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知识 机务必看!《航空器的维修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8: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知识

机务必看!《航空器的维修管理要求》

第91.301条 适用范围

(a) 除本条(b)款的情况外,本章的规定适用于任何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

(b) 按照CCAR-121部、CCAR-135部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相应规定进行维修。 第91.303条 总则

(a) 任何人(包括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使用的大型航空器及其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都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获得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或者按照CCAR-43部第43.11条(e)由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实施。

(b) 除本条(a)款的情况外,其他航空器的维修可以按照下述规则进行:

(1) 航空器机体和部件的翻修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获得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或者按照CCAR-43部第43.11条(e)由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实施;

(2) 其他任何维修应当按照CCAR-43部实施。

(c) 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使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以及对其实施维修的任何机构和人员应当接受局方为保证其对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而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91.305条 适航性责任

(a) 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对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状态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及其安装设备的适航性。

(b) 为落实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第91.303条的规则保证其使用的航空器完成如下工作:

(1) 按照第91.307条的规定完成要求的维修;

(2) 除第91.411条允许不工作的任何仪表或设备外,在每次飞行前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3) 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c) 上述工作可以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委托,但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负有同样的适航性责任。 第91.307条 要求的维修

(a) 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对航空器的检查:

(1) 按照航空器的设计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或局方批准的其它文件中的规定,对有时间限制部件的更换时间进行检查,以保证在到达时间限制前及时更换;

(2) 对于大型飞机、涡轮喷气多发飞机、涡桨多发飞机或者涡轮动力旋翼机,按照第91.309条要求的检查大纲的规定进行检查;

(3) 对于本条(a)(2)之外的的航空器,在每100小时的飞行时间内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完成100小时检查,但如果在连续的12个日历月内没有达到100小时的飞行时间,则应当在上次完成100小时检查之日起12个月之内完成CCAR-43部规定的年度检查。如果需要为检查而进行调机时,可以超过100小时的限制,但超出时间不得多于10小时。并且在计算下一个100小时使用时间时要包括这次超过100小时的时间。

(4) 如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颁发的航空器维修手册或其他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的检查超过CCAR-43部规定的100小时检查或者年度检查,则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检查,并且不必重复执行100小时检查或者年度检查。

(b) 对于本条(a)款要求的100小时或者年度检查,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可以使用分解检查任务的渐进式检查大纲来实施,但应当向局方提交书面备案,并且符合如下规定:

(1) 渐进式检查大纲应当以小时数或天数来标明每一检查任务的详细周期和计划,该计划可以包括因为飞行而超过维修间隔(不超过10小时)的说明;

(2) 渐进式检查的频度和内容应当保证航空器在规定的期限内能得到全面检查,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并且始终符合航空器的设计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适航指令以及其它经批准的数据;

(3) 如果渐进式检查中断,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方,并且在中断后以最先到达下一次检查期限的检查任务起恢复100小时检查或年度检查。

(c)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其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设备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完成测试和检查:

(1) 在24个日历月内,对每个静压系统、高度表仪表和自动气压高度报告系统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B的规定;

(2) 除使用系统排水和备用静压活门外,对静压系统的任何开启和关闭之后,该系统须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B中(a)款的规定;

(3) 安装或维修后,ATC应答机的自动气压高度报告系统应当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B的规定。

(d) 任何航空器上安装的ATC应答机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完成测试和检查:

(1) 在24个日历月之内, ATC应答机应当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C的规定;

(2) 安装或维修后, ATC应答机应当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C中(c)款的要求。

(e) 除第91.411条允许不工作的任何仪表或设备外,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对上述检查发现的任何超出航空器设计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适航指令以及其它经批准的数据的故障、缺陷进行修复。

(f) 如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颁发的航空器维修手册或其他持续适航文件中含有其他维修要求时,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其要求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维修。

第91.309条 航空器检查大纲

(a) 大型飞机、涡轮喷气多发飞机、涡桨多发飞机或涡轮动力旋翼机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选择下述任一方式建立航空器检查大纲:

(1) 制造商推荐的现行检查大纲; (2) 按照本条(b)款制定检查大纲;

(b)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可以按照下述要求制定航空器的检查大纲,但仅适用于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本身所使用的航空器:

(1) 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装置、救生设备以及应急设备等航空器所有结构、系统和部件;

(2) 遵守航空器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或局方批准的其它文件中规定的有时间限制的部件的更换时间要求;

(3) 体现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颁发的航空器维修手册或其他持续适航文件中含有的适航性限制项目(如适用);

(4) 以使用时间、日历时间、系统工作次数或其任何组合表示的各项检查的时限;

(5) 制定检查的说明和程序,包括必要的试验和特殊检查,说明和程序必须详细阐明要求进行检查的机身、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的部位和区域;

(6) 列出负责安排大纲所要求检查工作的人员姓名或者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 按照本条(b)款制定的检查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应当向局方申请批准,并且在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改时,应当按照局方的通知进行修改。

(d) 当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将航空器的检查大纲从现有的方式改为另一种检查大纲时,应当用按原先检查大纲下累计的使用时间、日历时间或使用循环,来确定新检查大纲的检查项目到期时间。 第91.311条 维修管理要求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应当按照本条(b)的要求建立一个维修管理系统来落实其适航性责任,并保存其使用航空器的维修记录。

(b) 维修系统应当至少满足下述条件:

(1) 指定一名维修责任人,来计划和控制落实其适航性责任所需要完成的维修工作,并对委托的维修进行质量控制;

(2) 具有足够的、经过适当培训的合格维修人员来完成第91.307条要求的维修,并建立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这些维修人员可以是运营人雇用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明确的其他人员;

(3) 具有足够可用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资料来保证航空器计划的正常运行;

(4) 制定阐述如何落实其适航性责任的维修管理说明(包括必要的工作程序),该说明可以包括在运营人的运行手册中或以单独文件的方式,但不论何种方式应当经局方批准,运营人的维修责任人和维修人员必须熟悉其相关的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遵守。

(c) 除本条(a)规定的情况以外,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权人应当至少指定一名人员来计划和控制落实其适航性责任所需要完成的维修工作。该人员可以是航空器所有权人自己,也可以是通过协议明确的其他人员,但不论以何种方式,都应当向局方书面声明并提供通讯联络的详细信息。 第91.313条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a) 当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时,如果对飞机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有显著影响或者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应当按照CCAR-21部的规定申请批准。

(b) 除本条(a)的情况外,当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重要修理和改装时,如果超出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定,应当就修理和改装方案的内容向局方申请批准后才能实施。

(c) 当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本条(b)之外的修理和改装时,如果超出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定,应当获得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就修理和改装方案内容的书面批准或者认可后才能实施。如果不能得到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的书面批准或者认可,则应当就修理和改装方案的内容向局方申请批准后才能实施。

(d) 本条涉及的修理和改装工作的实施按照第91.303条的维修实施规则划分。

第91.315条 航空器批准恢复使用

(a)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在每次对航空器完成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后,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维修人员在其航空器技术记录本上签署批准恢复使用。

(b) 除按照CCAR-145部的维修放行以外,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使用航空器的批准恢复使用人员,还应当经其维修责任人授权后才能实施。

(c) 仅有在实施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符合CCAR-43部的规定时,才能批准航空器恢复使用。

(d) 当航空器经过可能明显改变其飞行特性或对其飞行操作有重大影响的维修或者改装后,在载运人员(机组人员除外)前应当进行试飞检查,但如果可以通过地面试验和检查表明维修没有明显改变航空器的飞行性能或对其飞行操作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以不进行试飞。

(e) 在规定的使用限制和条件下,可以按照第91.411条的规定批准带有某些不工作的仪表或设备的航空器恢复使用,但应当按照CCAR-43部的要求挂上标牌。 第91.317条 航空器技术记录

(a)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条(b)的要求为其使用的每一架航空器建立航空器技术记录,以连续记录航空器有关的技术信息。

(b) 航空器技术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格式要求:

(1) 航空器的型号和国籍登记号; (2) 以当地时间或者国际标准时间记录的航空器每次飞行时间和发动机运转时间; (3) 机组发现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及所采取的修复措施; (4) 油料添加记录; (5) 航空器使用超限记录和采取的特殊检查措施; (6) 每次完成维修和改装的日期、项目、实施人员或者单位、批准恢复使用人员(包括姓名、签名和执照编号); (7) 适航指令执行记录。

(c) 航空器技术记录的格式应当固定,并且需要飞行机组填写和了解的内容应当放置在驾驶舱内,但放置驾驶舱部分的内容应当至少有一个复页来保证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记录。

(d)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妥善保存航空器技术记录,并且建立有效的备份措施,以保证记录丢失或者损毁后的可恢复性。

第91.319条 航空器记录的保存

(a) 不论维修工作由谁实施,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都应当获得并按照本条(b)规定的期限保存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记录。

(b)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必须按下述时限妥善保存维修记录:

(1) 除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翻修以外,其他任何维修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2) 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翻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c) 航空器技术记录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航空器出售时航空器技术记录和维修记录应随同航空器转移。

(d)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的安全调查机构的检查。 第91.321条 适航性检查

(a)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的每架航空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局方的检查,确认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投入使用。

(b) 在航空器首次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每连续12个日历月之内,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使用。如果航空器长期处于停用的存储状态,可以在将其适航证件交回局方后不进行年度适航性检查,但应当在再次投入使用前完成一次适航性检查。

(c)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对其正在使用的航空器进行的适航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任何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应当在其改正措施满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

(d) 对于航空器首次投入使用的检查和年度适航性检查,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检查费用。我们猜你还可能喜欢这些内容点击蓝色标题,就能看喔巴基斯坦坠机事故再次引发ATR机型争议,多国已将其停飞直升机婚礼,惊艳了谁,忧伤了谁机长,你不仅只是开飞机,还掌握着他们的生命安全!年终盘点:2016共发布28项通航相关政策优秀飞行员都具备这7种意识必须远离这些人为差错 ,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机务人员驾驶“人力飞行器”,为何需要勇气和智慧并重?

机务维修好习惯

机务维修[版]

AMECO机务维修

机务维修中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器外场维修经验

民用航空机务维修专业英语

机务维修人员试题库

机务维修常用英语

机务维修管理员岗位职责

民用航空器维修风险管理方略探讨的论文

知识  机务必看!《航空器的维修管理要求》
《知识 机务必看!《航空器的维修管理要求》.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