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D1(北津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调查和质证。
申请理由:被告人王东涉嫌贪污一案,因证人李刚亲身感知案件客观事实,为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为此,辩护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特此申请
北津市香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D1
北津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 12月16 日
附:证人基本信息
姓名:李刚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7 年 4 月 16 日
民族: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530623195904160170
住址:北津市香山区繁华路北红丽园 6 街 21 号 A 座 2103 室
单位:北津市第一石油公司
《证人出庭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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