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
寿阳县乡(镇)(简称甲方)
危房改造户:(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为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与建房对象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建房对象:必须是经过本人申请,村民评议、公示,村委会批准,乡镇核实,县建设局鉴定,县农危改领导小组批准。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户主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残疾、低保等材料,如实填报建房申请表。
三、原址和异地建房户在拆除旧房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否则后果自负。
四、建房面积一般为40-60㎡。
五、建房户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竣工(20年月日前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六、甲方负责将政府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至建房户帐户。
七、建房户如不按时完工,延期将按每天50元扣除危房改造救助资金。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县、乡(镇)和建房户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二O年日月
《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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