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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7: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维护集团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实施内部监督控制,依法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审计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设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配置和保证。

第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本级企业

1 的领导,对本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对***审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人员设置及要求

第六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规模及实际情况,经***批准后,企业可设立总审计师。

第八条 ***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审计部部长的任免由集团董事会批准。各企业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审计部的意见,并按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及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除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从事五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的经验。除集团、各级企业审计部长外的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财会、审计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初级以上职称;二是具备三年以上审

2 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优先考虑取得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聘任需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与审计对象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审计业务的。

(二) 各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该级企业审计部部长决定;企业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决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部长决定;集团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管理层决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逐级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3 (一)贯彻国家、省审计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召开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审计理论研究以及有关资料的编写等;

(四)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五)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的审计;

(七)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八)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九)办理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农牧场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及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及专题审计调查; (四)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五)办理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4 第十四条 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进行审计; (四)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

(六)对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资合作项目经营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改变经营方式前审计、兑现审计、离任审计);

(七)对企业内部的重组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拍卖、抵押、租赁、转移和企业停业、破产进行审计;

(八)对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审计;

(九)对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审计;

(十)完成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 (十一)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上述审计任务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联合审计等有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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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审计待遇及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补贴、劳保待遇的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独立的审计监督权,不附属于其它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取权、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更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应视情节给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部门、单位的年度计划、预决算和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产调度等重要经营决议等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6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并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予以封存;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向上一级内审部门进行反映; (十)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责令被审计单位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内部罚款、收缴违纪资金、责令改正等权力,收缴处罚款项交同级财务部门。

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向部门、单位领导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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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备案;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审计通知书;

(三)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任务书,确定审计方式、范围、内容。步骤、时间,明确审计小组分工;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审计查证、取证、核实工作,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提出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形成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对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8 第七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 编制依据;

(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 审计的目标;

(四) 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 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 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 编制的日期;

(九) 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发出,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 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四)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 审计部公章及签发日期。

9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以及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 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查证核实事项记实;

(三)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四) 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事项;

(三) 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 内部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 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六) 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七) 索引号及页次;

(八) 附件。

其中,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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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 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计依据;

(二)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三)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 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五) 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六) 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及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七) 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八)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 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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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 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下列情形,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偷逃税款;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

(七)挥霍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

(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

(九)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需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根据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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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阻碍检查;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由于前款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出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单位领导人员指使、授意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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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单位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的有关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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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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