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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村民代表履职水平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2: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如何提高村民代表履职水平

村民代表会议是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村民会议作为一种直接民主的理念在中国广大农村具有不可操作性,所以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了村民代表会议。它较村民会议更容易举行或运作,也有较大的实际影响力和作用。但这种村民直选代表的尝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代价。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历史沿革

用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是地方上自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实际中执行起来很难。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很难按照法定人数召开村民大会。第一,规模上的问题。中国的行政村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较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0—3000 人,这样规模的人口是很难召开村民会议的。第二,区域分布上的问题。主要指一些山区农村,村民居住分散,这就增加了召开村民会议的难度。这些农村的行政村往往由几个自然村组成。第三,开会时间难统一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劳动和闲暇时间不统一,召开全体村民会议的时间难以保证。第四,社会流动性增加的问题,大量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或经商,这就给经常性召开村民会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由于以上原因,所以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制定了各种形式或名称不一的村民代表会议,如广东省雷州市松竹镇西山管理区菜园村在1997 年8 月成立的“菜园村村民代表议政会”,这是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据说湖北省1989 年所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是最早涉及到村民代表会议的省级法规。1990 年9 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部委文件的形式肯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到1997 年,全国50 %左右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其中辽宁、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达50 %以上。1998 年10 月14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所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这一制度,并且指出村民代表会议是一种民主议事的制度。《决定》指出,“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重点是建立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

1998 年11 月4 日全国人大所通过的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代表会议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各省各地在其“实施办法”中又对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规定,尤其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与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1999 年9 月) 中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比例;“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完善。其中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012年3月31日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对村民代表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人数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四十人;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五十人。村民代表按若干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推选村民代表应当由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村民代表。推选村民代表应当通过单列名额等形式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当选。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二、村民代表的权与责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接受村委会的管理,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行使

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力。可是,《组织法》没有具体的条款明确规定村民代表究竟有哪些职责?但是我们从2012年3月31日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明确地看出或归纳出村民代表的权责。

1、村民代表的任职资格和任期。村民代表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可以由原推选单位终止其资格。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本推选单位产生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出缺的,由原推选单位决定是否进行补选。 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于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2、村民代表的职权: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其一定的权利。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书面表决形式进行,也可以在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授权应当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期限。以下村民会议的权利均可授予村民代表执行。

(1)、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四)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3、村民代表的职责(1)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村民代表参与讨论村级重大事务,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2)村民代表应积极向群众宣传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

(3)支持并带头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帮助村两委会开展工作。 (4)反映民意,融洽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村民代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绍兴县基本每个行政村都选举产生了村民代表,选举方式或以组为单位,或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平均是30-40人中有一个代表,3-4代表产生一个村小组长,其中党员比例一般是占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不等。其中三分之一为女代表,投票方式都是无记名投票。(主要来自于平水镇数据)

经过县里几个乡镇的调研,总体上,我县村民代表工作取得不少成绩,但仍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法律执行、制度设计、政治文化培育等方面的问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民主意识和诉求不断增强,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强社会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这些都给村民代表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和任务。

(一)民主直选——有序竞争难度加大

直接选举不仅能直接表达选民的意愿,更好地维护选民利益,而且能激发选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但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还面临许多难题。一是代表性不广,村民代表以组为单位推选,容易使家族、派别利益群体影响选举公正;村民代表以得票高者得之,不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容易造成代表的广泛性不够,有些村,5票就能选出一个村民代表,而且使后续书面授权书签字难以开展。二是参选资

格要求不严,对村民代表候选人的资格限制过宽,导致三教九流的人物都能做村民代表,不利于村两委会顺利开展工作。三是参选动机不正,一部分人以不良参选动机,贿选、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隐蔽、复杂,由“地面转为地下”,“台前走向幕后”,少数财力雄厚的参选人直接送现金,或借过节看望亲戚朋友之便送礼拉票。四是民主选举意识不强,部分选民行使选举权还有待教育引导。如有的村民行使选举权易受外界干扰,影响了选举结果择优性,不利于形成良性竞争;有的村民把民主简单化、利益化,只选“自己人”、“本房本族人”。可谓“民主选举、自利为准”。

(二)法定权利——职责统一难以实现

村民代表被《组织法》赋予了很大的职权,但村民代表的素质却未能良好地履行这些职权。一是整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从调查的情况看,党员的整体素质高于村民代表的整体素质。有些村民代表公开要求待遇,对人不对事,针对村干部个人。在参加会议时,常常从自己的切实利益出发来决定对事情的看法,无切身利益相关时采取默认的方式,有利益牵扯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决定,村民代表未能及时发挥作用,未能反映本组村民的意愿,怕做“恶人”得罪人。如土地征用等事项往往通过较难。有些代表主观性强,敢于直言的少。二是履职能力需进一步增强。很多村民代表不明自己的职责,有的代表对于村级事务、政策法律法规了解不多,难以有比较理性的认识和判断。有些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没能做到事先联系村民、征求意见,会上发表的只是个人意见。有的代表长期在外打工或忙于创业,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无故不出席。多数村为了顺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适当发些误工补助,从30元到100元不等,村民代表多数乐意接受。

(三)议事监督——规范程序不够系统

大部分村未能制定工作制度,对村民代表会议如何召开、如何讨论、如何表决,没有程序性的规定。更不要说对议事事项作具体或详细的规定了。多数村未将村民意见反馈这个重要程序列入“制度”,从而影响了该制度的完整性。有的村制定的程序缺乏刚性、约束性。如,表决不通过,应该怎么处理?随意性比较大、力度不够。有的地方村民代表到会前还不清楚会议讨论的内容。再是民主监督能力不高,一是失位现象,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监督难到位。有的地方长期不开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约束规定几乎是“空摆设”。有些村很少开村民代表会议,有些村民代表参加会议不多等等。二是缺位现象,村民代表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财务管理、“三资”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强农惠农政策落

实情况的监督,缺乏专门的业务知识经验。监督工作还不同程度地遭遇农村熟人社会的影响。三是越位现象,村民代表是履行监督权,但有些村民代表把监督权当成村委会执行实施权,造成村里不能顺利开展。同样,有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也存在越位、缺位现象,监督机构并没有置身于决策管理活动之外,而是在所谓全程监督的理念指导下置身于具体村务决策管理之中。

(四)女性代表——发挥作用情况不一

女性村民代表参与村里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是女性社会地位的最直接、最根本的体现,女性当选为村民代表,是实现女性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一方面,她们有机会参与村务政务管理和决策,不仅锻炼了能力,而且提高了素质。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村女性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女性村民代表当选后,能为村里的发展带来更好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但在实际中,女性村民代表在全县各地的作用发挥不一,她们参与村务、政务管理的状况很不平衡。经济相对欠发达的村反映妇女代表占三分之一的比例过高,妇女村民代表的综合素质与参政能力不高。而经济较发达的村在反映,很多妇女代表体现出极高的参政热情,他们往往在代表中敢于发言,敢于问责,发挥好女村民代表的作用,一些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一些事情就会事半功倍。

四、如何发挥村民代表作用

如何真正把村民代表组织起来,切实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是当前农村自治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村民代表代表着全村的村民,如何发挥村民的作用,带领村民走上致富路,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规范改善选举模式。有条件的村应打破村民代表按小组选举的模式,就以户、区域为单位进行选举,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需要达到一定的投票比例,对村代表的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继续完善资格条件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自荐直选”程序,创造条件,鼓励农村优秀人员参选,优化方式,充分尊重选民意见,在选好选优的过程中,提高选举质量,降低选举成本,推进民主理性发展。依法规范选举,倡导有序公平竞争。认真抓好法定环节,严格委托投票办理、审核程序,减少和规范流动票箱使用,注重选举现场的精细化设计和管理。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积极创造有利于参选人充分表达意愿的环境和条件,通过竞职演讲、统一走访选民等形式,提供合法、公平的竞争平台。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查处贿选拉票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是加强党对农村事务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则第四条中规定充,基层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为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决议需要先在党员大会中进行讨论酝酿,以党组织决策带动村民代表的决议,必要时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会议一起召开,共同投票。党员要积极参与村民代表的选举,增加党员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以党员的先进性逐步带动村民代表素质的提高。理顺村民代表大会与党员会议的关系,在村民代表中建立负责的村小组长,更好地协调村民代表的关系。

三是加强对村民代表的教育培训力度。针对村民代表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能力,如政策法规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等有待进一步提升。所以必须把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通过培训,切实提高村民代表三种意识。

1、提高学习意识。作为村民代表要正确行使好职责,就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思想素质。现在新东西、新事物层出不穷,只有靠勤奋学习,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本村的经济实践。同时还要学一点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行,法治已是必然的趋势,法律是一件工具,拿起她我们可以得心应手地开展工作;法律是一件武器,举起她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治的社会里,不懂法的人就像是文明社会里的文盲一样,事事时时处处都会碰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多学一点法律知识。我想作为一名村民代表,至少要懂得以下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要懂一点宪法知识;二是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村民自治法律法规;三是要熟悉有关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将法律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用法律来很好地为村民服务,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村民和自身的利益。)。

2、提高服务意识。围绕爱民、为民、富民、安民,为村民群众谋利益。做到“三公”:要公心,代表的权力是村民赋予的,必须对村民负责,用好这个权力。每一位村民代表都要经常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所急,诚心诚意为村民办实事,谋利益,不能搞特殊化,谋一人或一个小团体之私利;要公平,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文件规定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决定的事一定要落实,要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要公正,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在维护村民的

利益上,要说老实话,敢于说真话,要讲大局,讲正气,加强团结,互相配合,不要回避矛盾、推诿扯皮。

3、提高代表意识。一方面在参与讨论村级重大事务时要真实反映村民的心声,代表村民的意志。要真实反映村民的意志,唯一的途径就是平时要多与村民联系,多和他们交朋友,要了解每一个你所代表的村民在干什么,想什么,需要什么。这样,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当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决议后,要及时向你所代表的村民传达,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会议精神能够得到广大村民的广泛理解、支持,进而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这项工作是村民会议的最后一个环节,但也是最重要的一环。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村民代表是否代表村民意志的一种考验,如果我们每一位村民代表都能真实反映民情民意,那么,会议的决定就能得到村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自觉落实;反之,则会招至村民群众的反对和唾弃。

四是创新机制建设。

1、建立村级重大事务科学决策制度。在每次决策重大村务时,先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调查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两大块:决策前的调研摸底,质询会时接待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负责收集村情民意,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群众中的解释和宣传。代表们在参与村务决策过程中,能够真正听取和吸收各类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群众认可度。

2、创设党员、村民代表接待室。建立以党员、村民代表接待室为主要载体的村民利益对话机制。每星期固定时间、固定场所,选派若干名党员和村民代表,负责听取村民对本村各项事务的意见和建议,记录在案,并由接待的党员、村民代表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后,报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会”每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必须向村民代表通报村民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由于村民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他们用群众乐于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向群众作出解答。

3、建立村民代表量化评价制度。建立村民代表评选制度,对村民代表进行量化管理,增强村民代表的个体荣誉感,以激发村民代表的工作热情、参政议政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即每年在年终村民代表会议上由村民代表对一年来各自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评和互评,按得分高低确定前几名为优秀村民代表,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组织优秀村民代表到各村巡讲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可以采取公告的形式,对那些考核不合格的代表上栏,向村民公开他们的不良事迹,增强他们的羞耻心和荣誉感。

五是充分引导女性代表发挥作用。要扩大女性村民代表选优评优的比例和范围,进一步提高她们的工作积极性。要做好她们之间的学习交流和结对联系工作。一方面,组织一些活动,比如女性村民代表联谊活动、交流会、外出考察等形式,密切各村女性村民代表之间的联系,加强一些好经验好方法上的交流以及感情上的沟通,扩大视野和交往面,着力整合社会资源,共同为她们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可以印发通信录,方便联系。另一方面,街道的女性干部可以与各村女性村民代表进行结对联系,为她们行使职权进行指导和帮助,切实提升她们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还可积极探索实行女性村民代表议案申请制度,她们根据所代表群众的实际情况,及时传达群众的意愿和需办理的事情,真正发挥她们代表的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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