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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拆迁中的作为

发布时间:2020-03-02 06:08: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作为

城市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抗拒的潮流,城市建设和工业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必然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民和居民的房屋被拆迁,从而随之而来的征地与被征、拆迁与被拆、补偿与被补偿矛盾也不断增多。因此,政府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妥善解决征地矛盾成为衡量政府工作能力的重要试金石。

近几年,城市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推动了城市建设的进程,另一方面随着旧城改造和工业区的建设,城市房屋拆迁矛盾日益突出,成为最易引发社会问题的一个敏感领域。因此,政府和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秉承“依法拆迁、以情拆迁、文明拆迁”的理念,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即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下面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坚持依法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安里工作中,政府和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被拆主人的权利,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充分告印被拆迁人享有的拆迁有关信息的知情权,依法获得拆迁阵偿安置的权利和对违法拆迁行为举报的权利。积极引导吱拆迁居民履行相关的义务,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在搬迁期限内配合搬迁。 在具体实施中,认真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津。依据国家法规、办法,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兼顾好诉迁各方主体的利益,尤其突出保护被拆迁户中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同时积极推广“拆开分离”,将拆迁实施单位与开发企业分离,杜绝开发企业直接插手拆迁,侵害居民利益问题的发生。

同时,要建立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机制,

积极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督和责任迫究等多项制度,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被拆迁单位和居民能更多的知情和参与。要求拆迁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单位和个人,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保证充足的拆迁补偿资金,提供产权清晰、符合质量标准。

第三,加强巡查制止违章建设行为。市房屋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具有财产属性的权能,房屋拆迁时不宜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加区分进行一体化补偿。城市土地升值以及部分房主的侥幸心理使得违规建筑大量出现,他们试图通过私加住房和扩建住房以获得更多补偿,这无疑增加了政府和市场拆迁的成本,因此,政府要严格按照拆迁政策加强对违规建筑的监督和处置。

(二)加强拆迁队伍建设

拆迁是一项敏感和艰巨的工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加强拆迁队伍建设十分重要。首先,坚定拆违的信心,下定决心拆除违法建设。如果没有拆违的信心,政府就会采取消极行为,拆违工作也会陷入困局。第二,相应的负责人要亲临拆违现场,区、乡、村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临一线指挥拆除工作,而不能纸上谈兵。同时要求党员干部在拆除违法建设上起模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办法,要动真格,切切实实的做好拆违工作。对违法建设要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按照时序进度稳步推进,并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拆违工作,一方面要把违法建设拆除干净,另一方面研究城市管理存在的漏洞,找出薄弱环节,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第三,拆迁工作要有科学的评估和监督机制,杜绝政府利用强制性手段压价,损害相对人利益,同时,也要防止相对人不合理地抬价,导致国家财产流失,因此,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市场化的价格体系和补偿安置机制来约束政府和工作人员的补偿和拆迁行为,兼顾被拆迁人和国家的利益。第四,要对拆迁者进行素质和工作技能的培训,减少与被拆迁人

的冲突。

(三)应急措施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的城市房屋拆迁将会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分界线,把城市房屋拆迁分为两块:被界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的项目将由政府统一组织征收,是具有强制性的;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社会项目将采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拆迁的形式,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在现实情况下,“人民币”打败了“人民”,政府成为了开发商的马前卒,没有做好合理、科学的准备工作就强行拆房,导致“钉子户”和暴力抗拆迁等事件大量发生,于此同时,政府的强力压制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会导致事件更加恶化,因此,政府要公开行政,建立有效地应急机制,“先安置后拆房”,解决被拆迁者的住房和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另外,部分老百姓受利益驱使,借机抢搭抢建违建房屋,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助拆,产生了冲突,对征迁工作推进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政府要积极建立有效地信访机制,相应的负责人员更要深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住现场局势并与群众交流,大力宣传控违、拆违及征迁政策,说明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倡导守法建房、依法建房,力争获得征迁户的理解,将违建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适当时候要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在特别时间通过他们的协助避免事态发展恶化。

居民住房拆迁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了城市社会矛盾的一个焦

点,一个不安定、不和谐的因素,它是政府、被拆迁者、房产商三方博弈的结果。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禁要自问“执政为谁”?社会的发展对我们的建设队伍提出了更多要求,我们的政府也要从为一个地方政府的狭隘利益、为开发商私利,“变”到执政为民的道路上来,“变”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道路上来。只有基于以上的努力,拆迁安置问题才不会成为政府和群众事件的导火索,

变成现实走进每一个群众的心中。 “执政为民”的要义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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