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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6: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办发〔1995〕21号 1995年9月11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省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省级待遇的干部)按中办发〔1994〕14号文的规定配车、用车。

各市、县党委、政府一把手和省直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原配有相对固定用车的,确因工作需要且单位车辆配备条件许可,可继续使用,每人只限一辆且车辆排气量必须在2.5升以下(不含2.5升)。其他领导干部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其公务用车由各单位车管部门统一安排。

二、各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业务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确定。

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用车的配备标准,可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执行。企业在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不准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四、小汽车定编的审批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以下称省小汽车定编办)负责。广州市、深圳市和各地级市应设立相应的小汽车定编机构,负责本市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呈批和编后管理工作。

五、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包括更新现有小汽车,经营出租车除外),必须经上级主级部门签署意见和当地小汽车定编部门审核,报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的《定编小汽车的通知》办理购买车辆和牌证手续。

现有小汽车未办理定编的,须向各地级市以上小汽车定编部门申请补办手续。补办时间从1995年9月开始至1995年底止。1995年12月31日前,各地应将本地车辆定编情况汇总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备案。从1996年1月1日起,无定编的小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对无定编而继续使用的小汽车,一经查出应予扣留,交当地小汽车定编部门处理。经小汽车定编部门审核确属违反定编管理规定的车辆,送拍卖行拍卖,所得款项拨给同级财政作教育基金或扶贫基金使用。

六、严禁违反规定购买进口小汽车,不准用借款、集资款购买小汽车,禁止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拖欠教师或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部分)的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违反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以党纪政纪处分。

八、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其准购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和排气量,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在审批编制时核定。擅自提高档次的,控购部门和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牌证。

九、各级小汽车定编部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部门、公安车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小汽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十一、过去有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小汽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公司计算机配备使用规定

关于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实施方案

小汽车配备情况工作自查报告

小汽车配备情况工作自查报告

笔记本电脑配备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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