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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产品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4: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务融资工具

一、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是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场所,包括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流通市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其中,银行间市场占绝对主导地位,债券存量和交易量约占全市场90%。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登记公司”),由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成立于1997年6月6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债主体”

1、财政部:主要是“记账式国债”。

2、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票据”。

3、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政策性金融债”。

4、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和“次级债券”。

5、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证券):财务、信托公司金融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公司债。

6、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7、国家开发机构。

8、其他融资主体:如地方政府(市政债券)。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

1、特殊结算成员16家: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政策性银行、交易所、中央国债公司和中证登公司等机构

2、商业银行341家:包括全国商业性银行、外资银行、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

3、信用社801家。

4、非银行金融机构 142家: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局等金融机构。

5、证券公司117家。

6、保险机构128家。

7、基金公司及管理的各类基金1053家。

8、非金融企业5681家。

9、其他8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ABF2(亚洲债券基金二期AsianBondFund2)等

(三)债券融资工具

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国际开发机构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商业票据、混合资本债、普通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金支持证券等。

三、债权融资工具

(一)国债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三种。

记账式国债,一般分为交易所市场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以及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又称为跨市场发行)三大情况。一般来说,交易所市场发行和跨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散户投资者都可以购买,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多是针对机构投资者的,个人投资者并不是所有品种都可以购买的。

(二)地方政府债

地方政府债券,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

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又被称为“市政债券”。

(三)政府机构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是指除中央政府以外,其他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发行的借款凭证。政府机构债券通常以中长期债券为主,流动性不如国库券,但它的收益率比较高。政府机构债券虽然不是政府的直接债务,但通常也受到政府担保,因此债券信誉比较高,风险比较低。政府机构债券通常要交纳中央所得税,不用缴纳地方政府所得税,税后收益率比较高。

(四)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

债权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五)政策性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券(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汇局、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分二个阶段,派购发行阶段和市场化发行阶段。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主要发行主体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行量占整个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量的90%以上。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90%以上的贷款以债券资金发放,政策性金融债券有力的支持了国家大中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为调整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支持西部经济大开发,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央行票据

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 中央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减少

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商业银行在支付认购央行票据的款项后,其直接结果就是可贷资金量的减少。

(七)短期商业票据(CP)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上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考虑推出短期商业票据试点。据悉,为了控制风险,首批参与试点的将是评级为 3A级别的大型央企,票据的发行期限为不超过270天。这是2005年重启短期融资券之后,国内信用债市场多年来第一次酝酿推出新产品。

“短期商业票据”并不是国内通常意义上的票据,而是指美国货币市场上的商业票据(CP)。

所谓商业票据(CP),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由公司直接或通过经纪商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无担保的本票。这种商业票据是美国货币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规模高达上万亿美元。

(八)混合资本债

混合资本债券,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作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金融工具,混合资本债券在国际上已普遍为各银行采用。

按照银监会规定,混合资本债券应具有四个特征:一是债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二是当发行人经营不佳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或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即可以利息递延);三是债券到期时,若发行人经营恶化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即可以暂停索偿权);四是清偿债券顺序列于长期次级债之后,股权资本之前。

(九)普通金融债

普通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对其借款者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所开具的凭证,是定期存单式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期限分为1年、2年、3年三种,均以平价发行。

(十)次级债

次级债,是一种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包括高级债务和担保债务)的特殊债务形式。

次级债券,是次级债的一种,是指在清偿顺序上排在存款和高级债券之后,优先股和普通股之前的债券品种。作为债券持有人只能获得发行条件载明的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额,即次级债券的持有人不能分享银行的超额收益,但却承担了较大的违约风险。目前国际上次级债

券多为商业银行所发行。次级债券的次级只是针对债务的清偿顺序而说的,即若公司一旦进入破产清偿程序,该公司在偿还其所有的一般债务(高级债券)之后,才能将剩余资金来偿还此类次级债券,也就是说其享有对公司资本的第二追索权。

次级贷款(或:次级按揭,简称:次贷),是为信用评级较差、无法从正常渠道借贷的人所提供的贷款。次级贷款的利率一般较正常贷款为高,而且常常是可以随时间推移而大幅上调的浮动利率,因而对借款人有较大风险。由于次级贷款的违约率较高,对于贷款商也有较正常贷款更高的信用风险。

(十一)集合票据

集合票据,是指2个以上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集合发行能够解决单个企业独立发行规模小、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十二)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十三)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指期限通常在5-10年之间的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经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据。

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有关发行条款(如利率、期限以及是否同其他资产价格或者指数挂钩等)。

(十四)资金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ABS),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11月7日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证券。

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托的信托收益权份额。信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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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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