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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证(本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6: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证(本科)管理规定

(试行)

一、学生证是取得我校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应妥善保管、爱护和使用,谨防丢失。

二、每学期学生应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注册。

三、学生证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四、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如有内容确需更改,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证明材料,到学生处办理。

五、学生退学时,应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将学生证上交,并由学生处注销。

六、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将学生证上交院系;如需留作纪念,可由院系加盖注销章后发还本人。

七、学生证挂失、补办受理时间为每周五13:30——17:30,学期结束前第五周(按校历周次)起停止办理。

八、学生证遗失或损坏者,须下载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审批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学生证遗失者,向院系提交学生证丢失情况说明,由院系审核,并在《学生证补办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到学生处办理挂失手续;

2、初次申请补办者,须在学生处网站发布学生证丢失声明;如能找回,可及时联系学生处撤回补办申请,如不能找回,在挂失两周后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

3、第二次(及以上)申请补办者,除按

1、2规定办理挂失外,还须在校报刊登学生证作废声明,并自刊登之日起两周后,凭报纸到学生处办理补办学生证手续;

4.学生证损坏者,须持经院系审核后的《学生证补办申请审批表》并携带被损残件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

九、伪造、冒领、转借学生证及以欺骗行为办理多证或利用学生证从事不正当活动者,经查实后,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09]40号)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十、本规定自2009年9月15日起实施。

十一、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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