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宝强司鉴字(2012)08—1号司法鉴定
补充意见书的回复
1、关于第二张签证单,我方与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程决算书”已调增了基础加深1m的全部费用,①工程决算书中序号
2、
3、
5、6中对土方开挖及土方回填工程量及费用进行了调增;②工程决算书中序号
34、
35、36中对砖基础、钢筋、构造柱工程量及费用进行调增。由于“工程决算书”是按照09清单计价规则、2004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陕西省建筑工程参考价目表进行结算及取费,人工单价按42元/工日计取,故加深1m,不存在人工费补差,应该取消补充意见书中基础加深1m工日补差增加工程费17506.27元。
2、关于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中第三张鉴证单,二次施工增加工程费41650.99元。我方认为南楼分段施工并没有增加工程量,没有影响工期,石坝河医院基础验收为2010年11月3日,主体封顶2011年元月10日完成,主体完成天数为68天。石鼓镇卫生院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631.26㎡,主体68天为正常完成工期。因此,南楼分段施工对本工程成本影响非常有限,我方不能接受补充意见书对第三张鉴证单,二次施工增加工程费41650.99元。我方能够接受的标准,为宝鸡市交易中心造价科,咨询时提出的补偿意见:既按南楼分段施工影响面积673.92平米主体阶段工程造价的3%进行补偿,既3830257.93÷3631.26×673.92×60%×3%=12795.33元。请仲裁予以采纳,以支持公平公正。
3、关于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第三张鉴证单,窝工和违约赔偿问题,尽管鉴定意见提出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但又重复提出了参考不可预见费调增29068.86元,由于此项费用为同一个问题第三次重复出现的工程费用,故应予以取消。其理由为:
①、我方与施工方在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决算书中,将南楼施工的全部工程费用已经结算给了施工单位。
②、本次鉴定意见书对第三张鉴证单涉及的南楼分段施工增加了其它直接费,一次塔吊费,钢筋接头费,人工降效费等,为第二次重复计算的工程费共计41650.99元(我方接受12795.33元)。
③、本次鉴定意见又第三次对第三张鉴证单,提出了窝工和违约赔偿问题,并且建议按综合增加5%进行计算,共计29068.86元。我方不同意一张鉴证单多次重复计算工程费用,实在太过分,显失公平,仲裁不应予以支持。况且事实上并未造成窝工、更没有停工,主体工程68天完成,属于主体工程正常完成。
总之,本次仲裁,我方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出发,愿意接受第一张签证单及第三张签证单共计20628.15+12795.33=33423.48元。
陕西金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1月25日
____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司法行政,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