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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存于废

发布时间:2020-03-04 03:07: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信访制度的存于废❤

存:1.信访是一种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悠久本土渊源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政治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讲,他是有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参政权延伸出的一种权利。信访的制度化建设早在我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便已开始。建国后民众直接凭借信访制度来获得和实现其信访权,已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特色之一。

2.信访是公民表达自由的一种途径,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

表达自由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也是现代宪政制度的起点,它是一种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和表达自由;这种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当然这种权利也受到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或者是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公共健康和道德”的限制。信访是实现表达自由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就为信访制度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信访是公民的一种重要表达自由的途径,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就是不可被取消的。主张取消信访制度也就是剥夺了公民的该项民主权利。

3.信访是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是公民监督行政、司法权力的有效途径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迅速膨胀是个全球性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制衡、监督国家权力,是宪政的重大课题。从信访活动的实践来看,当前社会上一些热点问题的集体信访,如:拆迁、非法集资、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都直接因行政不当、违法行政而引起;再加上行政诉讼执行难、行政干预企业破产等行政干预司法的间接原因,导致现时信访事件的焦点集中在行政机关。此外司法不公也是信访中的大头,虽然还远比不上行政违法所占的比例大。在我们这样一个有浓厚行政传统、国家权力支配社会进程以及急于向法治转型的国家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转型,规则的缺失所引起的种种行政违法、社会不公现象频频出现,通过信访来制约行政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显得特别重要。

4.信访是反腐倡廉的信息源,利于党内部的自身建设。

信访制度的存在,成为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一种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大量违纪案件中,有90%以上的案件线索是通过信访举报渠道获得的。据公开资料显示,从1994年1月到1995年6月,65个中央国家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共收到信访举报68983件次,这些信访举报为中央国家机关查处各类违法乱纪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和依据。这也符合中央的“民主反腐”的思路。

5.信访制度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填补司法权利救济政治权利上不足的作用

信访权的设立是对目前司法难以救济公民缺损权利以及维权堵塞现象的一种补救措施,很多时候它成为公民实现其自身基本权利,尤其是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救济权和取得赔偿权等参政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它具有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和化解纠纷的协调、监督与信息汇集的功能。它在某种程度上组织或缓和了民众用更激烈的手段合肥制度化的方式对抗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维护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存的措施:

1、改造当前信访制度,突出信访制度规范化,创新化。

应加强并细化以信访听证制度为核心的督查机制的建设,如《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从而改变通常的信访程序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仅受理案件却对纠纷解决不起作用的局面。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而且使监督公开化。

3、加快审判制度改革,使信访制度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协调。

当前,首先要解决人们对司法腐败过分夸大、评价失真的现象,对司法工作的外部评价的偏颇予以纠偏,树立司法的必要权威。其次,运用有效的规则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群众信访的很大一部分问题是已经结案的司法判决,这就使司法机关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使司法权的功能被弱化。应完善司法,如完善执行制度、确保再审制度作用的发挥等来提升司法的功能,与此同时信访制度应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协调,互补空缺,使得体制更规范、完善。

4、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第一,进一步完善包括行政公开在内的行政程序制度,增加信访处理的透明度。这方面值得肯定的是我国于今年4月正式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要到2008年5月1日才会生效,但相比之前该条例迟迟未出台是一大进步。

第二,健全和完善其它行政救济方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国家补偿等制度。将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转入司法领域,形成信访呈情与行政和司法救济的程序上的有机对接,使其逐步纳入到国家法治体系中,起到“过滤”作用,使各种救济制度互相协调,有效发挥作用。

5、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奖惩制度。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程序对于人权保障和行政效率的提高都必不可少。一些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导致的信访事件,一些政府工作部门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受理或将信访人毫无理由地拒之门外,使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更大的侵害,必须追究其责任。

废: 1.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低效性,从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

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信访机构及中央各部门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各地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及运作方式都有较大的差异,而导致信息不共享,缺乏强制约力。这样势必造成两种情况。其一,由于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其二,由于信访机构林立,而缺少统领机关,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来京后不停地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信访者在北京四处投诉后,可问题并不能真正得到解决,导致对中央的政治权威的认同发生非常明显的变化。

2.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从体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

现行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所具有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政治参与,也就是公民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即所谓的“民意上达”。其二是权利救济,即信访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但在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各种诉求往往交错在一起,出现“信访问题综合症”,而且公民往往把信访看成了优于其它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在一定的程度上,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

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所以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信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的是,这种现象并不能真正的解决老百姓的根本问题,同时试图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在客观上会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

3.信访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完善,政治迫害和政治激进主义相伴而生,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

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立案和答复均具有十分的随便意性。由于对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各部门均可以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而处理问题又要看领导脸色行事,靠上级批示。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各地还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但由于各级政府为了抑制住上访的增加和升级,在收买和欺骗等方法不能发生效果时,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对信访群众进行打击甚至政治迫害。“截访”不在少数,其政治迫害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其中之一,就是使信访成为了有效的社会动员方式和维权抗争的手段,导致集体行动增加。同时,更为激烈的抗争活动也时有发生。

废的解决措施:

1.确保司法独立、消除司法不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出路。我们必须坚持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只有司法部门才是最后的权利救济与申诉渠道,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道路上来,才能逐步并最终解决信访问题。针对目前两审终审制的司法现实,建议设立进行司法检查的巡回法院。巡回法院不是常设机构,只是定期在各个省市巡回办案,通过抽调案卷、接受群众申诉等形式对发现有重大疑问的案件要求原审法院重审,或者在必要时可由巡回法院提审,把目前的上访变为下访。

2.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尤其是较高的诉讼费用的承担对争议当事人来说往往是个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寻求其它经济成本较低的或免费的资源去解决问题,这往往也成了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三大诉讼法为标志的相对完善的诉讼制度,并辅之以仲裁、人民调解、行政机关居间裁决等途径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困难人群,应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正确引导人们通过正式的诉讼渠道解决问题。同时,调整诉讼费用,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通过这些措施把大量的社会矛盾引导到正常的诉讼渠道,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预测、评价作用,使绝大多数信访矛盾能够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

方式在法制的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

3.进行制度创新,以新的制度逐渐取代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

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制度,比如加拿大的公民投诉机制、法国的协调员制度、韩国的民意委员会制度;其次,可以考虑把信访制度的现行救济职能转移给人大代表,这样使信访工作有一个责任主体,通过这种方式,系统地建立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多元化利益表达渠道。制度创新,一是改变人们的行为惯性,二是改变人们的思想意识。试想,在一个以法治为常态的国家,法律成为人们普遍的信仰,那么他们自然不会再依赖于某种非常态的、人治的权利救济方式。

4.从现阶段出发,我们还得采取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态度。

国家应该适当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空间成立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布莱克提出,法律的变化与组织性成正比。组织和群体比个人更热衷于诉讼,组织越严密,诉讼的可能越大,而且组织在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要大于个人之间的诉讼1[13]。按照这个理论,一旦弱势群体拥有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他们的维权能力必然大大增长,这样才能真正把他们从上访的行为和思维惯性中解脱出来。最后我们可以逐渐取消信访的救济功能,走向法治建国的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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