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室内停车位租赁协议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同安“**广场”15号楼下停车位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目前的实际需要,提供15号楼下部分停车位,面积400平方米,作为小区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的集中停放点。
二、停车场地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即甲方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价格向乙方收取场地租赁费,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第一个月5 日前支付,租期从 月月日,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则协议自动延续。乙方负责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三、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若因经营计划调整,需改变停车场用途或其他事宜的,乙方应无条件同意解除协议,但甲方需提前30日通知乙方,乙方在30日内无条件退出场地。
四、乙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或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或从事违法活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
《室内摩托车场地租赁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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