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2:55: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4日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监管暂行细则

银监办发[2012]2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1 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操作风险标准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

第四条 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监管,依法核准高级方法,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 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核准,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现行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 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申请。

2

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

第九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完整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有效。

第十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经营稳健,资产优良、盈利平稳、流动性充裕。

第十一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应当连续3年不低于2级。

第十二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数据质量管理水平,政策、目标、制度和流程清晰,数据质量监控体系有效,达到《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完备的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

3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核准,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和批复等环节。

第十五条 自评是商业银行组织行内专家,对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自身实施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自评基础上,认为具备实施高级方法条件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有助于监管部门充分了解其实施准备情况。商业银行董事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受理商业银行评估申请后,监管部门组织监管评估专家团队,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的各种方法开展评估,揭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建立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评估专家机制。评估专家分为信用风险组、市场风险

4 组、操作风险组和第二支柱组,负责提供专业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在监管部门内部产生,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监管经验,熟悉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相关监管要求,公平公正、勤勉尽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工作机制,开展整改。整改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并报送监管部门。

商业银行经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根据商业银行验收申请,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核查商业银行是否满足实施高级方法的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根据验收结果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实施申请。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的申请做出准予实施、准予有条件实施或不批准实施的决定。

准予实施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商业银行实施高级方法的范围、并行期的资本底线要求;准予有条件实施的,除以上内容外,应当明确不核准范围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对未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

5 应当指出其问题,半年内一般不再接受其实施申请。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团队分工机制,对核准各个环节的质量负责。

资本监管团队会同机构监管团队开展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核准工作,确定监管措施;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范围,组织评估专家参加核准工作。机构监管团队负责督导商业银行落实监管措施并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实施提供专业意见和决策建议。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学者、业界专家组成,其职责、组成和工作机制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准备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验证和审计、应用、信息披露等是否满足监管要

6 求。

第二十五条 符合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各项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核准其实施高级方法。

第二十六条 基本符合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要求,但存在对资本管理无实质影响问题的商业银行,如具备下列条件,监管部门核准其有条件实施高级方法:

(一)不存在本细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所列示的情形。

(二)对仍需整改的问题,有明确可行的修正措施及计划。

(三)接受监管部门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四)已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政策和模板。

第二十七条 对有条件实施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从数据质量和长度、模型结构和假设、参数估计、模型结果的表现、信息系统、应用及其他支持体系等方面来判断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是否存在审慎不足的情形,确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资本计量审慎不足情形的商业

7 银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自行将风险参数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要求商业银行将风险加权资产调整到监管给定水平。

(三)要求商业银行重新优化模型。

(四)延长并行期。

(五)对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风险类别或资产组合,不允许其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六)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完成整改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可解除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一) 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未建立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建设及应用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二) 数据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模型的开发、运行和验证。

8

(三)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支持系统无法保持稳定有效运行。

(四) 未建立有效验证体系和独立验证团队;未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开展验证。

(五) 内部审计部门未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工作开展有效审计。

(六) 风险加权资产系统中手工录入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超过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20%。

(七) 文档存在较大缺陷。

(八) 未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体系。主要岗位人员数量和资质不能满足高级方法实施专业要求,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九) 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

(一)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覆盖率不足50%。

(二) 内部评级政策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风险识别、风险暴露分类、评级流程、信用风险缓释的管理以及模型的验证和应用。

9

(三) 用于估计违约概率的数据少于5年。

(四) 参数估计未考虑经济周期影响;未建立经济周期的研究跟踪完善机制。

(五) 在申请范围内,违约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六) 违约概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对风险计量有实质性影响的问题。

(七) 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拆分以及估值存在较大问题。

(八) 未开展有效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压力测试未把握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压力情景严重程度不足。

(九) 未能验证低违约资产组合的评级模型。验证工作未覆盖关键评级标准的趋势变化分析。

(十) 内部评级结果未在授信审批、风险监控、限额设定、信贷政策和风险报告等核心领域得到实质应用;或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高级领域有所体现,未制定实质应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

10 不宜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

(一) 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 在申请范围内,损失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三) 违约损失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严重不足;违约损失率估计未反映经济衰退时期违约债项损失。

(四) 违约风险暴露估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存在明显不足。

(五) 对非零售信用风险,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和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六) 用于估计非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7年;用于估计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5年。

(七) 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领域实质应用。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11

(一)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覆盖率不足50%。

(二)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账户划分、数据管理、估值、监管资本计量、限额设定及监控、新产品审批、市场风险报告以及内部模型应用。

(三) 内部模型未能包含对资本计量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

(四) 一般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特定风险和新增风险的计算方法和重要参数选择存在较大问题。

(五) 未制定合理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不具备按日进行压力测试的能力。

(六) 进行模型验证时,返回检验选取的臵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未能与计算风险价值时保持一致;返回检验数据积累少于一年;返回检验显示模型存在较大问题。

(七) 内部模型未应用到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交易限额与内部模型的计量结果缺乏联系。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操作风险标准法:

12

(一) 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存在较大缺陷,未能与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

(二) 未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报告路线并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报告。

(三) 未制定相关政策有效明确总收入定义与计算规则、业务条线划分规则、总收入至各业务条线的分配规则等。

(四) 未建立有效的业务条线收入数据收集和存储机制;数据少于3年。

(五) 未建立与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流程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或系统功能存在较大缺陷。

(六) 内部损失数据收集、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自我评估、关键风险指标监测、业务连续性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能有效支持风险预警与管控。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一) 存在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

(一)、

(二)、

(五)和

(六)项所列情形的。

13

(二) 模型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未充分反映银行的操作风险;数据少于3年。

(三) 使用外部数据时,未对数据的适用性进行充分分析。

(四) 使用情景分析数据时,未对情景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准确性进行严格论证。

(五) 建模方法的选择或模型开发过程存在严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模型臵信度低于99.9%、观测期少于1年,未考虑非常严重和极端损失事件发生的频率及损失的金额,或在确定相关系数及风险缓释因素时处理不审慎。

(六) 未能对基于专家判断的模型组成部分提供合理解释。

(七) 模型的拟合效果、稳定性或敏感性存在较大问题。

(八) 未将操作风险计量作为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计量体系未有效支持向各业务条线或经营管理机构配臵资本。

第五章 后续监管

14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高级方法进行后续监管,促使商业银行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对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第一支柱未涉及的风险、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应进行监督检查,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促使银行资本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三十七条

不存在本细则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商业银行,可获准实施或有条件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内部资本评估结果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未获准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年一定、按季监测,视情形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一) 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

(二) 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完备,不能有效支

15 持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

(三) 缺乏风险识别机制,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存在较大问题。

(四) 资本规划存在较大漏洞,致使目标资本水平与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境不符。

(五) 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报告信息与报送频率不能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有效的资本管理。

(六) 未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应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业务计划和战略规划。

(七) 信息管理系统不支持合格资本工具的记录、各类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以及资本充足率监管报表的填报。

(八) 未实施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于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及管理情况,视情形增加资本要求:

(一)单一或集团客户集中度突破腕骨指标触发值的,提高0至0.05个百分点;突破法定值的,提高

16 0.1个百分点。

(二)中长期贷款加权平均剩余期限超过5年的,提高0至0.05个百分点。

(三)案件风险率突破腕骨指标触发值的,提高0至0.05个百分点。

第四十条

对于第一支柱未涉及的风险,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及管理情况,视情形增加资本要求:

(一)存贷比、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率,有一项突破腕骨指标触发值的,提高0至0.05个百分点;突破法定值的,提高0.1个百分点。

(二)附属机构资本回报率和母行负债依存度,有一项突破腕骨指标触发值的,提高0至0.05个百分点。

(三)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偏离度、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比率和杠杆率,有一项突破腕骨指标触发值的,提高0至0.05个百分点;突破法定值的,提高0.1个百分点。

(四)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水平较高、管理能力不匹配的,提高0至0.05个百分点。

17

(五)声誉风险水平较高、管理能力不匹配的,提高0至0.05个百分点。

(六)模型风险水平较高、管理能力不匹配的,提高0至0.05个百分点。

(七)国别风险水平较高、管理能力不匹配的,提高0至0.05个百分点。

(八)其他类型风险水平较高、管理能力不匹配的,可适当提高资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能力,视情形增加资本要求:

(一)商业银行未按照监管要求制定或修改制度、流程和信息系统的,提高0.01个百分点。

(二)违规面大,超过所抽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笔数比例50%的,提高0.01个百分点。

(三)经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提高0.01个百分点。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获准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进行持续监督检查,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并要求其按照附件要求报送信息。对未能

18 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视情形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资格被整体取消的商业银行,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监管部门一般不再受理其重新申请。

对单一风险类别或资产组合实施资格被取消的商业银行,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监管部门一般不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附件

1、附件2是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一)附件1: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核准申请材料要求。

(二)附件2: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后续监管信息报送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19 附件1:

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核准申请材料要求

一、评估申请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情况总体说明。列明申请范围及目标。

(二)银行对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包括实施规划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评估专家团队资质情况,评估范围、方法、流程、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评估结论等内容。银行自我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仍在整改的,要有明确的完成期限。

(三)至少最近两年的定量测算结果。包括高级方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现行方法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不同计算方法的测算结果,并对不同方法下的结果差异进行说明。

现行方法是指监管部门2006年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的计算规则。

(四)模型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模型的数据情况、违约识别情况、经济周期识别及调整方法、非零售模型标尺的设计及校准情况、违约率中心趋势的计算情况和各模型占用的风险加权资产、零

20 售模型排序稳定性情况、清收期及回收期确定情况和各模型占用的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模型的市场和交易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最近一次基于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分析报告、压力测试的计算方法、情景设臵以及最近一次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报告;操作风险内、外部数据情况、模型单元格划分情况、资本计量流程、数据权重等关键参数情况。

(五)验证报告。投产前全面验证、所有定期监控、投产后全面验证,包括对申请的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检验的方法、过程、验证结论以及优化建议。

(六)审计报告。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对验证政策、管理架构、组织流程、实施重要环节和报告机制等的适用性、独立性和有效性的评估结论。

(七)信息披露管理体系说明、政策和模板。

(八)监管部门认为有助于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其他材料。

二、验收申请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情况的总体说明。

(二)经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整改方案。

(三)整改情况自我评估报告。包括整改工作机

21 制、整改方法和过程、自我验收机制、整改结论。

(四)截至申请日,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原因及后续计划。

(五)截至申请日,更新的评估申请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实施申请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申请。包括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资产范围、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暂不实施高级方法资产的实施计划安排等内容。银行集团还应当提交集团内部各法人机构的实施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团风险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施效果。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

(三)截至申请日,未完成整改问题的后续整改计划,以及所采取的校准措施和其他措施。

(四)信息披露管理体系说明、政策和模板。

(五)截至申请日,更新的评估和验收申请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2 附件2:

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后续监管信息报送要求

一、常规报告

(一)已获准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运行监测报告。包括计量模型的表现,模型运行环境变化对模型结果的影响,和支持体系的运作状况等。

(二)应用情况报告。包括并行期内高级方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现行方法(过渡期内)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不同计算方法、参数估计的测算结果,并对不同方法下的结果差异进行说明。

(三)验证报告。包括对已投产的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的方法、过程、验证结论以及优化建议。

(四)审计报告。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对验证政策、管理架构、组织流程、实施重要环节和报告机制等的适用性、独立性和有效性的评估结论。

(五)压力测试报告。

(六)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报告。

23

(七)银行内部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的风险管理报告。

(八)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常规报告按照银行实际发生频度提交,但频度不得低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内容的详尽程度应当有助于监管部门充分了解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运行情况。

二、整改工作执行情况报告

(一)整改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包括整改工作机制、整改方法和过程、自我验收机制和整改结果。

(二)针对整改项目的定量测算报告。包括整改后高级方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现行方法(过渡期内)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不同计算方法、参数估计的测算结果,并对整改后的结果差异进行说明。

(三)针对整改项目的专项验证报告。包括对计量模型整改的项目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的方法、过程和验证结论。

(四)银行内部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

24

三、重大调整报告

(一)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重大调整情况报告。包括调整高级方法实施规划、扩大高级方法覆盖范围、调整关键定义和重要参数、重建和调整计量模型等。

(二)针对调整项目的定量测算报告。包括重大调整后高级方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不同计算方法、参数估计的测算结果,并对调整后的结果差异进行说明。

(三)针对调整项目的专项验证报告。包括对计量模型调整的项目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的方法、过程和验证结论。

(四)银行内部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的调整情况报告。

25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研究

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材料]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

天津市小贷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