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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培训讲稿(DOC 17页)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0: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培训讲稿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指导、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一、《条例》突出体现五性

普适性——条例遵循了市场经济立法的惯例,不按所有制形式分别立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体系性——条例是一部涵盖民主管理各主要制度的法规,体现了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化建设的要求。

时代性——吸收我省15年来的实践创新成果,条例具有明显时代感和一定超前性、预见性、创新性。

基础性——条例主要规范了民主管理的适用范围、性质、形式和职权,规范了企事业单位实施主体(企业行政、职工、工会)的各自职责,规范了政府和上级工会在实施指导、检查、监督中的职责和途径,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着力加强对共性规则的指导。分类指导则严格限制在职代会职权、厂务公开内容和不同规模企业召开职代会形式等少数问题上。

操作性——为基层实践和运作提供简明易行的法律指导和支持。对职代会程序作了简化,为两会结合、基层创新等留下了探索空间。

1、一部指导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法规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使我省企业民主管理更加有法可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深入发展,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以职工为本、促进和谐企业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企业民主管理实践的深入发展,原有的一些保障和规范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的已明显不适用,有的则不全面、不系统,缺少可操作性,依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遇到了新的挑战。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将首次有一部全面而系统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予以指导和规范,从而使依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2、实行民主管理是企业的基本制度和责任

大量基层实行民主管理的实践表明,一个企业能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民主管理的认识水平、重视程

1 度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作用缺乏正确认知,态度消极,民主管理制度即使形式上建了,实质上也很难有效果。因此,此次制定《条例》特别突出了民主管理是企业的基本制度,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立场。

首先,《条例》名称没有采用最初建议名称《江苏省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而是最终定名为《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其次,《条例》总则开宗明义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在《条例》的具体条文中,共有12处之多使用了“企业应当……”的表述。如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企业每年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内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事务公开责任制;企业经营者是企业事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报企业事务公开实施情况;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还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等。

第四,《条例》对企业不实行民主管理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设计双处罚制度大大增强执法刚性,对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转变认识和态度,变消极被动应付为主动积极实行,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它将有助于推动民主管理制度在所有企业全面推行。

此外,《条例》对企业工会和职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明确,“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

2 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要通过认真贯彻《条例》和劳资双方的共同努力,将民主管理打造成为企业实施以人为本管理的基本制度,成为实现劳资合作共建和谐企业的路径桥梁。

3、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四项制度

过十多年的实践,职代会、集体协商、职工董事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制度逐渐成熟,形成了一套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民主管理制度体系。以上四项制度各有侧重、共同作用,与企业治理结构有机结合、和谐运作,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和劳资双赢。此次《条例》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条例》这一规定比《劳动法》、《公司法》以及我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表述又前进了一大步。《条例》不仅坚持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而且第一次明确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制度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要求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都要依法实行这四项制度。

《条例》第三条还包括了另一层意思,即明确企业在依法实施四项制度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探索采用其它的有效形式,丰富发展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实践和发展永无止境。

4、分两类规范企业职代会职权和事务公开内容

科学界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形式与企业治理结构的关系,准确界定职代会职权和企业事务公开的内容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很多同志已习惯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类界定职代会职权,从当时的实践看是起过积极的作用。但从企业民主管理的长远、健康发展看,这种界定方法与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断更新、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形势很不适应,既不可能涵盖全部的所有制形式,又不能适应企业产权的变化。因此,此次《条例》充分体现民主管理的普遍适用性,既对各类企业规定了共性要求,又考虑历史因素,对国有集体企业作了特别规定。

《条例》从各类企业主要是非公企业的现状出发,坚持可以操作的原则,规定了各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都应行使的职权。一是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是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

3 况报告;三是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是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是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是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概括起来,重点还是突出了知情权、参与权和检查监督权。具体表述上,参照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条例》第十六条还具体规定了区域、行业职代会的三项基本职权。

《条例》对各类企业实行事务公开的内容也作了明确规范。一是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二是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三是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四是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五是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情况;六是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七是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八是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时间长、基础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有明确的要求,理应比才起步不久的各类非公企业做得更好。因此,《条例》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以及近年来中央对国有企业的廉政要求的规定,对于国有集体企业职代会职权提出更高要求,增加了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同时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要将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以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等作为实行事务公开的内容。

5、职代会制度在不同规模企业可有不同的实现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所有企业都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要实现全面建制的目标,就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职工规模及可操作性,确定合适的开会形式。目前我省职代会制度实际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区域行业职代会等多种形式。这次《条例》总结归纳实践做法,根据企业职工规模分类做了规范:

一是规定“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二是对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提供了三种选择:

1、《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2、第五条规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3、考虑到数量众多的职工人数在三四十人的小企业,一时独立召开职工大会有难度,《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或者行业,可以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6、保证职代会真实反映民意和发扬民主

不少企业在实施民主管理中存在着走形式、民主变味走样的问题,影响了民主管理作用的正确发挥,也有损民主管理的形象和声誉。为切实提高职代会的召开质量,充分发挥职代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此次《条例》从确保职工代表素质、发挥职工代表作用、保障职工代表权益等方面入手,对职代会部分运作程序作了创新、调整和规范。

一是增强职工代表对本选区职工负责的意识,充分发挥其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作用。《条例》要求职工代表应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职代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职工董事监事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决策、监督时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为加强选区职工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条例》规定“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5 二是防止企业召开职代会时职工代表人数偏少、代表性不强。过去做法是按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职工代表数量,伸缩性太大,不便掌握,此次《条例》改变了名额确定方法,对不同规模企业的代表人数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考虑到企业可能发生因产权结构变化导致职工人数大增大减的情况,《条例》还规定在职代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三是防止职工代表中管理人员多、普通职工偏少。《条例》规定:职代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是防止一些企业职代会长期不换届,导致职工对职代会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情况发生。《条例》规定职代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三年或者五年。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五是保证职工代表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真实表达意愿。《条例》规定,本条例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六是切实加强对职工代表的保护。《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代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代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发挥企业工会在民主管理活动中的组织召集作用

从全省建会企业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职工人数百人以上的企业只有两万

6 家,大多数为百人以下小企业。立法中,充分考虑了我省大多数企业职工人数不足百人、职代会与会员大会结合召开、非公企业职代会不行使决策权、基层职代会程序不宜过于复杂等实际情况,《条例》对职代会程序去粗取精,作了必要简化,同时将企业工会可以独立负责的工作和通过工会协调可以承担的工作,尽量交由企业工会去做,以方便企业运作。

《条例》明确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要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经梳理概括为5个方面的职责:

一是组织职责。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筹备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征集提案;配合做好企业事务公开工作,组织职工民主评议企业事务公开情况,收集、反馈职工意见和建议;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本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二是代表职责。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督促履行。

三是检查职责。督促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巡视活动;督促企业改进企业事务公开中职工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服务职责。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接受、办理职工的申诉和建议。

五是管理职责。负责处理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企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档案,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与强化企业工会责任相对应,《条例》对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小组、预备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等内容及其程序未作规定。也就是说,以上这些内容和程序,不再是每个企业依法必做的。但是如果企业规模较大,企业工会独当其任有难度,企业和工会认为有必要采用以往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方式,则仍可以继续实行,《条例》也为企业从实际出发进行实践探索留下了空间。

8、切实加强对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监督

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其中固然靠启发企业的自觉性,但也离不开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这次江苏制定《条例》在明确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刚性上,也有独到之处。

一是明确了职责分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

7 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了督查手段。《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妨碍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侵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地方总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三是明确了处罚标准。《条例》规定,企业有拒绝召开职代会,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阻挠职代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不少同志认为处罚力度还不够大,但我们认为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开了一个好头,开启了对严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行为也可依法处罚的先河。

9、依法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公司制企业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建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使职工的代表和工会负责人作为劳方代表,可以经常地参与公司高层决策和管理。我省《条例》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同时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以及候选人对象作了规范和限制,这对推动我省各类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条例》除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外,还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这为非国有投资主体创立的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留下一个豁口,只要企业同意,就可以建立这一制度。这为我们创造条件、先抓试点、逐步推进,留下了实践探索的空间。

《条例》要求所有公司制企业凡建立监事会的,都应有职工监事,并且其

8 人数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条例》还明确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工会要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中关于“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提名工作。

《条例》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中应当有公司工会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其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是我省的创制性条款。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解决实践中企业高管占用职工代表名额问题。

《条例》还明确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条例》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参与决策前应当事先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参与公司决策、监督中,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见;三是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职工董事、监事要充分发挥好企业与职工之间桥梁纽带和职工代言人的作用。

10、事业单位应参照《条例》实行民主管理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不仅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它对事业单位开展民主管理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全省无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应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事业单位开展民主管理已有多年的历史。中华全国总工会分别与国家科委、卫生部、教育部先后下发过《关于完善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文件,指导各类事业单位建立职(教)代会和内部事务公开制度。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工会组织作了大量的工作,积极陈述了自己的主张:一是大量事业单位已经建立了职(教)代会、事务公开制度,有充分的实践基础。二是中央部委有文件明确规定。三是大量事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化管理,《条例》完全适用。四是参照本《条例》实行民主管理,本身就包含从事业单位实际出发,允许有所选择,不要求全部照搬。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工会的建议,将“参照执行”写入了《条例》。《条例》所规定的立法宗旨、原则,有关

9 职代会的性质、职权和程序,有关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职责、有关事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责任要求,有关政府和上级工会对基层民主管理加强指导监督等内容,都可以用来指导和推进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

二、我市职代会工作基本情况

截止今年5月,全市共有14340家企事业建立职代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其中1741家企业,327家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厂务公开制度, 343个区域、行业建立联合职代会制度,覆盖小企业12272家。

其运行状况,2008年二季度,我们对市直分布在12个行业的100家百人以上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调查,表现为总体规范运行,少数单位运行不规范,同时还存在与新条例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规范的情况。

1、职代会基本情况。

一是职代会规范性运转总体情况良好但少数单位规范性情况较差。从调查看,被调查的百家百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均建立了职代会制度,100家单位中2007年正常召开职代会的单位有94家,其中全年召开一次的单位有76家,召开二次的单位有18家,这说明被调查单位职代会规范性程度较高,但还是有6家单位职代会工作不正常,表现为2007年未召开职代会。

二是职代会按期换届总体情况良好但部分单位存在超期不换届情况。从调查看,100家单位职代会按期换届总体情况较好,有88家单位职代会能够按期换届。从调查看,超期未换届的单位还有一定比例。如2007年就有12家单位未能正常换届。

三是被调查单位职代会工作规范性与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好坏、单位党政领导重视与否联系紧密。从调查看,而职代会工作不正常的单位多是一些生产经营不正常、效益差,各方面矛盾多的单位。

2、职工代表基本情况。

一是职工代表整体情况较好但少数职工代表身份不适应新要求。从调查情况看,100家单位中共有职工代表7510人,约占全部职工比例的11%,其中在职职工代表有7180人,占全体职工代表的95.6%。通过调查发现离岗职工代表共有330名,约占全体职工代表的4.4%。

二是职工代表人数符合条例规定呈现对半开的局面。依据省条例要求,职工代表人数应根据单位职工人数规定了最低的量化数和比例。通过调查看,100家单位中有50家单位职工代表人数符合要求,还有50家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不

10 足,低于最低数量的规定。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是以前未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般沿袭惯例所造成。

三是出现劳务派遣职工代表但所占比例较低。新的规定要求职工代表身份的广泛性,如有劳务派遣职工的规定要有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职工代表,从调查看,100家单位中有22家单位有劳务派遣职工,其中已有6家单位从劳务派遣职工中选举产生了26名职工代表,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不足的是劳务派遣职工代表人数总量所占比例相对较低。

3、下一步工作对策

1、加强制度建设,实现三个确保。

一是规范职代会工作,抓好职代会制度建设,确保职代会按期换届。二是健全完善职代会工作,确保每年正常召开。

三是规范职代会职工代表工作,确保职工代表身份合法有效。

2、强化履行职责,突出三个重点。

规范职代会各项工作成为提高职代会质量的有效措施,要着重抓住三项重点。

一是推进各单位职代会审议内部规章制度,使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发挥职代会审议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合同的把关作用,在开展工资协商工作中,要依据条例规定,把工资协商文本提交职代会,由职工代表无记名票决通过。

三是发挥职代会在厂务公开中的重要载体作用。把职代会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依据职代会的工作职责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发挥职代会和厂务公开两者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作用。

二、集体合同

1、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0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

11 同制度。”

2、什么叫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也称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3、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有关劳动标准与劳动条件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惩与裁员等事项。

二是有关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条款。包括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中止的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等。

三是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内容。

4、什么是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于小型企业。

5、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每年签订一次。

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矿山、交通、化工、建筑行业的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6、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要求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

(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

7、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一是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二是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有三种方法。①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②由本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是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的产生方法。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或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四是双方可以聘任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五是双方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其产生的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缺席时,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8、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9、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需要哪些材料?

《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需要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镇江市集体合同报审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会社团法人或工会主席合法资格证明材料; (4)集体合同说明;

(5)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6)协商情况记录。

二、操作程序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一般应遵循“三个合法原则”:第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第

二、签约程序要合法,第

三、合同内容要合法。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操作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3 (1)宣传发动。向企业行政领导和职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依法产生协商代表(参见基础知识第7条)。

(3)确定协商议题。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愿,确定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议题。

(4)根据协商议题,收集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资料。 (5)主动要约。

(二)协商阶段

(1)平等协商。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由双方人数对等的正式代表参加,其基本议程如下:①确定协商会议主持人。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②宣布协商会议议程、协商规则和纪律。③协商发起方首席代表介绍集体协商的准备过程、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出议案的理由和依据。④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要求作出回应。⑤全体代表讨论。本着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积极合作态度,充分发表意见。⑥集体协商一般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对协商内容逐条进行商议确定。在协商中,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增加新的协商内容,但一般在原定议题协商完毕后,再就新增内容进行商议。⑦形成一致意见,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⑧集体协商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⑨记录员记录协商会议情况,双方首席代表在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⑩起草合同文本,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集体合同草案。

(2)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形成后,要经过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3)双方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还有,工会与行政事先的沟通也很重要。

(三)送审阶段

(1)报送审核。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如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14 (2)公布。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三、集体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明确检查人员、时间及检查中问题的处理程序。

2、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的工资附件履行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四、当前我市开展工资协商工作的现状:

从2005年市委市政府下发文件,省总工会在镇江召开现场会以来,我市2007年全市生产经营正常、独立建会、在岗职工25人的企业95 %以上签订工资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区域性工资协商专项集体合同292 份,覆盖企业 14046家,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人均收入达27025元,从统计局的调查看,在推动工资增长的因素中,工资协商居第二位。2008年我们对市直52家企业上年工资协商履约情况调查看:

1、企业工资协商总体履约较好。从调查统计看,52家企业中有43家(占83%)完成合同约定增长目标,其他9家虽未完成约定增长目标,但也有6家工资实现了一定幅度的增长,总体有49家(占94%)企业通过开展工资协商,实现了工资增长。相比52家企业中40家盈利(占77%),12家亏损(占23%)的经营情况,被调查的52家企业工资协商履约情况总体好于企业经营情况。

2、企业工资协商实际增幅较高。从52家企业实际工资增长幅度看,合同约定增幅在14%(2007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以上的只有2家,而实际达到此增幅的有11家,其中4家实际增幅超过20%。合同约定增长在5%(2007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及以下的20家,而实际只有10家,其余10家企业的实际增幅超出了合同的增幅。

3、企业职工整体收入水平提高。从调查看,一是94%的企业提高了工资水平,即52家企业中有49家企业通过工资协商实现了工资收入的增长。二是97%的职工提高了工资收入,即35028位职工实现了工资收入的增长。三是企业整体工资水平增长较快。如被调查的52家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了25327元,相比2006年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收入22744元,绝对数增加了2583元,同比增长11.35%。

15 在推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存在少数企业行政方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一些企业在工会反复宣传下应付地签一下了事;有的企业以董事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主体不全而拒绝与工会协商;少数外商投资以总部不在镇江、总经理做不了主为由,不愿意进行协商。部分经营者担心工资协商会影响到自己的自主分配权。2007年市总开展调查的400家企业中有11.25%(45家)的还存在着工会一头热、行政不支持、劳资部门不配合的现象。

2、存在部分企业内部分配结构性不合理的情况。近年来多数企业职工工资已有较大增长,但调查发现,部分企业还存在内部工资分配结构性不合理的现象。部分企业经营、高管人员工资增长幅度较大,而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其原因在于重工资总额增长轻分配制度建立。从调查的情况看,相应内部分配制度滞后,如52家单位中有37家企业尚未制订增长工资的分配制度,使工资协商后增加的工资分配有一定的随意性,从而造成企业内部分配中一线职工、中层、经营层的差距拉大。其中经营者和一线职工之间收入相差最大的达8倍。

3、企业、行业之间工资协商分配差距大。从企业看,52家企业中,最低的年收入只有7468元,而最高的达45108元,两者差距达6倍。从行业看,收入高的集中在规模大、技术装备高,产品附加值高的化工、造纸行业和垄断型的公共服务行业收入排列在前,而以计件为主,生产低附加值产品为主的轻工、电子装配、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则排列在后。同时,相比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资水平低于全市平均工资的多,被调查的52家企业中,高于镇江市平均工资的企业只有9家,而低于的有43家企业。从职工人数看,只有占38%的职工年收入高于全市平均工资,而占62%的职工的工资收入低于全市平均工资。

五、下一步工作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了使我市工资协商工作真正取得实效。下一步工资协商工资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抓住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契机,推动企业建立科学合理内部分配制度。要把企业工会工资协商工作的重点从协商工资总额增长的幅度转移到协商确定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科学合理。在工资协商过程中,企业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积极参与内部分配制度中有关岗位设臵、岗位测评工作,参照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使工

16 资协商分配向一线技术岗位、关键工种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促进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抓住《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贯彻,促进企业规范工资协商质量。对工资协商工作,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审议通过职权,对工资协商约定的工资内部分配制度加以规范,企业工资协商合同从今年起要按照《条例》要求提交职代会审议,并按《条例》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后及时进行公示并报送劳动部门审核,使职代会促进内部分配制度的规范。

3、贯彻市委一号文件精神,促进工资协商分配质量提高。

根据市委一号文件精神,今年4月1日起,镇江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已从2类地区上升到1类,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00元提高到85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提高低收入企业和行业的职工工资水平,缩小企业、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有很大的拉动作用。各级工会在开展工资协商时要及时依据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真排查企业工资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向行政方提出意见,通过协商修订或调整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计件标准、劳动定额。使最低工资标准在低收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行业充分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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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培训讲稿(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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