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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威海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2011年6 月8车险自律公约领导小组修订)

一、根据《威海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经自律领导小组批准后,与《自律公约》有同等效 力。

二、车辆使用性质分类和费率适用档次

(一)车辆使用性质分类

1、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上的登记为准来确定车 辆使用性质,且交强险和商业险保持一致。

在业务的实务操作上,对部分车辆参照以下原则确定相关车 辆的使用性质和适用费率:

⑴客车类

①用于出租、租赁、公交、公路客运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 取运费或租金的,或持有运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的客车,均属于 营业车辆;

②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为邮政局、快递公司的车辆,可按 照企业非营业费率承保。

③凡车辆行驶证登记为个人的家庭自用车辆的,均按家庭自 用车费率承保,包括车辆所有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家庭自用车;

④企业自用客车可按非营业分类承保,但实际用途是直接或 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仍按营业承保。

⑤学生班车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按营业客车承保,适用费

1 率为出租、租赁类。

⑥只有公交公司从事客运工作的车辆可以按照城市公交承 保。其他行驶证车主为个人或客运公司的车辆均须按照营业客车 承保。

⑦行驶证为个人的客车,15 座(含)以上按营业客车承保,

适用费率为出租、租赁类。

⑵ 货车类

① 5吨以上货车不得使用非营业条款承保;

②对于行驶证车主名含有运输、物流、租赁的企业车辆,无 论吨位大小,一律按照营业用车承保;

③低速自卸货车、四轮农用自卸货车、变型拖拉机、低速载 货汽车、及行驶证车辆类型为自卸一类的货车,交强险不得按拖 拉机费率承保,商业险必须按营业货车承保。

④行驶证登记为个人的 1.5 吨(含)以上货车均按营业货车承保。

⑤水泥罐车、混凝土搅拌车、粉状颗粒罐车、起重车、装卸车、冷藏、保温车按营业性货车承保。不得按特种车二或非营业货车承保。

⑶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15座(含)以上客车及1.5吨(含)以上货车不得按电销承保。

2、长期未登记挂牌且又搞营运的车辆,车主提出保险,承保 时应慎重,并一律按营业费率承保。

2

3、对于吊车、轮式挖掘机等不上路、不挂牌,合格证未体现 吨位或总质量的车辆车船税按10 吨收取。

(二)牵引车承保分类

1、主挂车不得一体承保。

2、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 量为准;

(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 牵引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以上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 吨以上 货车,车船税按10 吨收取;

(4)行驶证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拖挂车为集 装箱的,牵引头可按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费率承保,承保时 应附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以备自律检查,否则视为违约。

3、三轮汽车交强险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 以上的费率执行,但不得使用费率调整系数。

4、挂车交强险投保按以下规则确定:

(1)一般挂车根据实际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 计算。

(2)装臵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3)装臵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 的30%计算。

3 (4)装臵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的30%计 算。

(5)装臵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 车三费率的30%计算。

(三)系数使用标准

1、安全驾驶(B 款称‚交通违法记录‛,C 款称‚交通违法‛)

系数,一律不得使用。

2、续保给予无赔款优待按如下规定掌握:

(1)商业险保险期满后3 个月内续保且符合优待条件的可给 予无赔款优待,保单生效日期不要求与原保单日期衔接。交强险 控制在1 年内均可。

(2)交强险、商业险提前30 天以内续保且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费率优惠或无赔款优待。

上述(1)、(2)提前续保及脱保期限认定标准为:本年签单 日期距上期保单的保险期限终止日期的天数。

(3)行驶证车主未发生变化的,续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发生变更,上年度出险的要上浮,上年度未出险的可给予续保优 惠。

3、随人系数优惠和行驶区域系数使用

使用随人因素优惠系数的,如驾龄、年龄、性别等,投保单必须附有驾驶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以作依据,未附的视为无依据, 按违约处理。

4 使用指定驾驶员、行驶区域优惠系数,保单上必须体现约定 驾驶员信息、行驶区域范围,且投保单、保险单、车险业务系统 及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须保持一致,并同时体现。

指定多名驾驶人时,以驾驶人年龄、性别、驾龄乘积高者为准。

4、承保机动车辆必须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必须附合格 证、购车发票复印件,适用条款费率必须与行驶证、购车发票标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5、家庭自用车不得按企业非营业用车承保,不得使用车队系 数。对投保单所附行驶证为个人,未按家庭自用车(非营业个人)

承保的认定为违约。如因投保单未附行驶证复印件或涂改、伪造 行驶证信息以至难以认定车辆使用性质的,按家庭自用车认定。

6、各种形式的保险代理人以及车辆经销商,不能作为投保人 投保,其代理业务不得使用承保数量优惠系数。被保险人均以行 驶证车主为准,证明无效。

7、在条款规定优惠之外向保户赠送加油卡、洗车卡、减免车 船使用税、赠送险种等物质利益的,按变相降低费率认定。但理 赔救援超值服务承诺除外。

8、使用承保数量优惠系数的业务,在承保年度第一笔业务时,

必须有与该保户协议签订的承保辆数明细并由保户签章,以备检 查。(注:缺少相关资料的业务,检查时按违规业务处理)

9、商业险执行交强险关于‚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租 赁且租赁期限为1 年或1 年以上的客车可按‘非营业客车’承保‛

5 的规定。但须附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准予出租方从事租赁业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车辆出租方公章。

(四)投保商业险新车购臵价的确定

新购臵车辆,按照车辆购臵发票金额确定其新车购臵价;旧 车原则上按各产险公司业务系统中同类车型的价格上下浮动不超 过15%掌握。

(五)除营运性货车之外的所有新车业务承保优惠系数仅限于使用多险种优惠;所有续保、转保业务承保优惠系数不得突破15%。

(六)所有营运性货车不得低于标准保费承保。

(七)营业性客车上年度出险的,续保时不享受任何优惠系数。

(八)水泥泵车、挖掘机等稀有车型最低上浮50%承保。

三、本细则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范2011 年7月1日起签单的业务。

四、本细则经行业内所有会员公司讨论通过,各会员公司承 保管理规定与本细则存在冲突的,要及时与上级公司沟通,以本 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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