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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就失业登记证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携带劳动者本人近期二寸照片2张,直接到就业地的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办理。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盖公章复印件1份);

2.劳动合同书(盖公章复印件1份);

3.劳动者有效居民身份证(盖公章复印件1份);

4.盖公章花名册一份(姓名、性别、年龄)。

个人:携带本人近期二寸照片2张,有效身份证及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表》各1份。

1.个体工商户提供当年已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稳定就业者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3.灵活就业者提供证明其就业的劳务协议。

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经过初审,开具常住地证明和就业认定证明各1份,由经办人员签字(经办人员必须是社区正式工作人员),加盖社区公章后报办事处劳动保障民政所,劳动保障民政所审核后(经办人在居住证明和就业认定证明上签字并盖劳保所公章)签字盖章。

换证的收回原证件。

二、办理失业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者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社区开具的常住地证明及未就业证明各1份。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生劳动力(毕业、肄业生)提供本人毕业证(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注: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表》进行初审后签字盖章报办事处。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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