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定如下买卖条款: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
货物名称:
生产国别:
规格:
第二条 数量:单价:
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到达目的口岸。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合作付款方式:
A. 甲、乙双方以到岸(含保险)价格 ,即CIF价为标准结算价格。乙方
负责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口岸过程中所有的费用,凭相关单据吨位数量与
甲方结算。
B.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7天内将货款总金额的 30% 电汇至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剩余 70% 货款收到货物后一次性结清。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
同为CI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数量/重量证明书: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第八条 装运权责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乙方运输代理人租船公司租订舱位。
B.乙方应在装船后个工作日内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装载数量、合同
号码、船舶代理人,以传真、电子邮件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配合,按期提货。
C.乙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口岸后,在货物检验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甲方不能
按时汇款提货,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甲方负担。如在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甲方负担,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D.乙方应要求合作的船务公司及货代公司向甲方目的口岸申请不少于21天的
免费堆存期。
E.保险:自装船起由乙方自理,但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甲方。如乙方未
能按此办理,甲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乙方负担。
F.乙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
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区。
第九条 检验和索赔:
货卸目的口岸,甲方有权进行查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与合同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务公司的责任外,甲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 7天内,根据货物的质量向乙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乙方不负责任。但乙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甲方,并以挂号函向甲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撤消合同,乙方立即返还甲方所付30%的总货款。乙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乙方原因,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
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乙方不能如期交货,甲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甲方可同意给予乙方10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天按货款总额的千分之0.5。 罚款自第51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二条 仲裁:
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其他
A.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
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B.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2010年6月日至年月日
为本合同的执行期限。
C.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一方擅自中止
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D.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签字盖章):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