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三中督察部工作人员考核条例
为了学生会工作人员能够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特制定如下的考核办法:
一. 工作人员每学期考评分为100分。考评结果为90分以上为优;80—89分的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基本及格,并做书面反省;60分以下者予以退出学生会执委会或学生委员会。
二.在工作期间未佩戴工作证或工作未贴相片、穿拖鞋、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染发者,佩戴首饰者。一经发现,每次扣3分。
三. 工作人员将工作证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每次扣5分,并作书面反省,情况严重者予以退出学生会。
四. 开会无故缺席者每次扣10分,并写200字检讨,迟到3分钟以下者给予会上批评;
五. 不得无故请假,无故请假者一经查实每次扣5分,如确有急事须提前向部长,副部长,组长请假,以便部长,副部长,组长及时另行安排工作人员,必须要写请假条。
六.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感情用事者,一经查实,每次扣10分。
七. 在工作中言语粗鲁、态度不认真、与他人发生争执者,一经查实,每次扣10分。
八. 工作人员在校内乱扔果皮、纸屑、粉笔、吸烟等现象,一经发现每次扣5分。
九. 工作人员如与其他同学发生打架斗殴行为,酌情一次扣10—15分,情节恶劣者即予以退出学生会。
十. 须上交的表格、材料应按规定时间上交,如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每次扣5分。
十一. 工作人员在生活、学习中做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值得嘉奖的事情,上报主席团,并由其转报到校团委,加1—10分。
十二. 工作人员将不良情绪带入工作中发现每次扣3分。 十三. 对学校、主席团安排的工作完成不良,酌情扣分,未完成扣5分。
《督察部工作人员考核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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