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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镇银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3: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村镇银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于x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文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客户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三条 我行个人银行账户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是我行储蓄业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内部管理中一项不可或缺的环节,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办法要求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 账户管理区分和标识方法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文下发之前所有在本行开立的、符合账户管理实名制要求的客户全部纳入Ⅰ类账户管理。

第六条 我行将原卡活期账户、卡内子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设置为Ⅰ类账户;

第七条 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或通过智能机具开户经我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我行将其纳入Ⅰ类户。

第八条 通过智能机具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我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我行将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第九条 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我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第十条 我行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增加Ⅱ类及Ⅲ类账户,Ⅱ类及Ⅲ类账户按活期计息,且设置专门标识以做区分。再将Ⅱ,Ⅲ类账户卡别进行区分,根据账号能够区分账户类型。

第十一条 我行现有银行卡账号组成规则:6位卡bin+4位卡别+8位凭证号+1位校验位。Ⅱ类及Ⅲ类账户我将将在核心系统中产生虚拟账号,账号产生规则由系统生成,该类账户没有介质。 第三章 账户分类管理机制、交易范围及相关限制

第十二条 我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我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十三条 个人银行账户交易范围及相关限制:

Ⅰ类户:可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我行目前对I类账户限额不做要求,账户管理参照人民银行法律法规要求。

Ⅱ类户:可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我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

Ⅲ类户:可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我行对Ⅲ类户限定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超限额资金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

第十四条 我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第十五条 我行对同一客户在我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能超过4张,并对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方式要求如下:

(一)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二)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我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可为其开立Ⅰ类户;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三)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我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1.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Ⅱ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银行不得通过绑定Ⅱ类户、Ⅲ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

2.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应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并确认开户申请人是同名Ⅰ类户的所有人。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可在Ⅰ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Ⅲ类账户功能。

3.我行于2016年4月1日在系统中实现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四)账户功能升级。对于Ⅱ类户,我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我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 第十六条 我行暂不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我行现有核心系统,无能力主动发起支付业务,资金原路返回暂不处理,若交易后资金大于1000元,核心直接报错:“超出账户最大留存金额”;考虑日终结息特殊情况,导致资金大于1000元,直接入账。

第四章 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要求

第十七条 我行柜员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在开户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核身份证件。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核验身份信息。我行可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银行数据库、商业化数据库、其他银行账户信息等,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全方位构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验机制。

(三)留存身份信息。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我行应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我行在确保分支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将分支机构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数据库。我行应建立健全以存款人为中心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按照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等实现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统一查询和管理。对于存款人为非中国居民的,银行应按照存款人国籍(地区)进行标识并实现对非中国居民银行账户的分类查询和管理。

(五)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我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 代理事宜

第十八条 开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我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验。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我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我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二)代理开户业务管理。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客服人员通过询问开户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等方式,严格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保障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假名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各营业机构要严格按照制度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不得单纯以开户数量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投诉评估机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户投诉率而放松业务审核,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要将我行制定的收费策略以及为存款人提供的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在各营业网点向客户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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