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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必备养老保险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5: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必备养老保险基础知识

一、参保缴费

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民营非企业单位可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1、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如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

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

3、关闭破产企业必须依法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足额预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12%计入社会统筹基金。

5、在2011年前,对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可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办法的过渡。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享受条件

1、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女工人退休条件的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女干部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即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

《劳动法》施行之前,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都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

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向市(州)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

实行群众监督。特殊工种退休时工种(岗位)的界定严格按照劳动部规定执行,不得跨行业参照。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凡是1993年以后各行业未征求劳动部意见自行审批的特殊工种(岗位)一律不能执行。特殊工种年限的界定必须是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满规定的年限,职工本人档案对特殊工种和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要有明确记载,否则不能按特殊工种对待。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4、国家批准的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按照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国阅[1999]33号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关闭破产企业在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预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部门方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5、退职条件:职工达不到退休年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在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换算。

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履行了缴费(指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义务,符合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由企业或从事养老保险业务的授权经办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授权经办单位须在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个月内报送参保人员的退休材料,不得提前或自行延长参保人员的退休

年龄。参保人员退休、退职的时间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日期为准。参保人员从批准退休、退职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因企业或授权经办单位原因未按时报送的或未及时补正的,由企业或授权经办单位承担推迟办理时段的工资或生活费。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号发放《退休证》。

三、待遇计发

1、凡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其中: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建立个人帐户当年至职工退休上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年7月1日执行。

全部缴费年限,即职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2%。

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原固定工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0月1日期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2006年1月1日起,特殊工种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调节金计发标准;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15元。

2006年1月1日后五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得不减发”的原则,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差额部分,按一定的比例(2006年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2011年100%)逐年递增计发;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本省原计发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应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4、在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申请,企业或授权经办单位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5年。

5、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本办法实施后符合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按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月发给其6元的过渡性补贴。缴费不满15年者,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按90%计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按80%计发。

2006年1月1日起,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封定在2005年下半年的标准,待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80%超过此标准时再按新的标准执行。

7、凡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国有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2%的政策。

四、关系接续

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

1、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

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4、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4050\"人员),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养老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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