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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4: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根据《民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民用民爆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区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民爆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在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通报表彰或物资奖励。

第五条揭发隐藏、盗窃、转卖、转借民爆物品的,经查证属实,按照雷管每发50元、炸药每节5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拾得丢失雷管炸药交回库房的,雷管每发奖励50元,炸药每节奖励50元,并通报表彰。

第七条在处理突发事件、制止盗抢行为、挽救事故损失等方面有功或成绩显著的,视功绩大小给予500~5000元物

- 12.将运输车辆开进库区的,考核保安员100元每次。 3.严禁在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下办理入库装卸作业,否则考核库管员200元。

第十二条 民爆物品必须严格领取手续,出现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领料单未经分管领导审核的不予发放,否则考核库管员200元。

2.民爆物品必须本人领取,否则分别考核库管员、爆破员和代领人200元。

3.库管员发放前必须坚持领料单审核和民爆物品查验,如出现发放品种、数量不符以及过期失效的,考核库管员200元。

4.无爆破安全员不予发放,否则考核库管员200元。 第十三条 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出现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领取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当班用剩的的民爆物品必须当班退回库房,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一次。

2.其他考核情况见《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第八部分“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民爆物品使用严格按要求登记记录,出现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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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诺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

民爆物品管理责任书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岗位责任制

民爆物品管理发言稿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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