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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算风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5: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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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客户开销户管理细则

第三章:套期保值与实物交割管理细则 第四章:交易差错管理细则 第五章:出市代表管理细则 第六章:客户质押管理细则

第二部分: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结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结算部对外数据报送管理细则

第三部分: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章:风险控制部门管理细则

正文:

第一部分: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纪业务的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客户开户、交易、套期保值、交割以及客户资料修改与销户等经纪业务环节。

第二节 开 户

第三条 客户(个人和单位)委托公司代理期货交易,必须办理开户手续。

1 开户手续由公司指定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 开户手续包括签订合同、申请交易编码及资料系统录入。

第五条 客户必须以真实身份办理开户手续。个人客户开户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单位客户开户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签署的授权文件。

第六条 公司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应首先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说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并向客户解释<客户须知>和<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提示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二)填写<开户申请表>;

(三)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

(四)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第八条 单位客户开户时,应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及其签署的授权文件;

(三)填写<开户申请表>;

(四)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

(五)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四)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的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五)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成为公司客户: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三)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四)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六) 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七)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客户开户时,公司应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帐户、设置交易编码,严禁混码交易。

第十二条 客户应如实告知在其他公司申请交易编码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客户填写的<开户申请表>,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并向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当向交易所备案。

第三节 交 易

第十五条 公司交易委托方式包括书面委托、电话委托、及网上委托等方式。客户在开户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式,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第十六条 客户按书面委托方式进行交易时,应按要求填写公司提供的交易指令单,并由合同中约定的指令下达人在指令单上签名;公司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至交易所主机撮合交易,并将成交结果及时回报给客户。

第十七条 客户按电话委托方式交易应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公司接受电话委托交易指令,应同步录音。

第十八条 客户按网上委托方式进行交易,应首先签署<网上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及协议书>,并在公司网站下载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

第十九条 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初始密码由公司按统一规则在系统中统一设置,并要求客户在初次登陆后马上进行密码修改以确保交易安全。

第四节 套期保值与实物交割

第二十条 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应首先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交易所要求的所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初步审核后,上报交易所,并及时将交易所审批的结果通知客户;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权监督、管理客户的建仓、持仓和减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办理客户的实物交割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客户应签订实物交割委托书,公司协助客户进行实物交割。 第二十五条 持多头合约有实物交割意向的客户,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全额货款。

第二十六条 持空头合约有实物交割意向的客户,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提交标准仓单及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七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客户有异议的,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司向交易所提出质疑。

第五节 客户资料修改与销户

第二十八条 客户修改开户资料,应提供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的材料,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开户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客户的委托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办理相关销户手

3 续。

第六节 附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公司经理可根据情况在本制度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客户开销户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规范公司客户开、销户诸环节的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惯例和公司《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员工、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 开户流程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客户的开户,财务部应安排专人负责。

第四条 运作部应配合财务部详细了解客户情况,建立客户档案,做好客户关系管理工作。

单位客户开户,应了解并在客户档案中载明单位性质、经营范围、资金来源、期货交易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特殊要求以及有关个人的情况等。

个人客户开户,应了解并在客户档案中载明职业、住址、电话、家庭状况、资金来源、交易偏好以及个人爱好、生日等。

第五条 客户必须以真实身份办理开户手续。

个人客户开户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单位客户开户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签署的授权文件。

第六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填写<开户申请表>;

(三)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

(四)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网上交易者,还须签署<网上期货交易协议书>。 第七条 单位客户开户时,应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及其签署的授权文件;

(三)填写<开户申请表>;

(四)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

(五)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六)申请网上交易者,还须签署<网上期货交易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合同前,应首先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说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并向客户解释<客户须知>及<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提示其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客户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指令下达及确认方式;

(二)客户账户的管理和清算方法;

(三)公司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客户帐户的处理方法;

(四)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收付方式;

(五)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通知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和方式;

(六)公司强行平仓的条件及相关事项的约定;

(七)期货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

(八)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等的通知方式和确认方式;

(九)公司为客户提供咨询、培训和其他服务的范围;

(十)免责条款;

(十一)交易纠纷的处理;

(十二)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如客户对合同部分条款有异议,应向公司风险总监上报审批。

第九条 运作部经理代表公司与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开户文件。

第十条 合同签署后,运作部应及时将客户开户通知书下达给财务结算部。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六)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七)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八)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九)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的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十)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开户申请: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十)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十一) 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十二) 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十三) 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十四) 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十五)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5 (十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节 交易编码设置流程

第十三条 客户开户时,应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帐户、设置交易编码,严禁混码交易。

第十四条 结算部应详实了解客户在其他公司申请交易编码的情况,客户应如实告知。

第十五条 结算部根据客户填写的<开户登记表>,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并向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当向交易所备案。

第四节 客户资料修改与销户

第十七条 客户修改开户资料,应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材料,并提交经客户签章的开户资料修改说明书。

第十八条 财务部将上述资料归档,作为客户开户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将资料修改情况通知给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与客户的委托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第二十条 客户销户应首先将其期货交易帐户的持仓和资金结清。 第二十一条 财务结算部对客户与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查后,将结果通知运作部。运作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帐户已结清且无债权债务关系的,同意客户销户并签署销户声明;

(二)帐户未结清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不予办理。

第五节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与实物交割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与实物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

6 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及公司有关规定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和实物交割业务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节 套期保值

第三条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向公司申报,经公司审核后,按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结算部、财务部负责。

第五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商品套期保值交易,须填报由交易所统一制订的《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买入套期保值交易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金融期货套期保值的客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客户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客户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两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的材料真实性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8日之前提出,逾期公司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九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协助交易所对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现货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客户应予以配合。

第三节 实物交割

第十二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十三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须委托公司办理,并以公司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实物交割业务由公司财务部和结算部负责。

第十四条 买方须在合约最后交易日下午13:00之前,向公司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并缴足所持合约的全额货款,否则,公司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意向书的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8 第十五条 卖方须在合约最后交易日下午13:00前,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背书后交公司,否则,公司有权对其所持空头部位强行平仓。

第十六条 对风险较大的客户或风险较大的品种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公司可以将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调整为最后交易日前三个交易日收市前。

第十七条 公司取得客户交来的货款或有效标准仓单后,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交割程序代理客户在交易所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将从交易所取得的标准仓单背书后交买方客户,并在收到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 卖方须在交易所规定的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日前一交易日,向公司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在收到卖方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客户指令划转交割款。

第二十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必须在指定交割仓库内),须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下午15:00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公司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客户除缴纳交易所规定的交割费用外,另需向公司交纳交割手续费,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节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作规定或与交易所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章

交易差错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防范和杜绝工作过程中的疏漏和差错,培养员工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期货业务是一个高速运转的过程,风险管理是公司内部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差错作为风险的一部分,它的出现会给公司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因此公司员工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业务工作流程,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潜在风险。

第三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二节

差错及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差错”是指未按本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并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主要包括:

1、出现错单;

2、未按编码下单;

3、为客户透支;

4、未按公司规定返回客户确认单;

5、未按公司规定为客户及时强行平仓。

第五条:公司每天对客户交易来往电话进行录音,其目的是为避免纠纷和差错的发生,便于在产生异议时进行检查,保障客户和公司的利益。电话录音为重要的原始资料和凭证,应妥善保存,并由公司派专人负责每日电话录音系统的开启、关闭及正常运行,任何人未经总经理批准,不能随意冲洗,销毁原录音光盘,也不能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随意放听或者转录所录内容。电脑部应做好对所有原始资料能随时查核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公司场内出市代表及运作部工作人员须严格按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业务工作流程操作,有关人员要随时反映情况并及时妥善处理错单等情况。

第七条:结算部应根据每日交易单据及时核查差错情况,并将差错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八条:员工由于各种原因在工作环节中出现差错,填写“风险差错报告”,

10 由当事人填写差错经过,由部门经理对差错的后果做出处理后填写后果与影响,并报公司总经理。

第三节

差错当时人的处理

第九条:工作过程中出现差错,各相关人员和部门经理要及时发现并报告,须在第一时间迅速做出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及时报公司总经理后做出处理。第一时间内未发现或无力处置的应迅速上报,若出现延误,扯皮现象,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实行员工奖金制度,对于出现差错的人员,公司将按规定相应扣减员工奖金。

第十一条:视造成差错的动机性质、行为过程、处理过程、造成的后果及个人出错次数等具体情况,总经理办公会议将提出处理意见,分别给予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以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职处分、取消岗位资格、扣发奖金、辞退等相应处分。

第四节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

出市代表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防范交易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各交易所的交易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出市代表”是指经我公司正式授权并被委派到期货交易所交易大厅代表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公司员工。

11 第二节

公司出市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公司出市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持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持有所在交易所颁发的《出市代表资格证书》。

(四)熟练掌握所在交易所的各项规则,能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 客户质押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交易中的质押行为,保证质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及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质押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质押是指客户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将持有的权利凭证交公司占有,作为其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的担保行为。权利凭证质押仅限于交易保证金,客户帐户亏损、交易费用、税金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结清。

第三条 公司与客户发生质押关系时,客户为出质人,公司为质权人。客户需持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客户办理质押业务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节 质押流程

第五条 质押保证金业务由公司财务结算部负责办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权利凭证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由国家发行的,券面标有发行年度和面额,不记名,不挂失,已上市 12 流通的国库券等实物证券(以下统称国债);

(二)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

第七条 国债票面无污染、无破损,且按惯例分把、捆或箱包装。

标准仓单的质检(或商检)的期限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有效期限内。

第八条 办理质押交易保证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必须是在公司开立期货交易帐户的客户;

(二)每次质押国债的面值不得低于10万元,标准仓单的数额不得小于50吨。

第九条 权利凭证的质押手续:

(一)申请:客户办理权利凭证质押业务时,须向公司提出申请,单位客户经办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权利凭证质押专项授权书》。

(二)验证交存:

1、办理国债质押的客户,须在质押申请获公司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不含批准当日)内,到公司指定银行办理国债鉴定、交存手续;

2、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的客户,须在质押申请获公司批准后,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章背书后,送公司财务结算部办理交存手续。

(三)签订协议和授权书:

1、核算权利凭证质押金额后,客户与公司签定《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权利凭证质押交易保证金协议书》(见附件);

2、客户签署《客户专项授权书》,公司可以持《客户专项授权书》转质权利凭证。

第十条 权利凭证质押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国债质押的,按国债交存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中的较低价格为基准价核算其市值,质押金额不高于国债市值的80%。

以标准仓单质押的,按标准仓单交存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或交割结算价)为基准价核算其市值,质押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对流通、变现能力较差的质押物,如天胶、小麦等,质押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70%。

13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客户在公司交易保证金帐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适当倍数(一般不高于4倍)确定客户的最大质押金额(即配比质押金额)。根据客户权利凭证质押金额和配比质押金额中较低金额作为客户的实际可用质押额度,划入客户交易保证金帐户内。

第三节 质押管理

第十二条 在质押期限内,当质押国债或标准仓单的市值涨跌幅度达到5%时,公司可对该笔质押金额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权利凭证每次质押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一次,延期以6个月为限,并补足仓租、质检费等费用。延期届满仍需质押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标准仓单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该标准仓单的有效期。

第四节 质押终止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终止质押协议并取消质押额度:

(一) 质押人提取和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质押的。

第十五条 质押期内,客户可申请提前退押,但必须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方可办理退押手续,注销质押协议,取回质押的权利凭证,质押手续费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质押期满,权利凭证所折抵的交易保证金已被清偿时,出质人可办理退押手续,注销质押协议,取回质押的权利凭证。

质押期满,当客户以权利凭证折抵的保证金不能清偿时,公司有权按本细则和质押协议的有关规定依法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或变现,用于清偿其折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客户;兑现或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折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公司有权向客户追索。

第五节 质押费用及其他

第十七条 质押期内,客户应交纳质押手续费,同时承担国债的保管费或与标准仓单对应实物的仓储费,以及需兑现或变现时发生的费用。质押手续费的标准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当客户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公司有权将该权利凭证兑现或提货后变现,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交易债务。

第六节 附 则

第十九条 客户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办理质押业务的,需签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并按照交易所有关质押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部分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保障公司期货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客户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条 公司开展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5 (一)合法性原则。结算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结算岗位设置、结算数据处理、结算档案保管应严格管理;公司结算内控制度应遵循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规范化、程序化、授权分责、监督制约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结算部门和结算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节 结算岗位与结算责任

第六条 公司设立结算部。结算部应设置结算操作、复核等相关岗位,负责公司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公司结算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客户开户、申请交易编码、设置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为客户销户、注销交易编码。

(二) 登录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提取结算数据;

(三) 导入交易所当天成交文件、调整保证金比例、运算、汇总打印客户日结算单与发送传真;

(四) 办理客户查询与提款审核;

(五) 客户出入金录入; (六) 办理席位出入金业务; (七) 办理权利凭证的质押手续; (八) 办理实物交割手续;

(九) 做好结算数据的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该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0年,以备查询和核实。

(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结算岗位之间要严格分工,明确岗位责任。每项结算工作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确保内部制约;结算人员不得经办与其结算岗位不相容的业务;结算部印章要由专人保管。

第九条 公司定期对结算部门和结算人员进行业绩评价,对遵纪守法、恪尽职守的结算人员,应予以肯定和奖励。

16 结算人员未能履行责任,甚至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授意结算人员违纪违法、妨碍或阻挠结算人员正当履责的领导或其他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日常结算管理

第十条 日常结算数据包括如下内容:

(一)客户当日成交指令记录单和每一笔出入金凭证; (二)交易所当日结算资料;

(三)手续费标准和保证金标准的修改凭证。

第十一条 正式结算前,必须检查上述结算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结算要求。对出入金凭证,应查看其填写是否完整,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金额填写是否正确;对交易所提供的结算资料要完整收取,并定期做好备份。

第十二条 结算数据录入:

(一)登录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导入客户当日成交文件; (二)客户出入金录入; (三)当日结算价录入; (四)席位出入金录入。

第十三条 结算录入数据的检测与复核。主要是检测录入的各类凭证填写是否有误。数据录入工作,原则上由二人共同完成,即一人录入,另一人复核,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结算数据处理:

(一)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价结算每个客户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相应增加或减少客户帐上资金。

(二)将结算结果与交易所进行核对,包括手续费、保证金、盈亏等。

第十五条 数据打印:打印客户帐单和公司管理部门所需要的报表。

17 第十六条 公司要制定完善的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管理办法,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必须明确审批权限,履行规定手续;同时,客户手续费变动及时归档合同。

第十七条 结算数据报送:向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传报送结算数据。

第十八条 尚未签订《期货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使用合同》的客户每月初仍需要对上月月结单进行签字确认。结算部每月初应及时将未签字确认的客户列表汇总上交风控总监。

第十九条 每月初提供财务记帐所需的交易报表,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分客户的当月平仓盈亏、手续费、资金余额等项目;当月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当月各交易所的盈亏、手续费、资金余额等项目。

第四节 结算部门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结算部门是风险控制的重要部门,每日应按照公司的保证金标准和交易所标准核算客户风险。

第二十一条 结算部门必须每日打印有风险的客户帐单,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有风险问题的客户帐单应载明客户名称、持仓和客户所需追加的资金数额。

第五节 营业部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统一结算制度,营业部不负担结算任务,全部结算工作由公司结算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在每日收市后,应该准确地填制客户成交记录,并及时报送结算部。结算部应对成交指令进行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结算部每日结算完成之后,营业部可以通过交易员下单系统获取其全部客户的交易、持仓和出入资金情况,营业部以此来和客户取得联系和沟通。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客户提款,必须通过结算、财务等部门审核。

18

第六节

内部稽核

第二十六条 结算部门内部稽核。数据收集、录入、核对、处理、打印等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日常结算处理过程中分工协作,互相制约,共同确保结算质量。

第二十七条 结算部应与财务部建立对帐制度。结算部每日向财务部提供最新的交易所资金状况表,按月向财务部提供记帐所需的报表,确保公司与交易所帐帐相符,确保每个客户在财务帐上的资金状况与结算帐单上的资金状况完全一致。

第七节 结算数据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算数据包括结算部取得和自制的所有的交易、清算数据,属公司机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九条 每个交易日结算后,必须对结算数据进行备份,备份应使用合适的存储介质,并定期检查存储介质是否失效,以及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结算凭证要定期装订、备份保管:

(一) 定期装订经纪人提供的客户下单记录;

(二) 定期装订客户月结单签单;

(三) 定期备份各交易所结算资料。

第八节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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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公司经纪业务风险,维护公司与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风险管理责任、确定风险管理内容,以保证公司实现风险管理目标。公司须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风险管理责任为:

(一)根据公司的市场定位确定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确定与之匹配的风险管理目标。

(三)审核批准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是公司的具体经营者,其风险管理责任是:

(一)负责制定和修正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定风险管理办法、审核风险控制细则。

(二)确定风险管理责任并赋予责任单位相应的权力,并保证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

(三)综合评估各种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经理层须及时掌握

公司所面临的重大风险及对上述风险的管理状况,必要时须调整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以便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可以承受的限度内。

第六条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具体监督部门,其风险管理责任是:

(一)监督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及时向公司经理层汇报整个公司的风险状况。

(二)提出防范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处置风险。

(三)监督各部门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代为执行,并对不执行制度的行为提出查处意见。

第七条 稽核部作为独立于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监督部门,其风险管理责任

20 是:

(一)检查公司及所属营业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及所属营业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监

控程序的情况。

(三)审查公司资金营运的情况。

(四)审查公司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事件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六)公司领导授权稽核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务部作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重要部门,其风险管理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

(三)如实反映和监督企业自有资金、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的取得和运用,严禁抽逃注册资本金。

(四)依据交易所资金状况,结合交易部门的要求,合理配置交易所资金,确保客户正常开仓交易。

第九条 结算部是风险管理的重要部门,每日应按照公司的保证金标准和交易所标准测算客户风险,实施风险的动态控制。其风险管理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制定或完善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管理办法,建立客户手续费收取档案。

(三)每日向财务部提供客户出入金单据及最新的交易所资金状况表,及时向财务部提供客户交易汇总表,以确保结算数据准确、完整。

第十条 业务部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其风险管理责任是:

(一)严格遵守各交易所的各项交易规则,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委托方式和公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

(三)按照公司《强制平仓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强行平仓。

(四)办理客户交割业务时,必须遵守交易所与公司《套期保值与实物交割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由公司风控总监进行监督。

(五)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防范错单风险。错单发生后,应及

21 时按照公司《错单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的内容主要涉及开户、出(入)金、交易、结算、交割、资金管理、行情交易系统及信息发布、档案资料管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 开户环节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为:

(一)委托律师事务所对代理合同进行律师见证,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制订相应业务规则,对开户岗进行监督和制约。客户开户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开销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严格审查客户的主体资格,避免产生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的风险。

(四)严格审验客户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料,查验其真伪,并确定与开户资料中所记载的内容相符。

(五)签署合同文件的有关资料必须由开户人(或法人代表)、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本人签字。如更换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后方可生效。

(六)公司不能接受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和个人以法人名义开户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三条 出(入)金环节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为:

(一)结算部、财务部应密切合作,互相监督制约,加强出(入)金环节的风险控制。

(二)审查客户资金来源,检查存入资金的单位名称与客户名称是否一致。

(三)要求客户按照期货监管部门的规定在期货结算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并在期货合同中登记该账户情况,客户办理出(入)金应通过该结算账户与公司在同一结算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客户不得以“退还保证金、佣金返还”的名义随意向第三者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交易环节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为:

22

(一)交易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防范错单风险。

(二)场内外交易员应及时核对成交明细、未成交单,发现错单时,应及时按照公司《错单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严格审查客户资金状况,防范客户透支交易风险。根据客

户可用资金来确定客户的可新开头寸,严禁私自下单,不允许当天平仓性质的擅自透支。

(四)公司经纪人不得接受以任何形式进行的全权委托交易,不

得以任何形式与客户私下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五)当客户手持头寸的风险率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时,必须执行公司风控总监的斩仓指令。

(六)电话录音作为重要的原始资料和凭证,应妥善保存。电话

录音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由专人负责,任何人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冲冼、销毁录音光盘;也不得放听、转录录音内容。

第十五条 交割环节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为:

(一)临近交割月份,要分析客户的交割月持仓情况,了解客户交割持仓的真实意图。

(二)卖方实物交割时,要求客户提供符合合约要求的合格货物,做到货物及时进库。

(三)买方实物交割时,要求客户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准备好交割款。一旦交割款未按时进入公司指定帐户,公司有权在最后交易日实施强制平仓,防范交割违约事件。 第十六条 结算环节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为:

(一)行情波动剧烈时,公司应按照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提高保证金比例,预先控制客户的结算风险。

(二)结算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交易结算结果通知客户。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结算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 23 向该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并将通知情况及时报告公司风控总监。如果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其义务,则须及时向风控总监汇报。

(四)结算部应对存在风险的客户帐户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达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到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的帐户,应当及时按照公司《强制平仓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强行平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

帐户的负债,维护公司的权益,将客户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资金管理环节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为:

(一)财务部应当根据客户现有持仓、交易意图以及行情波动

情况、保证金比例的调整等因素,对公司在各交易所的交易结算帐户内的保证金进行合理安排。

(二)公司员工,特别是驻外出市代表,不得擅自越权调度资

金。公司总部在当地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的帐户,其资金往来划转由公司指定人员办理,调拨权和使用权归公司财务部,此帐户不得用于与交易所期货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行情交易系统维护与信息发布环节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为:

(一)加强行情接收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行情接收畅通、不

出故障。严禁携带自备软件进入网络调试操作,防止电脑病毒侵袭接收系统。

(二)规范信息发布工作。信息部以书面形式(含网站、媒体

等)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价格、行情日评、周评和其他市场信息,应当向客户提示风险,并在显著位置载明“本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买卖建议。”

档案资料管理环节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为:

(一)客户开户资料、交易指令纪录、交易结算结果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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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旦出现客户爆仓事件,应立即运用法律手段,追索客户 业务纪录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的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财务部对期货保证金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以及投资业务应如实反映、严格监督。这两类业务发生时,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完善审批制度、明确经济责任;平时对各种其他债权债务应及时清理,对投资盈亏应及时核算,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节 风险管理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期

货业务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强化员工的风险意识。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培训的具体事宜。

第五节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因违规操作引起重大风险事故,或者在处理重大风险事故过程中,未尽职责、影响事故处理结果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风险事故是指:此类事故的发生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涉入重大纠纷,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并可能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具体包括:

(一)公司交易系统较长时间的瘫痪或交易所暂停公司开仓交易,造成客户无法正常交易。

(二)公司银行帐户或交易所结算帐户被冻结,造成客户无法提

取保证金等事故。

(三)公司客户交易帐户出现重大风险。

(四)公司面临重大法律诉讼。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 事故解决后,相关人员应认真总结、深入检讨,并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公司应将事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书面报告董事会、

25 监管部门或交易所。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风险控制部门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公司经纪业务风险,维护公司与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风险控制部(简称风控部),以负责对客户交易过程中的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控和处置。

第三条

风控部实施的各项规定与措施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必须和公司与客户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相适应。

第二节

制定公司保证金标准

第四条

制定公司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并确保公司保证金收取标准不低于交易所水平。

第五条

根据交易所保证金水平的变化,或在行情发生剧烈波动时,及时调整公司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三节

履行告知义务

第六条

根据公司结算的结果,对风险率大于100%的客户,按合同约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

第四节

强制平仓

第七条

对交易保证金不足,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补足或自行平仓

26 的客户,由风控部工作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数量对其持仓合约进行强制平仓。

第八条

只有公司风控部人员有权对客户持仓进行强制平仓。

第五节

风控岗位设置

第八条

我公司实行分级风控体系,即除公司风控部门外,各营业部设置风险监督员岗位,

第九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设部门经理1人,风险控制员2-5人。风险控制部负责全公司所有客户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条

营业部设风险监督员1人,负责本营业部客户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六节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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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管理制度

交易风控部考核试题

风控管理制度(定稿)

风控合约管理制度

风控采购管理制度

风控部管理制度

风控部门管理制度

风控

风控

风控

交易结算风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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