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为严肃劳动纪律,提高职工工作效率,促进股份公司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全体职工。
二、目的与内容
1、考勤是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
2、考勤结果作为职工工作实绩考核的依据之一,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3、考勤内容包括出勤、事假、病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及迟到、早退、旷工等。
三、有关假期的界定
1、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经批准并办理了有关手续的为事假。
2、职工因病凭公司指定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的为病假。
3、职工上班时间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为脱岗,脱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凡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时间均属旷工。
四、考勤管理
1、生产厂考勤采用《考勤牌》翻牌方式,职工在上下班时应按时翻牌,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上下班必须由本人翻牌,不得代他人翻牌或委托他人代己翻牌,否则,按旷工计。
2、其他单位采用《考勤表》记录方式,以班组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考勤表应每日记录。
五、请假管理
1、职工请假分事假和病假,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说明理由,按审批权限审批。特殊情况应事后及时补全手续。
2、生产厂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工段长(班组长)审批,三天以内由厂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其他单位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由人力资源处审批,三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请病假应持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根据休假时间按权限审批。(指定医院名单附后)
4、职工因公负伤,经安技动力处确定为工伤的,持公司指定医院开具证明,根据休假时间按权限审批。
5、休假期满后未出勤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视为旷工。
六、休假管理
1、探亲假:职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居住地与父母或配偶的长期居住地相距100公里以上的可申请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一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未婚职工一年可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四年可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职工请探亲假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到人力资源处办理手续,未经部门同意而擅离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探亲假期应尽可能的安排在生产间隙及法定假期间。
2、婚假
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14天,配偶在外地的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
3、产育假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哺乳假:六个月。
4、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时,丧假三天。
七、考核办法
1、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考核表交人力资源处,每月对考勤结果进行汇总,作为对各单位考核依据。
2、人力资源处会同办公室、政工处、保卫处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对当事人按旷工计外,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