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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1: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起征点20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500元 超过500元至2000元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超过80 000元至100000元

超过100000元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0 25 125 375 1375 3375 6375 10375 15375 年终奖缴税计算方法

根据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2009年1月份向其员工发放工资24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应缴个税为:(2400-2000)×5%=20元,由于2400元已超过费用扣除额2000元,则计算年终奖税款时无需再减除差额,则年终奖部分的个税应税所得额为6000元,除以12后为500元,使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部分的应纳税额=6000×5%=300元,该员工当月应交纳个税=20+300=320元。

如果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600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差额后的余额,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6000-400=5600元,除以12后为466.7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即5600×5%=280元。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特殊计税办法,每个纳税人一年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采取年终奖分次发放的办法,分次发放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税。

第十三个月工资

“第13个月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在很多效益好的企业中普遍存在。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第13个月工资”为4000元,应扣个税为4000×15%(税率)-125元(速算扣除数)=475元。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计税工资标准,奖金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扣除法定扣除额后交税。

实物或消费券

单位发放的实物,大到住房、汽车、电脑,小到饮料等,有的单位还组织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实际上,这也是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的。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通讯员 秦轩

年终奖不算入“12万年收入”

2008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正在进行,但部分纳税人错把2009年1月开始发放的年终奖当作12万元的申报数据。

税务提醒广大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也就是以取得的时间来界定的。虽然年终奖是作为对上年度工作的奖励,但由于在次年发放,所以年终奖应算做次年的收入。

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部队、个体工商户等等),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支付的个人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都必须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要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办税人员的确定和变更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为扣缴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办税人员履行职责。

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纳税人数众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逐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必须在工资发放明细表增加扣税项目的栏次和在发布派息分红公告中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承担)税款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适用以上公式。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税务部门要求,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每月所扣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照扣缴义务人所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2%付给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有生产经营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除上述措施外,并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以暴力、威胁方式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各条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任何人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词目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发音 mǐ bù yǒu chū,xiǎn kè yǒu zhōng 文档

释义 靡:无;初:开始;鲜:少;克:能。事情都有个开头,但很少能到终了。多用以告诫人们为人做事要善始善终。

出处 《诗·大雅·荡》:“荡荡上帝,下民之辟。疾威上帝,其命多辟。天生烝民,其命匪谌。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示例 你如今那里想俺家,道不得个~。(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五本第四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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