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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0: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1 范围

MH/T 301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差错的等级划分。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器维修事故和差错等级的确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 3010的本部分。 2.1 维修活动 maintenance activities 对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及维修设施所进行的管理、使用、检查、维护、修理、排故、更换、改装、翻修等活动。 2.2 维修事故 maintenance accident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具有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重伤或人员死亡的事件。 2.3 维修事故征候 maintenance incident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事件或具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致残,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的事件。 2.4 维修差错 maintenance error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威胁飞行安全、违反适航规章或具有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征候的事件。 2.5 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economic lo 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施和设备等的修复费用,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和运输费。 2.6 运行 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2.7 人员重伤 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器地面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 自受伤之日起7 d内需要住院48 h以上;

b) 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 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 有二度、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f) 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2.8 人员死亡 fatality 自航空器地面事故发生之日起30 d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死亡。 2.9 重大飞行事故 serious flight accident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上;

——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在5.7 t(含)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 2.10

一般飞行事故 general flight accident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 人员重伤,重伤人员在10人及其以上;

—— 最大起飞质量在5.7 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 最大起飞质量5.7 t~50 t (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

—— 最大起飞质量50 t 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 3 维修事故与差错分类

维修事故与差错分为: a) 特大维修事故; b) 重大维修事故; c) 一般维修事故; d) 维修事故征候; e) 维修严重差错; f) 维修一般差错。 4 特大维修事故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维修事故;

a) 航空器及部件在地面发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最大起飞质量小于或等于5.7 t的航空器除外)整机价格的3%或超过500万元(含),以低限为准;

b) 在地面发生事故人员死亡4人(含)以上; c) 重大飞行事故。 5 重大维修事故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维修事故: a) 航空器及部件在地面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最大起飞质量小于或等于5.7 t的航空器除外)整机价格的1%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低限为准; b) 在地面发生事故人员死亡3人(含)以下; c) 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500万元; d) 一般飞行事故。 6 一般维修事故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维修事故: a) 造成航空器及部件在地面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最大起飞质量小于或等于5.7 t的航空器除外)整机价格的0.5%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100万元,以低限为准;

b) 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100万元; c) 人员重伤。 7 维修事故征候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维修事故征候:

a) 航空器及部件发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含); b) 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 c) 活塞式发动机在未关磁电机的情况下,扳动螺旋桨;

d) 未按规定取下航空器的堵塞、管套、销子、夹板、尾撑等,航空器起飞; e) 任何系统工作失效,导致需启用应急系统或航空器紧急下降;

f) 未取得航空器的国藉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台执照,擅自放行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

g) 未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维修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大纲、维修方案和部件修理手册进行维修或修理民用航空器及部件,并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使用; h) 航空器加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液压油、滑油后起飞; i) 航空器在低于规定的最少滑油量、液压油量时起飞;

j) 航空器在低于《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型缺损清单》标准的情况下放行并起飞; k) 运行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舱门、风档玻璃飞掉,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

l) 运行中,航空器机轮脱落;

m) 运行中,维护、检查盖板脱落,造成航空器受损;

n) 航空器在起飞滑跑速度小于抬前轮速度37km/h(20kn)时至上升高度达到300m的过程中,发动机停车;在上升,平飞,下降过程中,三发(含)以上航空器多于一台发动机停车;

o) 在空中,航空器的主要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襟翼、缝翼失效; p) 直升机飞行中发生旋翼颤振;

q) 发动机,起落架舱或操纵系统带外来物飞行;

r) 直升机飞行中,发生该机型飞行手册规定的需立即着陆的故障; s) 凡未达到维修事故等级,但性质严重的其他事件。 8 维修严重差错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维修严重差错: a) 人员受伤,脱离原工作岗位30 d(含)以上;

b) 航空器及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

c) 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含); d) 机动车辆刮碰航空器,造成航空器损伤; e) 因未按规定挡轮挡或使用刹车等维修责任,导致地面试车时航空器发生移动,但未造成其他后果;

f) 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漏做工作单(卡)规定的内容; g) 加错燃油、液压油、滑油,但未造成后果; h) 发动机未加滑油开车,但未造成后果;

i) 没有整机放行权的人员签署整机放行,并造成航空器起飞; j) 因违章维修造成航空器中断起飞或返航;

k) 航空器使用失效或复印的航空器国藉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台执照;

l)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擅自在已取得适航证的航空器上进行重大改装工作;

m)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擅自在航空器上安装、使用其他机载设备和客、货舱服务设施(非固定式旅客服务设施除外);

n) 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完成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审定部门颁发的适航指令; o) 未经批准,航空器时控件超时使用; p) 未经批准,航空器偏离维修周期检修; q) 在航空器上使用未经批准的航材; r) 航空器不带飞行记录本飞行;

s) 滑油箱加油口盖未盖好,航空器起飞;

t) 在航空器上升,平飞,下降及着陆接地前,一台发动机停车; u) 活塞式发动机停车后,未关磁电机开关; v) 因操作不当,使加温机起火、爆炸或伤人;

w) 维修工作单(卡)中维修工作项目未做完就签字;

x) 未拔电源插头就移动电源车,造成航空器电源插头或机体损伤;

y) 重要附件(发动机、起落架、操纵系统)修理及装配中漏检、漏项、漏装和错装,并造成后果(航空器停场、航班延误、增加维修工作等); z) 由于维修责任造成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导致发动机损坏,需要拆下进行修理;

aa) 在滑跑中,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及其部件受损或影响飞行操作性; ab) 凡未达到事故征候等级,但性质比较严重的其他事件。 9 维修一般差错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维修一般差错:

a) 航空器及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含);

b) 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万元(含); c) 违章操作致使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 d) 因违章维修造成航空器延误或取消; e) 维修过程中丢失工具;

f) 未按规定系留或挡轮挡致使航空器移动,但未造成后果; g) 未取夹板放襟翼,但未造成后果; h) 除直升机外,带系留开车;

i) 使用的维修工具未采用登记或打号注册等有效控制手段,被领取进行维修活动,但未造成后果;

j) 使用超期计量器具,但未造成后果;

k) 航空器停留或过夜,未按规定装上堵塞、管套、销子、夹板、尾撑和系留等; l) 未按规定的温度要求扳转活塞式发动机螺旋桨; m) 部件修理,由于维修人员责任造成零小时返厂; n) 凡未达到严重差错等级的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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