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保证人):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市区(县)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货物买卖框架合同》,并且乙方以赊销的形式向甲方购买产品; 鉴于丙方愿意对乙方对在上述《货物买卖框架合同》项下形成的对甲的未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丙方担保金额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因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产生的:
乙方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最高额为万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丙方提供担保的范围为《货物买卖框架合同》项下产生的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丙方对上条所列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如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付上条各项债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任何一方进行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3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四条: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货物买卖框架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本合同的未尽之处参照《货物买卖框架合同》执行。
第五条:丙方若发生变更、撤销情形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向甲方支付保证最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最高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当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约金应在违约事项发生后5日内支付。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解释、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或各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丙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效力。
甲方:
(印章)乙方:(印章)
丙方:(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