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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6 15:04:1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认定、特定检验、综合分析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鉴定结论除具有其他证据共有的功能,即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外,还以其专门的、特殊的判断和认定方式,使那些初步具有证明作用的材料呈现出特有的证明力。但是,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材料的一种,没有预定的证明力,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其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审核,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官的立常然而,由于法官在认知方法、法律素质和对案件的理解思考等方面的差异,其对鉴定结论的认识、理解和最终评判都是不同的。由于对鉴定结论所持的态度不同,案件的判定结果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司法实践所追求的判定结果的同一性、必然性受到了挑战。因此,笔者就如何审查鉴定结论谈点自己的看法,以期能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对鉴定结论形式要件的审查

(一)对鉴定主体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法律规定,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比如临床医生写的伤情证明和医疗费用的证明,伤害致死案中由病理学家解剖后作出死亡原因的报告。这些如果不是由法院指定,都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或者相当于鉴定结论的证据来使用的,因为鉴定主体不合法。同时,鉴定人必须是成年的公民,即年满十八岁的公民。这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只有成年人智力才健全,才能承担鉴定任务;二是成年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结果,这一认识结果是建立在鉴定人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基础之上的。通常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是否接受过专门训练,取得某种资格;二是在某一领域的理论和学术成就如何;三是是否有从事某种行业的经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具体考虑的因素有专业教育、执业的年限、职业技术职称、科研成果、鉴定经验、执业证书年检等。

3.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诉讼参加人,因而其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即其必须是控辩双方以外的保持科学立场的中立人,否则,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应视为无效结论,不予采纳。具体来说,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4.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诚实、客观、公正的品格。实践表明,凡是需要鉴定的事项一般是比较复杂的,也是比较关键的。鉴定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言九鼎、举足轻重。这就要求鉴定人应当具备其职业需要的品格,而诚实、客观、公正是鉴定人所必须的品格。所谓诚实是指要敢于讲老实话,讲经过科学鉴别所得出的结论;所谓客观是指鉴定过程中一切均要从鉴定材料出发,不搀杂使假,按照原始的材料遵循严格的程序,本着科学的精神,作出正确的结论;所谓公正是指鉴定人站在对法律和事实负责的立场上进行鉴定,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二)对鉴定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内容是否属于鉴定机关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为无效的鉴定结论。

2.审查鉴定客体与案件之间有无关联性。只有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所需要的,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客体作出的鉴定结论才可以在诉讼中使用。如对一把作为凶器的水果刀进行鉴定,鉴定要求是判明刀上遗留的血型和指纹,那么鉴定结论中关于遗留血型和指纹的部分可运用于诉讼,而证明其他无关内容的部分就不应该在诉讼中被采用。

3.审查鉴定内容是否具有专门性。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专门性问题鉴定制度。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可分以下几类:一是内容涉及法律专业以外的学科、专业或领域的问题;二是需要运用专门知识、理论、经验来判断和认识的问题;三是需要专门技术、手段、方法检验或处理的问题。如果鉴定内容不具有专门性,其结论就不应该在诉讼中被采用。

4.审查鉴定人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操作程序是否规范,采取的方法是否正确。具体包括审查鉴定人运用仪器设备的条件是否先进;技术检验手段是否完善;检验步骤、方法是否正确;其所获得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如何等。在鉴定中,往往只要在某一个环节出现差错,或检测不到位,都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可信度。当然,进行该项审查时会涉及到许多专业性技术问题,可能为办案人员所不能理解,出现这种情况,可通过向专家咨询予以解决。

5.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具体要审查鉴定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鉴定材料的发现、提娶处理、固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学要求;鉴定材料提取的部位是否准确,在储存、运送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鉴定材料有无变形、伪装;鉴定材料的性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如果鉴定材料在来源真实、数量充足、具有可比性这三个条件中缺少任何一个,我们都可以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

6.审查鉴定时间是否恰当。由于某些检材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因此在不同的时间对同一检材进行鉴定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对水泥的安全性检测,对检测的期限要求就相当高,如果不在有效的期限内对水泥样本作出检测,其结论往往是不真实的。

推荐第2篇:司法鉴定意见书

文书2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 明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 址:× ×省× ×市× ×路× ×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编号: (司法鉴定专用章)

一、基本情况

二、基本案情

三、资料摘要

四、鉴定过程

五、分析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附件

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 及《司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司法鉴定专用章)

×年×月×日

共 页第 页 注:

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包含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格式,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增减。

2、关于“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等情况。

3、关于“资料摘要”,应当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法医鉴定的病史摘要等。

4、关于“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5、关于“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

6、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制作规格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向右呈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排。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印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7、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使用A4纸,文内字体为4号仿宋,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1.5倍。

推荐第3篇:司法鉴定意见书基本内容

司法鉴定意见书基本内容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推荐第4篇: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

对宝强司鉴字(2012)08—1号司法鉴定

补充意见书的回复

1、关于第二张签证单,我方与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程决算书”已调增了基础加深1m的全部费用,①工程决算书中序号

2、

3、

5、6中对土方开挖及土方回填工程量及费用进行了调增;②工程决算书中序号

34、

35、36中对砖基础、钢筋、构造柱工程量及费用进行调增。由于“工程决算书”是按照09清单计价规则、2004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陕西省建筑工程参考价目表进行结算及取费,人工单价按42元/工日计取,故加深1m,不存在人工费补差,应该取消补充意见书中基础加深1m工日补差增加工程费17506.27元。

2、关于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中第三张鉴证单,二次施工增加工程费41650.99元。我方认为南楼分段施工并没有增加工程量,没有影响工期,石坝河医院基础验收为2010年11月3日,主体封顶2011年元月10日完成,主体完成天数为68天。石鼓镇卫生院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631.26㎡,主体68天为正常完成工期。因此,南楼分段施工对本工程成本影响非常有限,我方不能接受补充意见书对第三张鉴证单,二次施工增加工程费41650.99元。我方能够接受的标准,为宝鸡市交易中心造价科,咨询时提出的补偿意见:既按南楼分段施工影响面积673.92平米主体阶段工程造价的3%进行补偿,既3830257.93÷3631.26×673.92×60%×3%=12795.33元。请仲裁予以采纳,以支持公平公正。

3、关于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第三张鉴证单,窝工和违约赔偿问题,尽管鉴定意见提出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但又重复提出了参考不可预见费调增29068.86元,由于此项费用为同一个问题第三次重复出现的工程费用,故应予以取消。其理由为:

①、我方与施工方在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决算书中,将南楼施工的全部工程费用已经结算给了施工单位。

②、本次鉴定意见书对第三张鉴证单涉及的南楼分段施工增加了其它直接费,一次塔吊费,钢筋接头费,人工降效费等,为第二次重复计算的工程费共计41650.99元(我方接受12795.33元)。

③、本次鉴定意见又第三次对第三张鉴证单,提出了窝工和违约赔偿问题,并且建议按综合增加5%进行计算,共计29068.86元。我方不同意一张鉴证单多次重复计算工程费用,实在太过分,显失公平,仲裁不应予以支持。况且事实上并未造成窝工、更没有停工,主体工程68天完成,属于主体工程正常完成。

总之,本次仲裁,我方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出发,愿意接受第一张签证单及第三张签证单共计20628.15+12795.33=33423.48元。

陕西金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1月25日

推荐第5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张家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张公司法鉴字[2012]第79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家界支公司理赔服务部 委托事项:对陈小妹伤残程度鉴定 委托时间:2012年6月8日 鉴定日期:2012年6月8日 检验地点:陈小妹租住屋内

被鉴定人基本情况:陈小妹,女,64岁,身份证号码为:430802194704295922,家住永定区教字垭镇虎势岗村李家院子组。

二、检案摘要

2011年2月24日下午,从城区乘坐摩托车回家途径黄官塔时发生意外,不慎从摩托车上摔下,左肩关节、胸腰腹部受伤,住院治疗。

三、检验过程

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病历摘抄:因乘坐摩托车不慎摔伤,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胸腰部挫伤,肺挫伤,L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出院诊断:

1、左肩关节骨折,伴臂丛神经损伤;

2、胸、腰部软组织挫伤;

3、肺挫伤;

4、L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

法医学检查:伤者卧于床上,在此肩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伸、屈内收外展功能全消失,左上肢肌力Ⅱ级,左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四、分析说明

伤者不慎从摩托车摔倒,致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臂丛神经损伤,导致左上肢功能完全丧失,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第三级十一款规定,评定为叁级伤残。

五、结论

陈小妹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叁级伤残。

六、落款

主检法医师:覃正模

2012年6月8日

推荐第6篇:四轮电动车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

- 11

鉴定标的电机功率为3000W 电压为60V,最高设计速度为 48km/h。

参考《低速电动汽车通用技术条件》Q/3700SDL 0001-2011内容: 3.1,低速电动汽车:由电动机驱动,车速应在35-60km/h,且最 高车速不超过70km/h,在

二、三城市行驶的电动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内容:3.1:) 机动车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械车、挂车。

“雷丁”无牌四轮电动车电机功率为3000W、电压为60V、最高设计速度为48km/h,综合上述,该车属于低速电动汽车, 属于机动车范畴。

五、鉴定结论:

“雷丁”无牌四轮电动车属于低速电动四轮汽车,属于机动 车范畴。

鉴定人:

鉴定人:

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鉴定中心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

关于对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豫世建價【2016】鉴字第号文书鉴定意见书的异议

申请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商住城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懂事长

异议事项:

事实与理由:

贵院委托鉴定中心所做的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价【2016】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我方已收悉。被告认为: (如果你对鉴定有法律上异议,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做,专业性异议造价员写):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另外,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的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一定的影响。因为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的结论;

(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气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因此,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四)鉴定结论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证据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意见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在所难免。但我们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发现其第1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也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即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仅是鉴定人向法庭提供一项鉴定意见而已,意见暗示的意思之一便是其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鉴定意见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做出判断的证据,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那些顺利通过法庭程序限制而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意见的使用结果。所以,对其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如果发现了问题就要充分的揭露从而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另外,就某些复杂问题要坚持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否则不能认可鉴定结论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另外,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月日

随着中国建筑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大幅攀升,而几乎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是因结算而起。由于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性比较强,人民法院在判决工程欠款数额时,基本上完全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客观、公平、公正与否对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又需要与法律相结合。现就工程造价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无效时,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

各地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均会碰到这种情况:合同无效,申请鉴定方会根据合同效力对自身是否有利来写鉴定申请内容;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的计价及结算方式对自身有利,其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如果合同无效,对自身不利,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定额依实鉴定。

这时,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是否应该按照鉴定申请委托鉴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该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但是是否也可以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呢?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书如何填写委托事项?

在笔者所在的司法技术部门就曾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直接在鉴定申请书中写明要求按照定额依实进行造价鉴定。当时,我们部门的做法是,直接在对外委托鉴定书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鉴定,当然这也是司法技术部门同审判部门结合后的意见。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不会造成与审判脱节,如果直接按照当事人申请内容鉴定,那么就会出现鉴定意见不是法院依法应当采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实际上该条解释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是原则性的规定,即合同无效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因为考虑到建设工程造价基本都是依据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这些文件也称行业统一定额。这是一整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用于确定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权威价格指标体系。按照定额计算的工程造价,往往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结果。在中国建筑市场上,投标时各施工单位基本都是依据同一套设计施工图纸,按照定额计算出工程造价,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在定额造价基础上让利8%-22%进行投标报价。如果合同无效,按照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反而让一方获得额外利益,这对于双方均不公平。故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在委托鉴定时,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委托鉴定。

二、鉴定机构在技术问题上固执己见,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常常会存在鉴定初步意见出来后,双方当事人对初步意见提出异议。如果提出的异议与鉴定初步意见出入比较大,司法技术部门应当组织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听证。双方当事人也会委派造价专业人员参加听证会,并就造价专业技术性问题向鉴定人提出质询。如果当事人所提异议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及相关解释,但鉴定人仍模糊回答,也不修改鉴定意见,有争议部分也不单列,固执己见地出具鉴定意见。遇到这样的鉴定机构,司法技术部门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鉴定意见出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当地的标准定额管理站进行咨询。2008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4.9.1条的规定:在对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标准等相关问题出现争议,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也就是说,当地的工程造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造价争议问题作出解释的权力机构。如果建设部门作出解释后,鉴定人仍不采纳并修改,司法技术部门应更换鉴定机构,取消其鉴定资格,申请人有权要求鉴定人返还鉴定费用;同时,还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如果鉴定意见已经出来后,一方当事人认为所提出的大量异议在鉴定意见中未得到任何实质性回复,当事人应如何救济?笔者认为:鉴定意见出来后,司法技术部门只能将鉴定意见转交审判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主办人员应以情况说明的的形式,将鉴定中出现的情况明确告知审判部门,由审判部门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做上述工作。

三、当鉴材与现场不符时,如何进行鉴定

有这样一个案例,施工单位承建建设单位一条步行街两侧的29栋四层商住楼,后经竣工全部验收合格,但由于双方无法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单位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施工单位申请就其施工内容的造价委托鉴定。司法技术部门将该案委托给河南一家具有甲级造价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施工单位提交的经建设单位质证的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变更通知单等转交给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曾多次要求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当事人勘察现场。鉴定初步意见稿出来后,双方都对该初步意见提出了大量异议,但建设单位异议涉及数额较大。听证会上,建设单位提出鉴定意见中有四大项与现场实际做法根本不符,应当按照现场实际情况计算工程量。施工单位意见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时,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纸、现场签证单、变更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等书面文件确定。故应按照竣工图纸、现场书面文件等资料计算工程量,不应当按照现场实际做法计算。

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部分工程无法按照图纸施工的现象,这时也就会出现建设单位下发变更通知,或施工单位通过工程联系单提出变更并对工程量的变化进行现场签证。然而,由于中国人的处事习惯,再加上许多人不能真正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多种因素,导致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时,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有时会就变更只作出口头约定,变更减少的工程量不再签证,还按图纸进行结算,但施工单位要为建设单位承包范围之外的某项工程进行施工。

笔者认为:鉴于中国建筑市场行情,如果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按照书面签证、变更进行结算有明确约定的,鉴定机构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计算,不应当按照工程实际做法或工程现场进行鉴定。如果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提出隐蔽工程做法与图纸不符的情况,上述案例中建设单位提出的其中一项地下雨污水管道的垫层问题,就属于提出的隐蔽工程与图纸不符的情况。因地下雨污水管道位于地下一两米深处,无法再看到实际做法,法院及鉴定机构要想查清是否如建设单位所说,就必须进行破坏性试验,但法院及鉴定机构均没有质量认定的资格,也不应超越职权去认定。故对此异议可以不予采纳,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书面资料计算工程量。

2、对于那些仅从工程外观就可以看出书面文件与现场不一致时,鉴定机构也不应当断然就按照实际做法进行鉴定。针对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照书面文件计算工程量,而一方当事人仍提出异议的,鉴定机构应当将该项目按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分别计算造价数额并分别单列。待开庭审理时,由双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到底应该按哪个造价数额计入工程造价。如果提出应按照实际做法计算的一方,提供了其已要求对方进行签证的通知或书面文件,但对方未提出异议也不与确认,这时就应当按照现场实际情况计算的造价数额计入工程造价。

推荐第8篇: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司法行政,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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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一、基本情况:

(一)司法鉴定案件编号:

(二)司法鉴定人:

(三)司法鉴定意见:

二、复核意见:

(一)关于鉴定程序:

(二)关于鉴定意见:

复核人签名:______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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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____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司法行政,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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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

排列)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

声明

(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

地址:____市____路____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 共 页第 页

---------------

标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小2号黑体,居中排列)

编号____司法鉴定中心[200___]___鉴字第____号

(编号: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 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5号宋体,居右排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 托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

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场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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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检案摘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检验过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分析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 页第 页

---------------

五、鉴定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书制作日期:用简体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居右排列。日期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说明 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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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骑缝章。

2.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需要添加附件的,须在鉴定意见后列出详细目录。

3.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正文的落款后另加附注予以说明。(附注为4号仿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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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司法鉴定文书示本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一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

(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

地址:× ×市× ×路× ×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

共 页 第

页 标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小2号黑体,居中排列)

编号××司法鉴定中心[200×]×鉴字第×号

(编号: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5号宋体,居右排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托人:××××(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分析说明

页 第

五、鉴定意见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二○○×年×月×日

(文书制作日期:用简体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居右排列。

日期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说明:

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

2、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需要添加附件的,须在鉴定意见后列出详细目录。

3、法鉴定意见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正文的落款后另加附注予以说明。(附注为4号仿宋体)

第11篇: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甘仁法物[2008]临鉴字第154号

魏霖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一、基本情况

委托 单 位: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 伤残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7月15日

鉴定材料: ⒈ 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

194330)复印件壹份共柒页;医院出院证

明书原件壹张;

⒉兰州仁和医院X线片报告单原件壹张;

⒊X线片(片号:

24、505010)贰张。

鉴定日期: 2008年7月22日

鉴定地点: 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及家属

被鉴定人:魏霖,男,汉族,29岁,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沟头72号802,身份证号:620102197910281530

二、检案摘要

委托书摘:2008年6月4日晚上9点左右,魏霖在黄

河明珠号餐厅吃饭后,从二楼下至一楼拐弯处时,不慎坠入底舱致伤。

三、检验过程

(一) 文正审查(病历摘要)

2008年6月4日,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病历号:194330)记载:主诉:左小腿撞伤出血疼痛伴活动受限3小时。现病史:患者与本次入院前3小时在黄河边船上,上岸时不慎摔倒,致左小腿中段皮肤碰伤,感疼痛,幷发现皮肤破裂出血无法活动,虽被送来我院门诊,门诊拍片提示:左胫骨中段骨折。以“左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收入我科。体和检查:T:37.4℃;P:106次/分;R:20次/分;BP:156/88mmHg。骨科专科情况:脊柱无明显畸形,生理弯曲度正常,隔断无明显叩击痛,左小腿中断可见-3×7cm似长棱形皮肤擦伤,表浅表面略有少量血性渗出,与擦伤下方可见一长约1.5cm皮肤错裂口,皮缘不整齐,有少量污物,并有血性渗出,左胫骨中断明显压痛,但未触及骨擦感,左小腿活动受限,左下肢末梢血循,感觉正常。其余肢体查无异常,生理反应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X线片式:左胫骨中段骨折横行断裂,断端无明显移位,余未见异常。初步诊断:左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出院诊断:同前。

2(二)阅影像检查报告单

⒈2008年6月5日左胫排骨正侧位片(片号:11939)示:左侧胫骨骨折外固定术后。

⒉2008年6月17日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示:脂肪肝;脾大;胆囊、胰腺、双肾声像图未见异常。

(三)法医阅片

⒈左下肢正侧位片(片号:24)示:左胫骨中断现状骨折。

⒉2008年7月17日,左下肢正侧位片(片号:50501)示:左胫骨中断现状骨折,已有少许骨痂生长,无错位。

(四)法医活体检查

2008年7月15日,在本所检查是对被鉴定人魏霖进行法医学活体检查见:体位被动,拄双拐行走,左小腿胫前有轻度水肿;左小腿有两处伤疤,分别为距作息关节下方10cm处有-2×4 cm疤痕和3×3 m的疤痕。其余各项检查未见异常。

22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病历资料、影像资料结合法医活体检查和法医阅片后,鉴定人认为:

被鉴定人魏霖因此次意外伤致左小腿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其损伤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附录BB.1 J) 十级14)条之规定,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魏霖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王记先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证号:620108009173

司法鉴定人:郭满珍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证号:620106009164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说明:1.复活体检照片壹张;

2.送检材料随鉴定书送还。

第12篇:意见书

健康第一 服务师生

——关于改进食谱、提高早中餐质量的意见书

尊敬的家长: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任何时候,吃饭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是身体健康的保障。

一日三餐,餐餐重要。尤其是早中餐,每一餐的成败都会影响一个人半天乃至一天的工作学习状态。古语说:“早吃好午吃饱晚吃少。” 早中餐必须吃饱吃好。

怎样才算吃饱吃好呢?这里面大有学问。吃饱吃好,并不是要餐餐鱼肉,顿顿山珍,而是要荤素搭配,粗细均衡,红黄绿白黑协调,干湿相宜。

通常情况下,我们三餐最重要的两餐基本都在学校,也就是说,大多数师生的健康都交给了学校后勤处,我们的后勤工作责任重大。

反思我们的后勤工作,的确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由于学校条件有限,老校区的旧食堂根本无法供应几千人的早中餐,有些食品只好买半成品或直接在外面订购,增加了就餐成本;二是有些食品应当是做了就要马上吃,结果因为设备不够,早早就做熟了,孩子们只好吃凉的;三是没有精心研究食谱,学生饭菜乱倒,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四是我们服务意识不浓,对孩子们吃饭督促力度不够,爱惜粮食的教育也做得不够,导致有些孩子早中餐根本没有吃饱,许多家长不得不在风雨中为孩子们送饭。这些问题一直是我们十分揪心的问题。

鉴于此,学校后勤处下定决心在新学期里改进工作。一是投资二十多万元定购天然气、购蒸饭车、蒸馍车等先进设备在新校区建新食堂,让低年级学生与中高年级学生分开就餐,让绝大多数学生就近用餐,避免远程送饭吃冷饭冷菜;二是牢固树立“健康第一,服务师生”的后勤工作理念,精心设计食谱。无论是早餐还是中餐,营养均衡是前提。每周五天,天天不相同,食谱面向全社会公布,虚心采纳家长、老师、学生的意见,接受家长委员会监督,随着季节的变换定期更新食谱;三是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全力为学生服务。新校区率先为低年级学生提供专用消毒碗筷、消毒专柜,聘专职生活老师免费为低年级学生提供洗碗、消毒等优质服务。

现将学校春季学期第一个月早中餐食谱和明春作息时间提前告知并虚心听取您的意见。

新学期食堂进餐标准如下:早餐每月80元,全学期360元;中餐每月100元,全学期450元,自愿订餐。

为方便管理,学校不再供应零餐,中途放假不退餐费,放假期间餐费纳入食堂统筹安排。

家长朋友,新的一年,我们一定建好新老校区两个放心食堂,服务师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衷心感谢您对学校工作的大力支持,值此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向家长朋友们拜个早年,恭祝各位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蕲春县实验小学后勤处

二0一三年腊月十八日

第13篇:意见书

意见书

首先在我们前期筹备当中我们应该把所有员工招聘到位然后经过培训准备迎接上岗。茶餐厅厨师方面可以招聘一些酒店的厨师团队过来负责,然后可以把厨房的一些设施设备交给他们列出清单,交给专业人员购买。足疗这一块要以技师的手法和服务的态度一定要给客人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然后服务员的招聘可以按照星级标准来定,因为我们会所是比较高档的一个消费场所,所以对服务这一个方面的要求也要比一般的要严格,让客人感觉我们养生会所和别的场所不一样的感觉。在保洁员方面劲量选择年轻和形象好点的,岁数不超过50岁比较好,这样一来不管是在工作上还是在对事情的处理上都有比较好的结果。保安上以退伍军人和有安保经历的人优先,迎宾要以有气质和素质的年轻女孩为主。收银员和财务也要招聘一些有经历的人,做事认真负责的人来工作。

何胜2011.8.29

第14篇:意见书

1、某某同志学习刻苦,勤奋上进,关心集体,爱护同志,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较强,思想觉悟较高,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生活艰苦,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她的工作态度,比较负责也比较积极,无论在工作上还是在做人方面,都有好多值得学习的地方,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

2、某某同志思想积极进取,生活朴素,品行端正,为人随和,做事严格要求自己,做事稳重,积极参加班级各项工作,经常进行体育锻炼,学习努力认真,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

4、某某同志在学习中认真踏实,勤于思考,成绩优异,在思想上要求进步,关心时事,有较高的觉悟,在担任班长期间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在生活中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

5、某某同志诚实老实,待人忠厚,学习踏实,能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参与班级各类活动,生活中热情诚恳,有理想,有抱负,积极向上,努力进取,学习上认真刻苦,脚踏实地,思想觉悟高,乐于助人,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

6、某某同学为人热情大方,作风正派,积极进取富有创新精神。在工作、生活以及学习上都发挥了积极模范的作用。该同学一直以来严格律己,爱恨分明。学习成绩优异,团结同学,尊老爱幼,是非分明。长久以来,她就有成为中共党员的理想抱负,并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往这个方向靠拢。如今,我认为,她已经具备了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共党员的条件,我愿意支持她!

7、某某同学在政治上一直拥护党的领导。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觉悟较高,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注意反省和开展自我批评。在学习上,认真刻苦,学习能力强。在工作上,兢兢业业,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在生活中,乐意为同学服务,为班级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所以,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转正。

8、某某同学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品行端正,生活朴素,乐于助人,为人踏实,有责任心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思想乐观向上,积极进取,关心时事,具有良好的觉悟和素质,生活中处处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经综合考虑,我认为某某同学表现非常优秀,完全符合入党条件,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转正。

9、某某同学在学校表现很好,受到师长和同学的喜欢。她为人正直,真诚,待人坦率,热情。人际关系融洽,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品学兼优,在思想上要求进步,关心时事,具有良好的觉悟和素质。思想先进,生活中处处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她各个方面的表现已经赢得大家的好评,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转正。

10、某某同学品学兼优,为人随和,待人诚恳,生活简朴,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她作风正派,思想上积极进取,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向党靠拢。理论水平较高,实践能力出众,在许多方面都起到了表率作用。我认为,她具备了入党的条件,也做好了入党的准备,具有正确的入党动机和持之以恒的决心。我推荐她入党转正。

第15篇:司法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分析

文章摘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断定的一种活动,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但是我国在司法鉴定领域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所以我们应该从制度等层面入手,大力进行改进.

关键词:司法鉴定环境制度程序证据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断定的一种活动。它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基本特征。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是司法鉴定的认识论基础;多元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是司法鉴定的价值论基础;社会分工的精细是司法鉴定的社会学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司法鉴定的自然科学基础。司法鉴定既有保障案件真实发现的工具价值,又承载着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程序价值。司法鉴定在延伸裁判者对专门事实的认识能力和补强其它证据的证明力上发挥着重要功能。司法鉴定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鉴定人、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因此系统、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而所谓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这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高速的发展,但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环境形势开始变得严峻,由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和矛盾层出不穷。同时,随着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及各项制度也更加完善,环境诉讼由开始的陌生而慢慢的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而有关环境司法鉴定则是处理这些环境案件的具体依据,它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早在2005年10月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

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

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

行鉴定。”现我们就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一、人民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目前的具体情况:

目前,以湖南为例。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第231号),批准湖南省环境科学学会为湖南唯一接受各级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单位。因此,该单位所承接和完成的环境司法鉴定可以视为整个湖南各级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至2010年底为止,统计查到的案例可知,该单位承接的环境司法鉴定的类别包括:

(1)噪声污染鉴定,占33%;

(2)空气污染鉴定,占13%;

(3)水质鉴定,占16%;

(4)治理工程质量鉴定占14%;

(5)室内环境鉴定,占8%;

(6)电磁辐射污染鉴定,占9%;

(7)其他环境鉴定,占7%。

由以上的比例可见噪声污染引起的诉讼和鉴定比例最高,而此问题在近年来我国环境出现的问题中也是最严重的。

而对处理情况分析如下:

(1)顺利开展并完成的,占33%;

(2)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取消鉴定的,占37%;

(3)因果关系复杂、证据物缺失无法鉴定的,

占13%;

(4)中止鉴定的,占7%;

(5)因监测机构不愿监测而未鉴定的,占3%;

(6)因无环境标准未鉴定的,占3%;

(7)属其他鉴定的,占4%。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件环境司法鉴定委托的很多,但实际完成的只占l/3,其他因种种原因未能完成。而该单位已完成的环境司法鉴定结论均被法院采信、用于裁判结案,没有不服鉴定结

论而进行二次鉴定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分析环境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标准不清晰:

法院委托有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司法鉴定,就是希望将企业的行为与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对比,但目前国家标准相当不完善和清晰,有些方面数据规定不全,有些方面甚至完全没有涉及。如大型机器运行产生的振动频率,虽然可以检测到,但因没有国家标准,检测数据不能作为审判依据,只能作参考。还有如室内油烟污染,国家目前也没有强制标型引,受污染的居民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2、机构不愿承担业务:

比如一些电磁波污染案,因其涉及面广、社会舆论压力较大,迫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压力,有资质的专业监测机构往往惧怕这些压力而选择规避,导致这些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再如大气污染致使经济作物损失的案件,要求检测时的环境状况往往与案件发生时的环境状况有大差别,监测机构陷入两难的境地;此外,由于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一般都较对立,对检测的点位、工况、气象条件等认识不一致,这使得对于现场环境检测内容和方法的确定十分复杂。

3、很多环境司法鉴定条件难以实现:

为获得科学、公正的数据,进行环境司法鉴定时一般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室内甲醛含量鉴定要求在采样前被鉴定房间须关闭门窗12小时,像这样的条件容易实现。而有些鉴定条件就很

难实现。如道路噪声污染鉴定,为了能测算两条平行道路对原告的噪声贡献量,须分别测定高速公路及东环路两条道路对原告的噪声影响,这就要求其中一条道路一天中有三个时段须停止车辆通行,而在车流量如此大的地方实行这一点实际上很难做到。

4、评估机构不确定: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主要由相关部门或有关机构去完成,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严重参差不齐,对及时、有效、公正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带来较大难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原则及范围、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及评估标准等,因此,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各评估机构自行其是,随意性很大。确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是环境民事侵权承担责任根本所在。当前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污染损害属不同范畴的,分别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有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等,都有资格有权利对污染受损的赔偿数额作出认定。为统一规范、组织和管理从事环境污染损

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应由国家行政部门授权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对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有评估资格的鉴定主体部门,未获资格的,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

如何完善:

1、完善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

目前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比较原则。在环境

司法鉴定中出现鉴定环境(条件)争议时应如何进

行,或者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甚至破坏鉴定环境时如

何处理,2001年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

行规定》未作规定。因此,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有

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环境司法鉴定程序,以

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规范、科学、准确\"。

2、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及时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获取环境及其污染证据相当重要。目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管的需要而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对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需要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可提供服务,也可拒绝提供服务。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站及其有条件的部门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设备仪器和环境监测技术人才的资源优势,统一规范、组织和管理从事环境污染监测技术工作,国家通过立法,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使其从行政隶属关系下解脱出来,从根本上改变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人取证难问题。或者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帮助鉴定,从现行的环境监测由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承担转为由社会性的监测服务机构承担,从而营造一个环境鉴定服务的需求市场。

3、明确证据原则:

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列行法律缺乏对其采信应有质证、认证等程序性规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所作出的推论,鉴定结论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手段之一,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审判实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尽管需要的是鉴定结论,但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的质证、认证过程中,即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信时,却不能不涉及到鉴定的规则、检测方法以及鉴定人的资格、知识水平、经验等,甚至有时还要考虑到鉴定人的品行。为此,有必要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使之成为是质证、认证的对象。

4、充实制度:

环境监测鉴定的费用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

他们一旦败诉,他们就要承担鉴定费。在湖南省环境

科学学会开展的鉴定中就有24%的当事人因未交

费而取消鉴定。因此,对受到污染危害后因经济特

别困难而无力申请鉴定的,有关机构应当为当事人

提供法律援助。

结语:

司法鉴定工作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环境领域

的司法鉴定还刚刚起步,因此,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国家进一步完善,希望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得到更好的改进。

第16篇: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二)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场所、仪器、设备;

(三)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五)有进行司法鉴定业务一定的资金保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三级甲等医院中遴选。

第十四条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或者执业申请后,经对相关材料初步审核或者委托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后,根据司法鉴定的实际需要,再决定是否受理。

省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转让。

设立登记条件及鉴定人申请执业条件

发布时间:2009-09-02 点击次数:818次 稿件来源: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篇:司法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与展望

刘家毅 (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公安局)

[摘要]本文通过中外法医鉴定体制的比较,分析了当前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弊端,其存在的理由;展望了新形势新任务下法医鉴定体制改革的新模式;阐述了新世纪中国(司法)法医鉴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 法医鉴定体制;弊端;改革

当前,司法不公是一大社会热点问题,而司法鉴定工作的无序状态,甚至出现显失公正的结论,也是造成成不公的原因之一,广大人民群众非常不满。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

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但是,中国现存的(司法)法医鉴定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更不符合现代法治需要。因此,司法鉴定人员必须认清形势,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与时俱进。要通过不懈的努力,加大呼吁力度,引起高层重视,改革现行模式,为公正司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

(一)中外法医鉴定体制的比较 法医学的任务是为侦查破案、法庭审判提供科学依据。法医鉴定结论是对事实真实性的认定,在诉讼活动中具有证据意义。国外法医学的体制可以简单地归纳成两类:一类以欧洲大陆法为依据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俄国、日本等国)由政府司法机关委托医学院校的法医学教师或医师担任鉴定。法医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接受法院(或法官)的委托,依照专门知识和经验法则,对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和报告的人。被定位于“法官的科技辅助人”,其职责是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因此,法医鉴定人的活动往往具有准司法活动的特点。另一类以英美法为依据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如英国和美国等国)在地方行政长官的领导下设立验尸官制度或法医鉴定局。法医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人由诉讼当事人来聘请,为诉讼各方服务。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医鉴定人往往被称为“专家证人”,其地位与一般证人并无实质性区别。这两种体制的最主要的特点是警察局、法院和检察院都不设立法医鉴定机构,一个城市、地区只设立一个法医鉴定机构。

我国的现行法医鉴定机构则由公、检、法、司、卫、高校等部门分别设立。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若干医学院校以及公检法系统相继设立了法医鉴定机构。1958年以后这些鉴定机构多数归到公安系统管理。自70年代末,全国公、检、法、司、卫、高校等系统根据各自工作的需要,又重新恢复设立了法医鉴定机构,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已经明确形成以公检法三个系统法医鉴定机构为主的全国性网络,使我国的法医体制具有多系统的特征。其中公检法系统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鉴定组织,形成了现在的多系统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格局。这一法医体制在我国的形成,无疑地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法医工作者在配合刑事侦查、法院审判方面做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现行法医体制得以存在的重要理由 1.现行体制的建立有法律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尸体解剖规则》: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以此为由认为公、检、法、司、卫、高等医学院校都应该建立法医机构,以便对各种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我国多系统多层次体制的建立虽有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与上述法律、法规援引有关。

2.法医机构建立于职能部门中便于领导和使用 这是多系统体制产生的最重要的社会原因,由于中国长期受封建主义思想束缚,“官本位”观念严重,膜拜“权力至上”,各系统各部门建立自己的法医机构就像设立一个职能科室一样,认为顺理成章,便于本部门的领导和使用,且有钱有物又有人,还能按长官意志办事,何乐而不为?这是我国法医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之所在。

(三)现行法医体制的弊端和缺陷 随着多系统多层次法医鉴定体制的形成,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部门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法医门诊遍地开花,在许多地区可有十余家鉴定机构,甚至多达

二、三十家。由于鉴定部门众多,当事人任意选择鉴定机构,以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诉讼。越级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鉴定结论,给案件的审理造成很大困难和负担。不少鉴定单位(部门)以创收为主,不问管辖范围,是否手续具备,只要给钱就出鉴定。有的甚至省略必要的病历审查和病情核实程序,使鉴定结果失去真实性、可信性。由于法医鉴定无序,法制约束不严,搞关系走后门者有之,贪赃枉法、弄虚作假者有了可乘之机,使本来在老百姓眼中地位不高的法医声誉进一步遭到损害,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理所当然地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多系统多层次的法医鉴定体制在经济大潮面前必然出现的现象。

目前我国法医鉴定体制的主要缺陷为:

1.缺少统一负责宏观调控的政府管理机构 由于国家没有法律明确法医鉴定工作的主管领导部门,造成长期以来鉴定机构建制不一,各鉴定机构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法医学鉴定的司法程序不规范,鉴定机构的设立和资职审批以及鉴定人的资格和权限有很大的随意性,缺少统一的法医技术鉴定标准,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法律责任不明等,导致各行其事,全国法医鉴定工作呈无序状态。

2.有碍于法医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十分明显,由于各部门的职能、任务和目标不同,因而法医鉴定机构设立在公检法等机关内,鉴定人参加鉴定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出现了“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鉴自审”等现象,不符合现代

法治的科学诉讼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又由于缺少监督机制,很难避免行政干预,鉴定缺乏独立性,受“长官意志”影响不得不改写鉴定结论的现象时有发生。百姓往往认为法医同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影响科学鉴定的社会效果,群众信任度下降,公正性受到怀疑。

3.机构重复、人员分散、力理薄弱、资源浪费 多系统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分别隶属于各自部门,因而容易造成人员分散,资金不足,设备简陋,技术水平低下。面对复杂的、业务面很宽的法医鉴定工作,要求法医什么都会,但什么都不精,从而影响鉴定质量。不同系统的法医不时发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有时相互对立,争执不休、互相拆台,使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完全浪费于“内耗”之中。

4.技术人员长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由于法医工作者散见于各自系统各个部门,相比于法官、检察官、行政长官、同资历医务人员,所从事的是最脏、最苦、高度体力与脑力劳动的高风险职业,但地位低下,职称与工资、警衔不挂钩,只讲奉献,不言待遇,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付出与报酬不相称,使法医工作者心理失衡,工作积极性受挫,鉴定质量受影响,法医队伍不稳日益突出。

二、中国法医体制的展望

世界上不少国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都只有一个法医机构,不论隶属于哪个系统,所有的实验室都是中立的,与各司法机关包括警察局在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而是以委托关系的形式为司法服务,机构负责派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更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避免许多人为因素的干忧,保障司法公正。法医鉴定体制的关键问题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鉴定人制度。其中鉴定人独立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它是鉴定结论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有力保障。鉴定人独立有以下几个方面含义:其一是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负责;其二鉴定人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至于鉴定结论有利于某一方或不利于某一方,那是结论本身的证据功能,而不是鉴定人的倾向性;其三在鉴定人之间的关系上,每个鉴定人都是独立的主体,即没有行政意义的上下级关系,也不能受同行意见左右。

为了保障法医鉴定人独立,今后发展趋势是:诉讼专门机关不应设立从属于各机关的鉴定管理机构,主张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法医机构,中央设法医总局,省市分别设立法医局或法医鉴定中心,在县设立法医鉴定所,行政上受政府领导,接受人大或政法委监督,其负责人由当地政府任命,合并分散在各个系统中的现有人员和设备,由各级政府资助进行机构建设和现代化装备。法医机构中应当设立法医病理、法医物证和法医毒物分析等检验科室或实验室,同时应当设立法医门诊、法医医院、法医研究所。各地医学院校中的法医学教师受聘为兼职法医师,有计划地在法医局中进行鉴定和教育工作。充当法医鉴定人,不但要具备职业资格,还要看其是否具备足够丰富的法律、医学知识和经验,更要认定其品德高尚、客观公正。出任法医鉴定人,必须具有坚定的立场(即在职业生涯中,不受原被告双方影响,也不受任命他的政府影响的立场),享有完全的独立。为保障法医鉴定人的独立,国家要为其提供丰厚的薪水,终身的职业保障,优越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新体制的优点主要是:统一为一个机构,便于对法医事业的发展进行管理和统筹规划,快速发展法医事业;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减少人财物流失;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潜力,利于装备现代化;避免相互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发生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等现象,保证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性;法医鉴定独立于职能部门以外,属于业务机构,可以从无关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可望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鉴定水平,法医可享受国家特殊的待遇,有利于提高法医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提高法医工作兴趣和信心,稳定法医队伍。

新体制的建立是发展方向、是目标。得以实现,还须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需广大法医工作者长期的不懈努力。(本文编辑:包建明) 参考文献:

[1] 李禹,王羚.赴美司法鉴定考察印象综览[J].中国司法,2001(3),4—5. [2] 徐景和,李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上)[J].中国司法,2000(11),4—5.

[3] 徐景和,李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中)[J].中国司法,2000 (12) 4—5.

[4] 徐景和,李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下)[J]中国司法,2001(1) ,8.[5] 沈渭忠.中国司法(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J].当代司法,1999(1),17—18. [6] 周伟.法医鉴定与侦查诉讼实务[M].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21—29.

[7] 贾静涛.我国法医队伍的现状[A].见:中国法医学会.第五次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北京:1996,372—376.

[8] 周士敏 刑事鉴定结论若干问题的辨析[N].检察日报,2002—08—05(3).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Z].1997—01—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Z]1979—12—01. [1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Z].1999—01—18. [12] 尸体解剖规则[Z].1979—10—01.

[1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Z].2002—09—01.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第18篇: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8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我鉴定《司法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第19篇:司法鉴定

关于“世纪遗产争夺案”讨论记录

讨论时间:2012年4月27日

讨论地点:一教204组织人:刘红老师

小组成员:陈镇玉(07) 李曾玲(16) 梁钰麟(17) 姚云谱(34)

叶杰雄(35)

讨论成果:

在观看了龚如心的“世纪遗产争产案”之后,我们小组对司法鉴定的程序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懂得了司法鉴定对案件的重要性,而且司法鉴定在某些案件中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可见司法鉴定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但是在观看完这个视频后,也意识到了一些现有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方面的不足和缺陷,需要后人在不断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加以完善,以下就是我们小组讨论分析后得出的一些理解。

司法鉴定在法律工作中,应当处于一个客观的立场,不能参杂个人彩色。司法鉴定,理应作为被告与原告中立力量而存在,才能保护正义。在大陆,法官大多不具备鉴定能力,鉴定过程无从得知。单凭一纸鉴定书使其威力过度强化,鉴定书的偏向性往往对判决有很大作用。

而在视频中,我们接触的是,英美法系式的香港法庭。

在英美法系式的审判当中,司法鉴定工作者得以现场展示鉴定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官对相关知识的缺陷。面对美国专家对汉字毫不认识,并且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鉴定,没有中国“铁三角”庭上的现场鉴定,确实很难说服陪审团与法官,这是我们大陆法系应当学习之处。

其次,鉴定手法也异常重要。相对于美国专家的机械式对比,我国专家通过全面分析思考的鉴定方式,也是当世典范。打个一个形象比方,美国专家是“平民式鉴定”;我国专家是“福尔摩斯式”鉴定,即从多种因素推理造成差别之因。

再者,法官对司法鉴定的理解、认可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案例中,香港的一审法官竟然以对鉴定专家主观认知来分析鉴定结果,确实不负众望,我们无法理 1

解,法官为何一眼认定大陆专家“不诚实,不可靠”,又何来勇气认为“不诚实、不可靠”的专家鉴定所得结果便为无理,当中可能存在司法贿赂,不过我们认为对大陆人的歧视应当是主要原因。

从案例推及我国大陆法庭现状,我认为我们的“铁三角”败诉机会更大。 首先,我国以一纸鉴定作为判决依据。对鉴定过程无从了解,仅仅从白纸黑字中寻求有理与无理,确实很局限。假若鉴定工作者文笔灿烂,法官看得拍案叫好,心花怒放,对判决会有很大影响。而人无完人,出色的鉴定工作者同时具备五彩神笔,确实要求过高。

其次,我国崇洋媚外严重,大量人认为进口即最好,法官判决难以摆脱“美国专家鉴定即最好”这一想法,加之香港被外国统治了一百年,文化上也会与中国大陆有差异,但是作为法官应该公正地看待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鉴定专家,不可以仅凭自己的主管臆断判决。

再者,陪审团能给予法官更多判决思路,能对法官主观意识作一定限制,可以很大程度上维护正义。例如,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人员随着审判的深入也不断地增加人数,这就能够充分保障了法官判决的公正。

最后,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而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意味着当事人有两次上诉的权利,一个案件最多可以经过三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在这个世纪争产案中,龚如心的第二次上诉也失败了,若此案件在我国大陆进行审判,败诉就是最终的结果,而正因为香港实行三审终审制,才能够使得龚如心在第二次上诉失败后仍有机会上诉,才使真相最后水落石出。当今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行的都是三审终审制,这样更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更加可以保证案件判决的准确度,所以我国应该借鉴三审终审制的优势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第20篇:合同意见书

租赁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连民初××字 致:××××

合同名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送审人:××

送审时间:××年××月××日

一、合同基本情况:

合同的基本条款有所约定,如:

1、当事人的姓名

2、标的

3、租赁期限、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及取暖费

4、租金

5、双方义务

6、违约责任

7、合同生效条款

8、争议解决方式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没有约定

2、有些条款约定明确

3、有些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主要的法律依据: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具体法律依据为: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五)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四、审查修改意见及理由:

1、合同的首部:“出租房:承租方:”。应当详细填写当事人双方的情况,比如:住址等。还有就是合同应当有合同编号。

理由: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

2、合同标的:房屋没有标明产权权属。

理由:承租人应当要求出租人明示房屋产权权属,应当了解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这样防止以后发生纠纷损害到自己的利益。

3、合同第一条中房屋没有标明房屋装修及设施状况,在合同中,仅说明了该建筑总面积为合计439.45平方米,并未说明租赁的实际使用面积。

理由: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3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4、合同第二条未规定水电费由谁承担。

理由:第二条中对于取暖费,物业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水电费没有规定,这里应当明确水电费归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第8款的有关规定。

5、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对于“甲方负责物业费及采暖费,其他任何费用均不承担。”这项不合理,甲方还应该承担房屋的维修费用。

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0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及第221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对于甲公司在合同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甲方负责物业费及采暖费,其他任何费用均不承担”的免责事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所以应当认为该内容无效;

6、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中应当标明乙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就是应当按期缴纳租金。理由:根据《合同法》第2

26、227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

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合同第五条中对于乙方可以终止的合同没有做出规定,存在显失公平,对甲方违约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全面,没有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理由: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这里对于甲乙的权利义务明显规定不公平,存在显失公平。

8、合同中缺少关于所租房屋必要消防设施保障方面的事宜。

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及租赁房屋消防设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所认为该合同中缺少关于所租房屋必要消防设施保障方面的事宜。以免日后该未经消防验收的租赁房屋发生纠纷。

9、合同中缺少必要的免责条款。

理由:我认为可加入“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等或者顺延租期”的免责事由。

10、我所建议该租赁合同应当登记备案。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五、声明与保留

本《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律师事务所××

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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