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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16:34: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教育系统实施绩效工资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绩效工资工作落实,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人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的通知》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为中心,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广大教职工奋发工作,争创一流业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向农村、班主任和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设立农村教师补贴,依照丰润区城市建设规划,农村教师享受一定数额的补贴,并实施动态管理。为突出班主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强化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层管理,设立班主任津贴。

2、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分配的原则。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补贴从全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核出,由全区统筹分

配。

3、坚持重岗重薪、优绩优酬的原则。向重岗人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适当倾斜。

4、坚持学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原则。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固定数额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设定的分配项目,按学期发放。

5、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单位在制定实施绩效工资方案的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大多数教职工的利益,要将各种方案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真正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每年年末,各单位上报下年度纳入绩效工资发放范围的教职工名册和单位初步测算的绩效工资总量,教育局核定和汇总后报区人事、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将各单位核定的数额下达。

四、绩效工资包含的内容及发放办法

1、绩效工资包含的内容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2、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设定

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职工设农村教师补贴;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设班主任津贴;所有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均含四项内容:即出勤津贴、工作量津贴、考核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

3、奖励性绩效工资各项所占比例及发放办法 (1)农村教师补贴

农村教师补贴安在职正式教职工人每月100元的标准核拨到农村学校。教师离开农村学校后停发农村教师补贴;调入农村学校后发放农村教师补贴。农村教师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2)班主任津贴

区教育局根据各单位年级学生数、班数(年级学生数、班数以教育局教育科提供的在籍生数据为依据)和标准班额(高中标准班额50人、初中45人、小学40人;幼儿园30人)核算班主任津贴:年级学生数除以班数达到标准班额及其以上的,以实际班数核算。达不到标准班额的,单轨年级学生数达标准班额半数及其以上的以实际班数核算,达不到半数的减半核算;双轨及其以上的按年级学生总数除以标准班额的应设班数(四舍五入)核算。职教、特教以实际班数核算。

按照每班高中、职教280元;初中260元;小学、幼儿园180元的标准将班主任津贴总额拨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根

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发放标准。班主任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教师担任班主任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班主任岗位后不再享受班主任津贴。班主任因病假、事假、进修、公出等原因,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时,将班主任津贴以天数折算发给临时代理班主任。

(3)出勤津贴(占本单位全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额的60%)

由各单位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 (4)工作量津贴(占本单位全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注额的(30%)

工作量津贴是指学校根据教职工承担工作量大小和工作的难易程度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管理岗位、教师岗位、工勤岗位和工作量大小分别确定工作量津贴标准,体现多劳多得。管理人员根据其承担工作量大小、任课多少、学校规模的大小和管理人员人数的多少等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可适当提高工作量津贴标准,局直学校(幼儿园)和镇乡中心学校的校长、书记提高的标准可参照班主任津贴标准,副校级以下领导干部提高的标准一般要低于班主任津贴标准。

(5)考核津贴(占本单位全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额的8%,按学期发放)

学校成立考核小组,要制定考核方案并经过教代会通过,对教职工每学期的师德表现、工作态度、出勤情况、教育教学效果等内容进行考核,按照综合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和发放标准。

(6)教育教学成果奖(占本单位全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额的2%)

教育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学期教育教学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体现优绩优酬,由学校依校情自行制定奖励项目和标准。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各项津贴所占比例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5)、(6)两项可分开实施或合并进行。

五、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因素

1、学校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未在工作岗位的,各单位要根据发放的津补贴标准制定的减发标准。

2、已办理病休手续、年内因病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因事请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旷工累计超过1周的人员,均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符合规定的产假、工伤休养期间,可按照本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额发放,超过规定以外的时间按病假对待。

3、教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减发、取消本学期或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在学校的目标考核评估中,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单

位,校长(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三年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0%;教育系统教职工聘任制中,连续两次待聘人员,减发待聘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0%。

5、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人员,减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0%。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6、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政策处理。

六、相关规定

1、每年寒暑假期间两个月的绩效工资平均发放。

2、在年度内退休、离职、死亡、调出丰润区教育系统以外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在职期间实绩考核结果核算。

3、个人申请、组织批准的脱职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的发放按照签订协议执行;由组织统一安排的教师脱职进修,进修人员在脱职学习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除班主任津贴外,其他照发。

4、校长(园长)、书记在绩效周期内调整岗位的,按调整前后岗位分别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5、各镇乡中心学校、成人学校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镇乡中心学校根据其承担工作量和工作效果酌情确定分配办法,除视导员和会计外,一般要低于一线教师。

6、按照政策规定已办理离岗、二线人员的绩效工资,考虑原贡献因素,原则上按照本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额发放。

7、经教育局批准借调到教育系统外其他单位的,按本单位除教育教学成果奖以外的平均数发放。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借出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8、支教教师和教育系统内教育局同意各校之间借用人员、借用到教育局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拨到受授学校和借用单位发放。

9、各校公职无编人员的绩效工资,比照在编人员标准实施。

七、工作要求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校要高度重视。教育局成立了以黄建军局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孙善东同志兼任。各单位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绩效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保障绩效工资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2、制定方案、严格标准。各学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具体的绩效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要严格工作程序,学校考核、分配方案的制定,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

过并公布,报教育局、人设局审核后实施。

3、严肃纪律、公平公正。各学校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绩效考核分配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绩效考核分配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绩效考核分配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分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

4、健全体系、完善制度。各学校要健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完善考核分配内容,创新考核分配机制,规范考核分配程序,不断提高绩效考核分配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功能和正确导向,把实施改革的过程变成激发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过程,推进我区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绩效管理)(绩效工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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