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和学校领导的意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收集与整理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校审计部门书面提出。
七、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八、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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