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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文书写作》——检察院文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7: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类

立案决定书

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印) 年月日

批准逮捕决定书

批捕[ ] 号

XXX公安局:

你局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_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________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院印)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捕意[ ]

×××(侦查机关名称):

你×××(侦查机关简称和文号)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你×(侦查机关简称)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上列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第×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应立即依法逮捕。请你×(侦查机关简称)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公诉类文书

起诉意见书

移诉[ ] 号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部门审查起诉。

侦查部门名称:XXX

(侦查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例文1】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

被告人陈XX,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xxxx19801004xxxx,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2。2006年12月20日因侵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QQ著作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停止侵权、向腾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07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07年8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07年1 0月2 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XX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XX,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陈XX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安装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Google(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Jk插件,以此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软件或网站做广告,后将修改好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daodoc.com、www.soff.net)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陈XX在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融域家园4号楼x单元1x0x房被抓获,搜出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号:00101317xxxx)、金葵花卡(卡号:410062010053xxxx)各一张。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黄志辉处调取陈XX使用的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服务器硬盘一个。2007年4月2 3日,广东省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从陈XX的网站上下载珊瑚虫QQ软件三个(IPQQ2007.exe、IPQQ06454.exe、IPTM2006.exe),于2007年9月11日分别从陈XX使用的手提电脑、服务器硬盘内提取珊瑚虫QQ安装软件各一个(IPQQ2007.exe、IPQQ0750a.exe)。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鉴定,“珊瑚虫工作室”的IPQQ2007.exe、IPQQ06454.exe、IPTM2006.exe、IP000750a.exe、IPQQ2007.exe 软件是腾迅公司的qq2007betal.exe、qq2006Standard.exe、tm2006Spring.exe、qq2007beta2kbl.exe、IPQQ2007.exe QQ软件上加以修改而来的。经查,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XX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笔7万元);于2007年2月2日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招商银行快速汇款回单、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账户记录清单,储蓄委托转账交易单,代发企业查询单,被告人身份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伟、李莹、蔡文胜、张志强、耿倩、孙峰、李凌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理人齐守明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结论: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院印)

1、被告人陈XX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例文2】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字〔19××〕第8号

被告人张××,男,20岁,××省××县××镇××村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市无线电六厂工人,现住××市××区无线电六厂宿舍。1993年7月因打架曾被行政拘留15天。故意杀人(未遂)罪,1998年7月21日被××分局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故意杀人(未遂)一案,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

被告人张××于1998年初与被害人赵××(女,19岁,××市××路副食店营业员)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5月,被害人赵××以张××曾被拘留过为由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张××仍纠缠不休,遭赵××拒绝后,张××对此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 1998年6月,被告人张××从本市××商店购得刀一把(长9厘米,宽2厘米)随身携带,多次到被害人单位门口堵截。1998年7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携带凶器再次到被害人单位堵截赵××。晚8时30分,赵××下班骑车回家时,张××尾随其后,伺机行凶。当赵××行至××路口时,被告人张××用自行车将赵××撞倒后,从裤子口袋内掏出刀子,朝赵的腹部猛捅一刀,继而又朝赵的胸部、腹部连捅四刀后逃跑。 赵××被人送至医院经抢救脱险,经医院诊断证明:①赵右前胸2横形伤口并刺破右肺上叶、中叶心包及右心房,心脏伤口约1cm:手术后见有活动性出血,胸内出血1200cc;②赵右上腹2伤口,刺破胸壁,腹部内脏未见损伤;③胸骨下部有两处1cm伤口,均未穿透胸壁;④赵右肩部刀刺伤一处,长约2。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恋爱不成,竟蓄意行凶报复,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23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高××

孙××

1998年12月3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5份。 (4)照片8张。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邓玉娇,女,1987年 7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籍: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2009年5月12日因本案被捕。 案由:故意伤害案

起诉书号:巴检刑诉字(2009)58号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一案,今日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的规定,我们受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依次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一案的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巴东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凶器水果刀,也有邓中佳,罗文建等证人的证言证实,较多的证据请参阅证据清单。

以上的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证明。

2009年5月10日晚上八点左右,巴东县野三关镇的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到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黄德智在水疗区五号房要求女服务员即被告人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被告人邓玉娇拒绝,双方产生争执,随后邓玉娇进入休息室,邓贵大、黄德智继续纠缠,后在宾馆其他服务员的先后劝解下,被告人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沙发上,两人发生肢体对抗,被告人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被告人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到在沙发上,被告人邓玉娇随后就拿刀向前乱刺,刺伤邓贵大,黄德智,随后,邓贵大抢救无效死亡

二,对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和适用法律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邓玉娇用水果刀将被害人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邓玉娇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处于过失,应犯故意伤害罪。

其次,被告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条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二是防卫造成的后果应当相当于或略大于不法侵害。被害人邓贵大只是推了两次被告人邓玉娇,而她却用水果刀向被害人要命部位连续刺了三刀,这完全超出了邓贵大推人这一行为的防卫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本案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具有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对被告人邓玉姣以故意伤害罪,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定罪量刑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陈彬、乔帅 2009年6月16日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第×号

犯罪嫌疑人王××,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流氓罪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现经我院查明: 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斤,应付人民币7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在李×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长:××× 19××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抗诉类文书

【例文1】

××市××区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法刑字第74号判决,对被告人宗××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宗××于19××年×月间,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的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事实是:被告人宗××在19××年×月下旬通过伪造“××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两张供货证明,骗得金××5000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月×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印章,伪造供货证明,以自已为金××的电解铜垫付了8000余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1万元归还他人的理由,又骗得金××1万元。由此可见,宗××伪造“××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假证明不是为了诈骗5000元(5000元在此前10余天前已骗得),而是为了诈骗1万元所实施的行为。

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诈骗1万元的事实应该认定而未认定,本院指控宗××诈骗1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所证实,证据充分。 1.宗××在骗得5000元后,又向金“借”钱。开始金对宗××有无电解铜产生怀疑,所以对宗×ד借”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宗××伪造了“×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证明,又虚构了自己为此垫付8000余元的事实使金信以为真,金才筹借了1万元给宗××。由此可见,宗××向金所借的1万元是在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取得的。 2.宗××诈骗1万元与诈骗5000元是采用同一手段,其实都是以虚构事实为前提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了“宗××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其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这里认定的是诈骗1万元的手法,却不认定诈骗1万元的结果,这是自相矛盾的。 3.被告人宗××无经济偿还能力。宗××在借钱时称,将电解铜出卖后得款才能归还,其实她根本没有电解铜。所得之款用于还债后,已无偿还能力。所以,“借”是形式而骗是实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15000元,数额巨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一审判决只认定被告人诈骗5000元而否定1万元,因而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

××市××区人民检察院 19××年×月×日 (院章) 抄报:××市人民检察院

【例文2】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200×]6号

被告人:李××,男,56岁,生于1933年6月18日,汉族,山东省××市人,中国银行××支行原行长,住××市大同街65号。

被告人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5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将炒美元所获利润人民币15831.67元据为己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于1998年8月16日以(1998)×刑初字号第10号判决书判被告人李××无罪。××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将炒卖外汇剩余款用于购买轿车一事属实,但炒卖外汇活动没有终结,认定李××非法占有利润款没有事实根据,于1999年3月26日以(1999)×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我院按判决监督程序抗诉。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200×年1月至8月,李××任中国银行××支行行长,主管下属企业××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炒卖外汇业务。李××卖出外汇后,获利20544美元。200×年5月,李××利用事实上已解体的××银龙贸易公司账号,将买美元的本金人民币68620元转回××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入账,又于8月2日交给××科技工贸公司总经理赵××卖美元的利润6616元人民币,共余20544美元不交××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做账,个人非法占有。200×年的9月10日,李××用其中的19370美元为自己在×××区开办的××实业公司购买蓝鸟轿车l台。

被告入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侵吞公款,严重地侵犯了国家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贪污罪,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存在定性错误。

一、李××的炒汇活动已经终结。李××向××中银科技工贸公司隐瞒了获利20544美元的事实,炒卖美元是××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的经营活动。该公司账面明确记载,××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共计支出购外汇款人民币686200元,于1997年5月收回购汇本金人民币686200元,8月份收到炒汇利润6616元人民币,并对此项业务作了决算。被告人李××交给公司人民币6616元时讲,这次炒卖美元连赔带挣就这些了。李××以此向中国银行××支行汇报炒汇生意已经做完,挣了6616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也承认炒汇获人民币6616元。这充分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同时李××侵吞炒汇利润行为已实施终了,

一、二审法院认为李××主持的炒卖外汇活动未终结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李××用赃款大部分为自己开办的××实业公司购车,进一步证明了李××将公款非法占为已有。200×年9月上旬,李××在××区以个人名义将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炒美元利润中的19370美元在××林木加工厂购买蓝鸟轿车1台,发票开的是××联合贸易公司,但李××多次供述,其驾驶员徐×也证明该车是××实业公司买的,××实业公司系李××的个人公司,因此这台车实际权属李××。所以

一、二审法院认为该车的所有权属于××联合贸易公司是没有根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利用担任中国银行××支行行长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了严肃国法,严厉惩治经济犯罪,保证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二00×年七月十八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住××市××街65号;

2.证据目录、证人与二审无异,不另行移送。

【评析】

该刑事抗诉书系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书,其突出特点是: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刑事抗诉书首先指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然后针对裁定书中的观点一一进行驳斥。裁定书认定李××炒汇活动未结束,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刑事抗诉书举出具体事实说明被告人炒汇已经结束,而且已将炒汇所得据为

己有。然后又针对裁定书认为被告人未动用公款为自己购车的观点进行驳斥,被告人利用炒汇所得的利润为自己购车,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刑事抗诉书从以上两个方面驳斥了裁定书中的错误观点,从而证明了被告人构成了贪污罪,因此裁定书中的观点是错误的。由于刑事抗诉书运用了事实反驳法,因而有理有力,十分令人信服,正因为如此,提出抗诉的理由是非常充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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