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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7: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法律联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如下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据此规定,很多人便理所当然的以为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也是适用仲裁的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释》明确解释:“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因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保险待遇争议适用仲裁,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并不适用,同时,法律规定缴纳社保是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侵害的不仅是员工的个人利益,更是上升到违背了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法院不能接受以劳动者个人名义要求补缴社保的诉讼,劳动者没有请求权,也没有放弃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缴社保费用的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劳动者可以直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的方式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如该行政部门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要求赔偿无法补缴社保的损失,法院也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补缴社保的问题不适用时效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随时要求单位补缴。而随着法律法规的出台,劳动者可以以诉讼的形式大规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损失,少走错路、弯路 。

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若干问题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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