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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集体林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5: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集体林生态补偿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11〕35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集体林按均股均利明晰产权模式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天保工程区内已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不包括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经济林、自留山、责任山和其它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给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护补助资金。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以村为单位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兑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资金的主体。

1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集体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二期保护工程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天保办负责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目标责任及相关事务管理。

第七条 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行层层管护责任制,并纳入全县政府目标考核。由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董事会、各村董事会对管护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期限实行一年一签制。每年11月至12月,由天保办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签订、年度考核和资金兑现工作。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别或集中两种形式。被考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考核组提供年度管护总结、巡山日志、管护资金的运行管理及预分配情况报告,管护资金账目表、认领签收登记薄等作为分配情况报告附件,以Excel电子版本和纸质(盖章或签字)两种形式上报并归档,乡(镇)还要评比出村级管护名次等级。

第九条 村董事会要将每年度集体林管护总结、巡山日志、资金运行、分配和年度考核成果等各项资料整理成册归档,交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内代管的集体公益林,天保办按乡级对等自然保护区,并按本办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跨乡、跨村界的集体公益林,原则上由本村自行管护,确实无条件、无能力自行管护或自行管护矛盾特别多的可实行异地委托代管。实行集体林异地委托代管的被委托方的一切

2 工作实绩代表委托方,年度考核兑现委托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协议纳入天保二期档案归档。

第十二条 本村集体公益林管护因各种原因外包他人管护的,按第十一条及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凡纳入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的集体公益林,严禁一切破坏森林植被行为发生。进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须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划,有序实施。

第十四条 乡(镇)、村董事会的集体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机构、人员变动,要把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生态补偿资金兑现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移交,必要时经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账目要清楚,档案要完整、连续,不得有任何移留问题,确保工作的延续。

第十五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本村集体林地、林木股份经营管理权。

2、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森林管护方案,实行股份管护模式。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充分尊重林农意愿,确定管护任务和形式,落实管护人员和目标,建立健全巡山管护制度,防止发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征滥占、乱采滥挖、偷拉盗运和其他人为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及时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管护模式可采取轮流管护、联户管护、承包管护、自然保护区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

3 护。无论采取何种管护形式,管护者均要和村组集体林董事会签订管护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提高管护成效。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生态补偿等政策,建立村级资源补偿基金。

4、集体林地征占用补偿费的分配。

5、开展林业生产经营及集体商品林流转。

6、根据村情民情科学合理制定村民烧柴和自用材年度分配方案,依法采伐林木,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年度集体商品林采伐限额计划。

7、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及其他破坏森林行为。

8、合理制定采伐烧柴和自用材的村级资源补偿标准,将资源补偿费纳入村级资源补偿基金管理。

9、合理安排使用村级资源补偿基金,加快荒山荒坡造林绿化工作,在当年或次年更新采伐迹地。

10、经营期内,对集体商品林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11、股东大会应维护董事会的股份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董事会,不得干预董事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章程规定,可解除不合格董事和监事的资格。

12、经营期内,股东发生变化的,未经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应擅自确定股权的灭失,应依法保护股权的继承、使用和

4 收益权,维护其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监督董事会股份经营管理各项活动。

2、严格监督管护合同有效执行,加强森林管护日常监督,积极参与村级集体公益林管护年度检查工作,确保管护成效达标。

3、检查监督董事会对林地、林木的使用,有权制止董事会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重点加强村民烧柴、自用材等集体商品林年度采伐限额执行和林地征收的补偿情况的监督。

4、检查监督集体林股份经营各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状况,重点加强村级资源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三章 资金兑现

第十六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天保资金;不得强行划转,抵扣或偿还各种债务本息;不得用于缴纳或支付各种税金、摊派等。

第十七条 兑现程序是县财政部门依据天保办提供的年度考核结果和集体公益林管护面积,按照上级拨付的资金,作出具体兑现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将集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补助资金拨付给各乡(镇)专用帐户,由乡(镇)兑付给相关村董事会,董事会按照确定的年度森林管护补助,根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意愿,提留村级公共管理费用比例,剩余部分按

5 补偿基金认领签收制度,合理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按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村级方案,也可以根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意愿重新确定)。

第十八条 村董事会要将领取管护劳务费和享受生态补偿补助受益的人员名单和具体金额,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统计、汇总,各乡(镇)将兑现结果报县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村董事会负责召开村民股东大会,充分尊重林农意愿,依据确定的管护任务,落实管护人员,建立健全巡山管护制度,防止发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征滥占、乱采滥挖、偷拉盗运和其他人为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及时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二十条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实行“双处倒查”制度管理。即:从发案现场追逆案件源头为倒查,处理案件当事人、处理案件源头村董事会或管护人员为双处。构成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按《***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考核及奖惩细则》扣除其相应的分数。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

6 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村董事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事会加强日常工作和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其他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对故意隐匿、销毁和拒绝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天保办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对森林管护成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森林管护效果好、成效显著、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管护效果差、保护森林资源不力或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或者严重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80(含80分)-94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考核奖惩兑现措施:对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

7 的村,全额发放管护经费;对考核结果在80分(含80分)至94分的管护村,按得分比例发放相同的管护经费;对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管护村,评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发放该村管护经费,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进行整改或二次整改仍不合格的,调减管护村年度管护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考核及奖惩细则》、《***天然林资源二期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合同》、《***天然林资源二期工程森林管护巡山日志》,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天然林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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