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AAA,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漳州市龙文区ZZZZZZ,身份证号:35062119 。
被申请人:BBB,男,1955年1月7日出生,务农,住长泰县武安镇ZZZZ号,身份证号:350625191 。
申请人因对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泰交认【2015】第CC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做的事故认定不服,现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交警部门依法撤销该认定,查清事实后,重新划分事故责任,依法认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通过长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均可以证实:
一、在事故发生前,申请人驾驶的轮胎式转载机已经进入本人按交通规则应行的车道。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申请人不可能再从自己按交通规则应行的车道退回到道路的左侧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二、从申请人驾驶的轮胎式转载机与被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的部位可知,被申请人未未靠道路右边行驶,并且在与申请人会车时没有注意安全造成两车相撞,被申请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因此,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申请人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
请上级交警部门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V交认字【2015】第CC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HHH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5年10月30日
《复核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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