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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01:37: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得以完善和规范,并将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庭的庭长,将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能够体现司法民主。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员是从人民群众中选举产生,他们来自社会各阶层,熟悉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矛盾,他们参与审判活动,可以更广泛、更直接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能够促进司法公正。

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他们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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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对矛盾判断的不足,从而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能够促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 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使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得以扩大 ,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

(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能够促成调解结案,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在当地均有一定的威望,对当地的风土人情、社情民意等都非常熟悉,让他们参与案件调查、评议和调解, 比主审法官更知晓双方当事人各方面的情况,积极参与到案件调解中,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 在避免恶性事件发生的同时,有效地促进了案件的积极处理,使案件调解结案率大为上升。

二、如何尽可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1、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 弥补法庭审判力量的不足,提高审判效率。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社会纠纷的种类和范围远远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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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传统上法院审判所及的范围,审理的任务越来越艰巨,难度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受体制的制约,法院审判人员明显偏少,审判工作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法院职能扩大的要求,缓解了上述矛盾。如武安镇法庭每年要审理八百多件案件,而审判人员只有6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案,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法庭开庭审理时人员不足的矛盾,是审判资源的有效补充。

2、尽量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刑事诉讼法第147条都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于法律的适用,追求法律效果往往大于追求社会效果。而人民陪审员是经过一定组织程序层层选拔任用的,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法律认知水平和较为优秀的道德素养,能够代表一部分群众的心理愿望。因此,我们在审理中,应当积极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采纳他们正确的建议,一方面调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员成为有职有权有责的“准法官”;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达到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把矛盾隐患消化在基层,减少申诉上访。2005年,武安镇法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共有837件,除简易程序的案件669件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外,普通程序的168件案件95%以上邀请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效果较好。

3、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普法教育宣传功能。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单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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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民学习法律知识比较抽象和枯燥,而作为陪审员亲自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种学习方法比较生动和易于接受,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益的。而且,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让他们在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可以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

4、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提高案件调解率。我们认为对以下案件有必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连年涉诉上访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邻纠纷案件,并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较为复杂、对抗性较强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理解、有强烈抵触情绪的案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对当地的情况比较熟悉,让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能够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地促进案件的及时处理。如去年武镇法庭传唤一位离婚多年而逃避抚养义务的女当事人,该当事人态度强硬,与执行人员大吵大闹,而申请执行人也大闹法庭,认为法庭执行不到位。我们邀请了一名女陪审员参加了调解和说服劝导工作。劝导中,她从一个女性的心理角度、用法理以外的语言去感化女当事人。在执行人员与她的共同努力下,女当事人于第二天积极借钱,支付了一部分抚养费,迅速打破了僵局。2005年,武安镇法庭审理案件调解率达78%,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案件达到了40%。

5、发挥人民陪审员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人民陪审员与人大代表一样,都具有在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作用。一方面,人民法院需要了解群众的心声。人民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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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员虽然也代表人民群众说话,但陪审员一人的思想和触觉毕竟有限,远远不能代表所有的人民群众。我们邀请人民陪审员到各级人大代表中走访,收集人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总结归纳,提交到法庭和案件的合议庭。例如2005年10月我庭开展的走访人大代表活动中,陪审员收集到“在农村婚姻家庭案件中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力度应该加大”这一建议,我们很快将这一意见贯彻落实到了每一个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当中。这名陪审员还专门撰写了呼吁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文章,在各级新闻媒体上连续刊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法院的工作需要公开,也需要理解和支持,以便消除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隔阂和误解,达到支持法院,进而实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这就需要我们在绝大多数的案件审判中邀请陪审员参与,并通过他们向人民群众宣传。如武安镇法庭在2005年11月执行一起名誉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夫妻为逃避责任,于开庭后判决前外出躲避4年之久而未能执行,很多群众对此颇有微词,认为是法院无能。而法庭在得知被告夫妻已经回家的信息后,迅速组织力量,倾力执行了此案,促成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案件终于圆满执结。人民陪审员亲身感受到,法庭在时隔4年之久,将一起原告方都认为执行无望的案件如此圆满地执结,人民法院有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陪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大力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培育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三、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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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用问题。各级人大和法院选拔考核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学历要求门槛过高。《决定》中要求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使得一些社会经验丰富而学历要求达不到的优秀人士被拒之门外。二是只注重选拔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目的在于通过非法律人士参审矫正职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在事实审断过程中产生的偏见,案件审理不仅需要法律知识和技术,更需要生活经验和听取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民群众的声音,准确把握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利益和价值观。而人民陪审员参审恰恰能在普通公民与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之间进行知识互补,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价值取向。建议在选拔任用人民陪审员过程中,要注重吸纳各个阶层、各个方面、有不同能力的人士加入到陪审员队伍中,既要吸纳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以满足复杂案件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需要,也要吸纳那些虽然学历不高但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人士,听取他们从不同角度提出的分析意见;既要吸纳有特殊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比如医师、工程设计师等等,以满足特殊行业案件审理的需求,也要吸纳社会底层人士如街道居民、农民等等,听取他们的心声。

二是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待遇问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第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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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制度所必须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目前,由于一些地方没有很好地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待遇问题,使得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无保障,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各级法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性和启用人民陪审员的主动性。目前,由于受经费等因素的影响,各地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程存在着参差不齐的问题,有的地方虽然有任命,但没有启用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建议政府尽快将陪审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拨给法院专款专用。同时,严格执行陪审补助标准,切实解决陪审员的生活待遇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以切实提高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调动法院在陪审制度运用上的主动性,保证陪审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增加农村人民陪审员的员额配备问题。农村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基层人民法庭审理活动,既能体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广泛性,又能缓解人民法庭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

四是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问题。一是学习培训问题。 建议各级法院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以满足人民陪审员对各种新型的、复杂案件的审理需求。二是业绩考核问题。实践中,我们要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 应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管理,加强他们的权责意识。人民陪审员既然是经授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力,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应被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适用于法官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督、考核机制,也都应适用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对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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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它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4年12月13日《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也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员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应尽快出台考核办法。在此,也呼吁广大人民陪审员,要切实履行人民所赋予的光荣职责,避免那种“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用,陪审成陪衬”的现象,不辱人民群众寄予之光荣使命,为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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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浅论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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