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张公司法鉴字[2012]第79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家界支公司理赔服务部 委托事项:对陈小妹伤残程度鉴定 委托时间:2012年6月8日 鉴定日期:2012年6月8日 检验地点:陈小妹租住屋内
被鉴定人基本情况:陈小妹,女,64岁,身份证号码为:430802194704295922,家住永定区教字垭镇虎势岗村李家院子组。
二、检案摘要
2011年2月24日下午,从城区乘坐摩托车回家途径黄官塔时发生意外,不慎从摩托车上摔下,左肩关节、胸腰腹部受伤,住院治疗。
三、检验过程
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病历摘抄:因乘坐摩托车不慎摔伤,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胸腰部挫伤,肺挫伤,L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出院诊断:
1、左肩关节骨折,伴臂丛神经损伤;
2、胸、腰部软组织挫伤;
3、肺挫伤;
4、L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
法医学检查:伤者卧于床上,在此肩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伸、屈内收外展功能全消失,左上肢肌力Ⅱ级,左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四、分析说明
伤者不慎从摩托车摔倒,致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臂丛神经损伤,导致左上肢功能完全丧失,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第三级十一款规定,评定为叁级伤残。
五、结论
陈小妹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叁级伤残。
六、落款
主检法医师:覃正模
2012年6月8日
____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司法行政,意见书)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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