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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妇幼保健院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1:35: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麻城市妇幼保健院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条、合管办严格执行《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条、接诊参合人员就医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核算补助时要认真核对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时的有关证件和病历资料,并在所补助的患者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补助范围的将按规定给予罚款。

第三条、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作风,热心为参合农民服务,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参合农民投诉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院方将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病人疾病的实际情况处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五条、院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参合农民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7天量。工作人员不得为参合农民提供假药、劣药,严禁收取药品回扣。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三天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一级医疗机构医师会诊或转诊。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根据需要为参合患者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如有不能诊治的疾病,应及时转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不能以任何理由强留病人,延误病情。

第八条 医务人员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及必需的诊疗药物,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出院时需给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以免造成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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