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 买 协 议 书
拍卖人:浙江佳宝拍卖有限公司
竞买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要求,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拍卖人受杭州市上城区、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委托于2012年1月11日15时在杭州市新业路311号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L楼地下一楼G122拍卖厅举行的拍卖会,拍卖标的为首饰、把玩饰品等一批共计451件。
竞买人自愿报名参加该拍卖会,并已向杭州市产权交易所交纳拍卖保证金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银行进账单凭证号码。
二、拍卖成交后,保证金充抵成交价款。如竞买不成,拍卖保证金由保证金开户银行依据“谁交款、退给谁”的原则,按照进帐时的路径、银行账号三日内统一退还保证金(不计息),收款人的户名和账号与原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一致。竞买人不需另行办理退付手续。
如拍卖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汇款无进帐的路径、银行账号的,按保证金信息表所填的帐户退还。
三、竞买人已收到本次拍卖会的《拍卖公告》、《拍卖规则》、《拍卖注意事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暂缓发还保证金制度告知书》、《拍卖会会场纪律》等所有拍卖文件,已仔细阅读并对其真实性、公正性、可靠性确信无异议,已签字确认。同意所有拍卖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内容表述及拍卖规则,接受拍卖文件的约束并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四、竞买人须按《拍卖规则》的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密封的《拍卖竞价书》,并同意按《拍卖竞价书》的内容表述要求填写书面报价。否则视为无效竞买人,不具备竞买资格,不参加拍卖会。
五、竞买人对拍卖标的已现场踏勘并作了认真调查,对拍卖标的情况(权属、占有使用、租赁、欠费情况等)进行详细的了解核实,对标的过户、办证所涉的税、费、瑕疵等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愿意接受标的现状及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享有瑕疵请求权,对自己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任何口头介绍、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 1
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承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规则的约定支付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佣金。
八、违约责任:
1、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成交款及佣金或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委托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原拍卖中的佣金,及因买受人违约而重新拍卖导致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债权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拍卖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拍卖付款期限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上述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委托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2、竞买人如出现拍卖文件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暂缓发还保证金制度告知书》的暂缓发还保证金情形的或违反《拍卖会场纪律》的,竞买人同意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暂缓发还保证金制度告知书》或《拍卖会场纪律》的规定执行。
八、拍卖结束后,竞买人如未能竞得拍卖标的,本协议自动失效,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依法通过向委托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或提出执行行为监督的程序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拍卖人(签章):竞买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地 址:身份证号码:
电 话: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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