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合同条款时几点注意事项
1、合同中应该注明代理的阶段不要写“包离婚”的字眼。在实践中向基层法院多次起诉仍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有的(比如成都离婚哥案例),基于对方当事人一些特殊的原因,法院考虑到公序良俗、人道主义、感情尚未破裂等复杂原因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我们签订“包离婚”的代理合同,那么出现上述情况将将自己置身于被动。
2、《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代理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4、代理费的问题应该说是我们代理案件的敏感问题。因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那么也就是说在签订代理合同时我们应该确定好代理费的数额,这个数额我们往往会参照财产争议标的的金额来收取。【法条依据: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我们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就需要考虑到上述问题,比如我们可以在代理合同中明确争议财产的数额、种类,如果超出约定的数额和种类因此增加律师工作量的收取律师代理费的标准是什么等等,建议家事律师们特别是有的律所要求不能修改本所格式合同的,可以以合同附件形式(附件与合同同等效力),直接列明当事人认可要分割的财产以及各项诉讼请求,在附件末尾可以附加一句“以上财产为委托人确认的诉讼争议财产,如争议财产超出上述范围的,律师费用按增加的财产数额的百分之。。增加收取律师费用。
另外,对于代理费的支付时间,不能和合同签订时间相距太远,因为,一旦合同签订,多数情况下,代理工作就会启动,但中间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停止委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律师的代理工作就白做了。建议在代理合同的付款
条款中直接约定比如“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代理费。”
深圳朗迪付颖(575848621)14: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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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合同条款时几点注意事项
1、合同中应该注明代理的阶段不要写“包离婚”的字眼。在实践中向基层法院多次起诉仍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有的(比如成都离婚哥案例),基于对方当事人一些特殊的原因,法院考虑到公序良俗、人道主义、感情尚未破裂等复杂原因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我们签订“包离婚”的代理合同,那么出现上述情况将将自己置身于被动。
2、《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代理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4、代理费的问题应该说是我们代理案件的敏感问题。因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那么也就是说在签订代理合同时我们应该确定好代理费的数额,这个数额我们往往会参照财产争议标的的金额来收取。【法条依据: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我们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就需要考虑到上述问题,比如我们可以在代理合同中明确争议财产的数额、种类,如果超出约定的数额和种类因此增加律师工作量的收取律师代理费的标准是什么等等,建议家事律师们特别是有的律所要求不能修改本所格式合同的,可以以合同附件形式(附件与合同同等效力),直接列明当事人认可要分割的财产以及各项诉讼请求,在附件末尾可以附加一句“以上财产为委托人确认的诉讼争议财产,如争议财产超出上述范围的,律师费用按增加的
财产数额的百分之。。增加收取律师费用。
另外,对于代理费的支付时间,不能和合同签订时间相距太远,因为,一旦合同签订,多数情况下,代理工作就会启动,但中间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停止委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律师的代理工作就白做了。建议在代理合同的付款条款中直接约定比如“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