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并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公司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制度。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应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第二章
培训机构及任务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分别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领导组。
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和培训任务,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经批准后实施。公司安监局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教育培训中心、四级培训中心是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教育单位。
教育培训中心、四级培训中心必须以安全培训教育为主,并根据培训规模和任务,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师资队伍应专兼结合。
第七条
教育培训中心的任务和培训对象是: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人员。
四级培训中心的工作任务是:(1)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入矿工人的安全培训;(2)负责办好安全教育展览馆,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3)负责播放有关案例方面的录音、录相、幻灯;(4)讲授案例技术知识,演示案例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经费,严格按照财政部[82]号财企字37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使用,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开支。
第九条
为顺利完成培训任务,公司应当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在行政、教学等方面的必要经费。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各级培训机构都要健全教学计划的编制,坚持教案编审、听课,定期教研活动等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专职教师必须具备现场工作五年以上,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身体健康等条件,经考核合格才可担任;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经常参加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公司及各单位应当为教师的进修和实践创造条件,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应采取课堂讲述、电化教学、实验教学、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要根据相同的专业和层次,按标准设置实验室,其设备可采用购置、自制和现场借用的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教学方法、现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时间的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内容:
管理人员、工人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
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管理人员、工人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第十八条
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应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二)特殊工种及班组长要熟悉本工种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三)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防治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第四章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及其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和实践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伤及以上和二级以上非伤亡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公司安监局或受其委托的驻矿安监站吊销其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班主任签定、培训盖章。
第五章
考评与奖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未完成计划的,要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3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在培训时间、内容、考试、建档,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违反者,要给予有关责任人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很好配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培训不合格的学员,扣罚培训期内的绩效工资。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学员,执行待岗再培训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凡是分配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评书”的人员上岗工作的,要给予处罚。出现事故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平朔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