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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5: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青岛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实施细则

根据《青岛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制定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章 细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督机构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一、除行业统一制订的主险条款和附加险种条款外,各签约公司制订、报备的其它附加险种的条款、费率应及时报送,以作为自律公约检查的依据。

二、“自律公约”第一章“规约”中部分违约行为的界定和掌握。

1、虚挂应收保费:将实收保费和保单保费的差额(即不能收回的退费业务)按“分期交费”虚挂在“应收保费科目”上,年底或到期进行核销的行为。

2、虚假批单退费:为了承揽业务,虚设、编造各种理由以“批单退费”的形式高额返还的行为。

对虚假批单退费的掌握:凡是不能提供客户签章的批改申请书的批单退费,都属于虚假批单退费。

3、虚假注销保单退费:以退费为目的,将团单或散单的部分保单在保险期内做虚假注销或退保处理,但对这部分保单仍承担保险责任的作法。

对虚假注销保单的掌握:凡是没有附贴作废的保单正本,只将保单副本作注销或退保处理的;保单正、副本已注销或已作退保处理后出险,仍承担保险责任作赔案处理的,都可认定为虚假注销保单或虚假退保退费。

4、埋单:将生效的保单和已交保费藏匿,不入公司业务和财务帐,用来退费或违规、违法操作的行为。

埋单的掌握:凡是空白保单领用超过3个月没有交帐又不能说明保单去向的;签单交费两个月没有入账的;有已交费生效的保单正本而查不着保单副本的都应视为为埋单行为。

5、阴阳保单、阴阳发票:同一张保单正本和副本不一致,同一张保费发票收据联和存根联不一致,视为阴阳保单、阴阳发票。

阴阳保单、阴阳发票的掌握:凡是客户的保单正本、保费发票收据与保险公司的保单副本、保费发票存根不一致,都应视为阴阳保单和阴阳发票。

6、虚假退保险种:以虚假退保部分险种的方式达到进行违规退费的目的。

虚假退保险种的掌握:凡是法人单位退保支付退保金对象不符或没有投保人出具收款收据的,个人现金交费业务退保没有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一律认定为虚假退保险种。

7、虚拟指驾套取优惠:是指在业务承保时通过虚拟指定驾驶员,使用相关优惠系数,帮助客户套取相关优惠,而

在车辆出险时并不按照条款规定及行业约定对非指定驾驶员驾车出险的车辆扣除相关免赔金额的行为。

8、虚拟约定行驶区域套取优惠:是指在业务承保时通过虚拟约定行驶区域,使用相关优惠系数,帮助客户套取相关优惠,而在车辆出险时并不按照条款规定及行业约定对非约定行驶区域出险的车辆扣除相关免赔金额的行为。

9、在承保交强险时应按规定要求客户交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标准应以精友库对应车型标识的排量为标准征收。排量1.0(含)按微型车征收,1.0以上不得四舍五入按1.0征收。

10、“费用包干”和“贴费”方式: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不按车险费用管理的开支的细化标准和开支管理办法,将车险综合费用以笼统的包干形式按排给营业机构,致使营业机构将办公、业务管理等费用做手续费的支付,或以虚发奖金、虚开人员工资等方式转出现金用于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的违约行为。

“费用包干”和“贴费”的掌握:凡是营业机构没有建立车险综合费用使用细化标准的或不按规定标准使用费用以各种方式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的行为,都视为“费用包干”或“贴费”方式。

三、商业险续保给予无赔款优待可按如下规定掌握:

1、保险期满后30天内续保且符合优待条件的可给予无赔款优待,保单生效日期不要求一定要与原保单日期衔接。

2、提前30天以内续保且未出险的,可给予无赔款优待。

四、系数优惠。

使用从人因素优惠系数的,如驾龄、年龄、性别等,投保单必须附有有效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依据。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招投标业务的界定和掌握。

1.车辆保险的招投标业务,须遵守下列规定: (1)招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出招标邀请、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和评标、议标程序后,保险机构才能参与投标。

(2)费率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个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不得贴费、返佣)。不得以支付安全奖等方式扩大优惠幅度;在承保条件之外扩大保险责任、赠送其他险种;其他名目支付费用;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不得擅自承诺扩大招标车辆范围,将不符合招标范围或未实施正常招标程序的车辆纳入招标业务进行承保。不得擅自降低保额、减少险种以及更改其他要素等手段降低投标金额进行投标。

2.车辆保险的投标业务,中标保险机构须将下列资料提交行业协会审查后方可出单:

(1)投标书、中标书及中标证明文件。内容应包括承保险种、中标金额,中标所承诺的条件,费率优惠方式,具体测算方法和交费方式等,不得以投标书代替中标证明文

件,否则视为违约;若提供给行业协会的材料与其实际投标材料不符,视为违约;擅自扩大保险责任的,视为违约。

(2)以书面形式提供中标车辆明细、保费计算方法和费率优惠系数使用的依据。招标单位对车辆进行抽样招标或提供车辆信息不全,各保险机构应向招标单位明确说明承保时根据具体确定优惠方式,以一车一单的方式来计算保费,不得以保费总金额的方式投标,否则视为违约。

3.投标书及协议书上均需明确:如遇国家政策、行业协会规定和条款费率调整,应按新标准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4.行业协会在验标时若发现有违约行为的,则提议保监局对该保险机构标书按废标处理、通知招标单位重新选择中标保险机构,并根据违约处理办法对违约保险机构进行处理。

5、由发标单位直接招标的机动车保险业务,中标单位不得支付任何保险代理手续费,否则视为违约。

6、通过中介公司招标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参加竞标公司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应按行业代理业务手续费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投标书及协议书上单列注明 ,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条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违约行为的界定和掌握。

一、车辆风险调整系数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调整系数表》进行费率浮动。费率优惠总和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每个子险的优惠超过其对应子险基准

费率的30%,视为违约;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对符合批准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明折明扣,严禁暗中折扣。对优惠总和达不到基准费率的30%的机动车辆而给予30%优惠的视为违约。

1、依据“车险信息共享集中平台”提供的被保险车辆上年度真实出险情况,正确使用“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应查验行车证发证日期,防止过户车辆因“平台”数据有误造成错误使用该系数,否则视为违约。

商业险转保业务签单日早于起保日30天及续保业务脱期续保30天,不得给予无赔款优惠。

2、被保险车辆同时投保车损险、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多险种同时投保”系数。

3、“首年投保”是指上一年度未在本公司投保、本年度在本公司投保的情形;“续保”是指上一年度在本公司投保、本年度继续在本公司投保的情形。对于上一年度未在本公司投保的车辆一律视为新保业务,不得违规使用续保优惠调整系数。

4、对于保险起期日与行驶证注册登记日不一致的车辆(例如:购车时同时购买了车辆保险,但未同时在车管所正式上牌的车辆),续保时若能够提供上年度完整年度新车保险超市出具保单证明的,可以视保险起始日期为初始登记日期,给予其相应的优惠系数。但第二年录入的保单,登记日

期应以行车证日期为准,不能改为续保日期。

5、家庭自用车辆不允许使用“平均年行驶里程”系数进行保费优惠。

6、家庭自用车辆不允许使用“安全驾驶(或交通违章系数)”系数。

7、所有车辆据实使用“行驶区域”系数折扣。

8、被保险车辆为家庭自用车的允许正确使用“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系数,但必须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并在保单特别约定中注明“本保单指定驾驶员为×××如出险时驾驶员非保单指定驾驶员,保险机构将根据条款规定加扣免赔率××%”。如指定多名驾驶员,则以费率高者为准。

9、团车业务(5辆以上且为同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单位)的,据实使用“经验及预期赔付率”系数、“管理水平”系数。

10、以上费率调整系数不得适用于摩托车、拖拉机。

11、同一保险车辆,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原则上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

二、车辆所有人、种类、使用性质等承保要素以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为准(以下已作具体规定的除外)。

不得套用车辆种类,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如小货车按客车;货车(包括自卸车)按特种车;特种车按货车承保;大吨位货车按小吨位货车;多座位客车按少座位客车;家庭自

用车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业用车;企业用车按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单位用车;营业用车按非营业用车。

1、家庭自用车辆的界定:

凡是行车证登记车主为个人且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含)以下的客车,按家庭自用汽车条款、费率承保,行车证登记车主为个人且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不含)以上的客车,按营运性条款、费率承保(挂黑牌车辆除外)。投保人、被保险人、行车证车主及保单受益人等承保要素中有一项为个人姓名的,均按家庭自用车承保。

2、非营业用客车、货车的界定:

(1)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必须提供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正规租赁合同,行车证登记车主为个人的车辆不能按非营业客车承保)。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2)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有吨位的囚车、有吨位的普通救护车等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其余在精友库中“车辆类别”提示为“特种车类”或“专项作业车”的必须按特种车承保。比如油罐、液罐等特种车。

港区、机场及大型工厂厂区内作业并挂有专用车牌的车辆,可按非营业费率的企业自用车辆承保。

3、营业客车的界定: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辆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营业货车的界定: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除行

驶证登记为“非营业”的货车均按营业货车承保(低速载货汽车除外)。

5、企业车辆(包括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的物流公司、运输公司、货运公司、托运公司、储运公司、客运公司等)均应按营业性质承保,但以上车辆行驶证登记为“非营业”的货车可按非营业货车承保。生产企业团车业务(5辆以上且为同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果营业执照中不含“运输”、“货运”等范围的可按非营业货车承保。

6、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气罐车)、液罐车。

7、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8、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9、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行车证中必须含有“集装箱”字样的车辆。

10、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半挂式货车分主车和挂车两个牌照、两张行驶证,挂车的行驶证上载明有发动机号的,根据实际使用性质按对应吨位的货车承保;挂车的行驶证上无发动机号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根据实际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承保,其他商业险按同吨位货车的50%承保。

装臵有油罐、气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费率的30%承保。

11、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共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按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正三轮摩托车也按照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

12、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在农机管理部门上牌的拖拉机按照对应的兼用型和运输型及功率执行相应的费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的拖拉机行驶证标明为“低速载货汽车”的,交强险按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商业险按各公司报备的费率执行;其他的则按照普通货车执行相应的费率。三轮汽车也应按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13、军用客车暂时按党政机关费率承保,军用货车按非营业货车承保。

14、对于行驶证中将车头与挂车视同为一辆车进行登记

的(例如行驶证上是解放CA4110P1K2/永旋HYG9140,牌照只有一个),承保时的新车购臵价中应包含车头与挂车的合计价格,不得只按车头价值进行承保。

三、承保车辆新车购臵价,一律按照北京精友公司提供的税前价格为依据,登记车型应与精友库保持一致,不得下浮调整,否则视同为违约行为。

四、在保单、条款中载明的免赔额、免赔率在理赔中没有实际扣除的(如:已承保了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而未在赔案中扣除保单载明的可选免赔额的),不足额承保的保单未按规定比例赔付的,属于违约行为。

在理赔时违反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的各项正常约定的,属于违约行为。

五、总公司与客户单位签订的统保协议,应报行业协会备案。

六、不得以各种理由扩大保险责任(如“用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同一体,共同承担保险责任”等语句混淆理赔规定等行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缩小保险责任(如加扣免赔率等),从而进行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第三条 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的界定和掌握。

一、手续费必须在财务手续费科目列支,其他科目不得列支给中介机构任何费用,必须有手续费支付台账,否则视为违约。

二、严格个人代理人代理手续费支付管理。

凡与各公司合作的个人代理人,必须考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或代理协议),持有所代理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各公司个人代理人车险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不得超过本公司兼业代理的执行标准。

个人代理人车险代理手续费在各公司结算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公司应将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所有代理人名单向自律检查组备案;

2、对个人代理人建立代理业务台帐。台帐必须详细登记保单号、被保险人、保费、手续费支付比例、手续费金额等信息;

3、各公司必须每月向自律检查组报送个人代理人保费收入和代理手续费报表。检查组定期对各公司复查,凡手续费支付超过标准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商业车险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协会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被检查保险机构必须提供与其发生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经青岛保监局核准的保险专、兼业代理证书(或复印件)、代理业务台账、手续费台账,否则视为违约。与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或无合法资格、未持保险专、

兼业代理证书的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一律视为违约。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未以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原始入账凭证的,视为违约。

第四条 各产险机构虚列费用的表现形式及检查要点。

一、虚列费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1、通过虚列营销员套取资金支付手续费;

2、通过将直接业务做成代理业务套取资金支付手续费;

3、通过报销各类虚假费用套取资金;

4、通过以各类绩效奖励、业务竞赛奖励的形式套取资金;

5、通过赔款支出虚列各项费用。

二、检查要点

1、对虚列营销员的检查:

(1)要求公司提供营销员花名册和联系方式;

(2)核对代理业务台账信息和财务手续费支付清单信息是否一致;

(3)核对财务手续费清单与银行转账凭证信息是否相符,若领取现金的,核对是否存在代签、代领的情况;

(4)通过电话与营销员核对业务信息,确定代理业务的真实性。

2、对将直接业务做成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的检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将大型的“招投标业务”做成代理业务的情况。

3、对报销虚假费用的检查:

目前公司主要通过车船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差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会议费、邮电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等科目报销虚假费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发生额较大的费用科目,并进行核查。

(1)车船燃油费:主要关注业务部门报销的大额汽油费发票,要求报销人员解释说明通过报销汽油费套取资金的用途;

(2)过桥过路费:关注发生在异地的路桥费、公交充值发票等;

(3)差旅费:关注大量集中报销的汽车票、火车票、住宿发票,要求提供与之相符的出差人员、出差是由、出差日期等信息;核对机票上的乘客是否为公司员工;

(4)公杂费:主要系大量报销“办公用品”的商场、超市购物发票,要求公司提供发票对应的购物清单、提供办公用品登记台账和领用记录。对于最近购入的如打印机、墨盒等办公用品,可以要求进行盘点;

(5)会议费:要求同时具备公司召开相关会议的文件或通知和与会人员的清单,可以要求公司提供部分参会人员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核对。

4、对以绩效奖励贴补费用的检查:

要求提供关于员工工资考核的相关文件,并参照文件规定,核对绩效奖励发放情况。

5、对通过赔款列支费用的检查:

(1)通过“间接理赔费用”来虚列汽油费、差旅费、公杂费等情况,可以参照上述第3项中的检查方法进行核查;

(2)直接在赔案中虚列理赔费用的情况,可以通过检查部分赔案案卷来发现违规行为(本次检查暂不要求检查虚假赔案)。

第五条 批退业务的界定和掌握。

一、批改退费必须有投保人签章的批改申请书和批单,投保人为个人需附上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保资金的支付必须按照保监局有关支付制度执行,否则视为虚假批单退费。

二、交强险除实务规定的6种情况外,保险机构不得接受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其中,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可以全额退保,其他五种情形保险机构应收取已过责任期的短期保费。

三、凡是空白保单领用超过3个月没有回销又不能说明去向的;已交费生效的保单副本未正常归档的,一律视为撕单、埋单。签发的保单正本、保费发票与保险机构的保单副本、保费发票存根联不一致,视为鸳鸯单、套开发票;以上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

第二章 组织执行

第六条 由车险工作委员会组织并成立车险自律检查组,成员由各保险机构推荐,由精通车险和会计的业务骨干组成。在检查中拟聘请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以提高检查手段的技术层面,加大检查力度。

检查组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等检查方式,对各保险机构车险自律情况开展检查。一般检查采用各产险公司抽签的方式确定,检查组同时根据车险签单费用率高的,严重亏损或盈利能力低下的,管理粗放、车险业务畸形发展不合常规的,市场反映、集体测评差的以及举报的违法、违约的经营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一、普查,检查组在检查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查保险机构,被检查保险机构因特殊情况(保监局、总公司、财税、审计等在该时间段检查)不能接受检查的,须通知行业协会另行安排。被检查保险机构接受检查时应提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和青岛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2、承保清单/承保登记簿、单证核销台账;

3、保单和批单卷宗(副本)及其领退、注销登记薄、保费发票(被检查时段的保单及相应批单必须连号);其他相关投保材料(有效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机构代码证等);

4、财务凭证、财务报表;

5、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行业协会人员负责检查);

6、代理业务台账及手续费支付台帐、代理协议、代理资格证书、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

7、赔案;

8、中标书及中标协议;

9、检查组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如抽查将临时通知保险机构,检查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条 检查组或由协会聘请的审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权对各保险机构经营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保险单证(含理赔)及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目进行检查,如需要进入被检查单位核心系统查阅有关资料或需要被检查保险机构提供的业务单证、财务凭证和账目复印件,则由行业协会人员或由协会聘请的审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和复印,各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寻找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检查组对所复印的材料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复印材料不得转交给他人。

第八条

自律检查结束后,检查组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全面反馈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应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当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自律检查组。

第九条 为鼓励自查自纠,在自律检查之前,各公司的上级部门已经检查并有处罚意见,自律检查时提供了处罚文

件并指明具体业务的,不再重复处罚。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总公司与有关业务单位签定的协议,应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执行,不得违反本市的自律公约。因总公司统一要求而确实无法履约的,须在执行前提交自律公约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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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0901修改稿

机动车辆保险

青岛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青岛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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