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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管外包”看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7: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城管外包”看法:

“执法”是城管本职不宜外包

所谓“城管外包”其实可以分为两层意思,第一是城管部门仅仅将市容市貌交给物业公司;第二是城管部门将具有“公权力的强制措施”执法权授权或委托给物业公司。执法部门的这种做法,是为了让道路更加畅通、市容市貌更加整洁,出发点是好的,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如果要将公权力的执法权授权或委托给物业公司,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还要依法保障普通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但这会存在很多现实问题,目前法律尚无相关明文规定。执法部门“城管外包”的做法,是为了让道路更加畅通、市容市貌更加整洁,出发点不错。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

比如,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和处罚权。一旦物业公司人员与商贩发生冲突,怎么保证受委托的物业公司人员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如果物业公司人员在和商贩的冲突中人身受到伤害,算不算工伤?

如果商贩受到伤害,是暴力抗法所致还是“被阻碍正常经营,维护个人正当权益”所致?

这些在法律上都很难界定。

清理占道经营,维护市容市貌的工作,是我国法律法规所赋予城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城管部门不应当将本职工作外包。如果城管部门人员紧张或工作面临困境,可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增派人手和经费等。

实行“城管外包”的目的是探索建立高效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然而事与愿违。物业公司的员工和流动摊贩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矛盾,他们的“执法”方式也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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