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场地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坐落在黔江区册山,该场地为渝湘高速路桥下空地;乙方需自建地面建筑、设施,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不能执行时或合同到期时,乙方自行拆走,甲方不得干涉。
二、租金及时间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该场地租赁第一年每月每平方3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3.3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为3.6元,第三年过后不在增加。具体租用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2、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年场地租赁金,次年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一万元,乙方退出时甲方返还。
3、租用时间为10年。
三、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该场地甲方不提供水、电、煤气、电话等,如有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其他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利用该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乙方不得转租和改变原租用性质和用途。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场地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以及国家政策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无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租用该场地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付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有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代表):承租方(乙方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