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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教学设计(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03 07:34:18 来源:教学设计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所得税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了解)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掌握)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熟悉)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例1·单选题】王某从公司分得股息10000元,则王某的所得应按( )项目征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D.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答案】D

【例2·多选题】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存款利息所得

B.参加有奖销售所得奖金

C.转让财产所得

D.购买福利彩票所得奖金

E.股息所得

【答案】BD

【例3·单选题】王某属于自由职业者,本月绘画所得为5000元,则王某的所得应按( 项目征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D.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答案】B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熟悉)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

4.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5.其他

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多选题】(2004年)下列个人所得中,适用20%比例税率的有( )

A.股息所得

B.财产转让所得

C.承租经营所得

D.偶然所得

E.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ABDE

【例2·多选题】下列个人所得中,适用累进税率的有( )

A.工资薪金所得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经营承包经营所得

D.股息所得

E.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ABC

【例3·单选题】(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 000元的部分,其适用的税率为( )。

A.20%

B.30%

C.40%

D.50%

【答案】C

【例4·多选题】按照现行税法,劳务报酬收入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 )。

A.0%

B.10%

C.20%

D.30% E.40%

【答案】ACDE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掌握)

(一)工资、薪金所得

1.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2800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例1·单选题】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 )。

A.4000元

B.4160元

C.4800元

D.5200元

【答案】C

【例2·单选题】(2005年,修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减除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是( )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B.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应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

【答案】B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例1·单选题】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该必要费用是( )。

A.1600元/月

B.2000元/月

C.4000元/月

D.4800元/月

【答案】B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计税依据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1·单选题】某人一次获得劳务报酬3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的费用为( )。

A.500元

B.600元

C.800元

D.1000元

【答案】C

【例2·单选题】某人一次获得稿酬所得6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的费用为( )。

A.500元

B.800元

C.1000元

D.1200元

【答案】D

【例3·单选题】每次财产租赁所得4000元以上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减除的费用是( )。

A.800元

B.1600元

C.2000元

D.收入额的20%

【答案】D

(五)财产转让所得

1.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1·多选题】财产转让所得中可扣除的费用有( )

A.必要费用的扣除,即定额扣除800元

B.财产原值

C.合理费用

D.所计提的折旧

E.预计损失

【答案】BC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1.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1·单选题】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

A.每年收入额

B.每季度收入额

C.每次收入额

D.每月收入额

【答案】C

【例2·多选题】下列所得项目中( )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D.偶然所得

E.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CD

【例1·单选题】(2005年)下列项目中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劳务报酬所得

B.稿酬所得

C.财产租赁所得

D.购物中奖收入

【答案】D

(七)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一般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例1·单选题】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 )

A.应纳税所得额的30%

B.所得额的30%

C.应纳税所得额的3%

D.所得额的3%

【答案】A

【例2·单选题】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为()。

A.30%

B.12%

C.30%

D.全额扣除

【答案】D

【例3·单选题】某公民一次获得劳务报酬所得2万元,若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数额为( )

A.4800元

B.600元

C.6000元

D.480元

【答案】A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限额=16000×30%=4800元。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单选题】某纳税人2008年6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400元,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505元

B.625元

C.750元

D.385元

【答案】D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5400-2000=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5%-125=385(元)

【例2·单选题】在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为非居民纳税人)2008年6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10000元人民币。其应纳的个人所得额为( )

A.1465元

B.1305元

C.1200元

D.665元

【答案】D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2800=5200(元)

应纳税额=5200×20%-375=665(元)

【例3·单选题】(2006年)李先生取得稿酬收入l0000元,则该笔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

A.560元

B.1120元

C.1400元

D.1600元

【答案】B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0%)=8000元

应纳税额= 8000 × 20% ×(1- 30%)=1120元

【例4·单选题】(2006年)张先生取得利息收入5000元,拿出其中的2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给贫困山区,则张先生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

A.600元

B.700元

C.800元

D.1000元

【答案】B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5000;捐赠扣除限额=5000×30%=1500元,由于实际捐赠额超过扣除限额,所以按扣除限额扣除。应纳税额=(5000-1500)× 20%=700元。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七、税收优惠(掌握)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例1·多选题】下列所得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利息

B.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独生子女补贴

C.奖金

D.保险赔款

E.抚恤金

【答案】BDE

【例2·单选题】(2004年)下列所得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军人的复员费

B.独生子女补贴

C.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发明奖金

D.个人转让自用达两年以上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答案】D

【例3·单选题】(2006年)下列所得中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先进个人奖

B.保险赔款

C.退休工资

D.抚恤金

【答案】A

八、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自行纳税申报

1.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

)。

(1)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例1·多选题】下列(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构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D.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E.取得偶然所得的

【答案】ABCD

(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1·单选题】(2008年)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B.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C.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D.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答案】C

【例2·案例分析题】李某2009年5月份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2000元

(2)取得股息收入1000元;国库券利息收入200元

(3)取得稿酬收入5000元

(4)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00元,并将其中的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支付稿酬的单位应代扣代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

B.李某取得的稿酬收入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

C.李某的劳务报酬收入应按3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D.李某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

【答案】A

(2)劳务报酬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

A.3520元

B.4600元

C.6360元

D.6600元

【答案】A

【解析】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2000×(1-20%)=176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7600×20%=3520元。

(3)稿酬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

A.560元

B.588元

C.800元

D.840元

【答案】A

【解析】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1-30%)=560元。

(4)李某对希望工程基金会的捐赠,正确的处理为( )

A.应全额在税前扣除

B.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400元

C.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000

D.超过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BD

【解析】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0%)=8000元;捐赠扣除限额=8000×30%=2400元;由于实际捐赠额超过扣除限额,因此应该按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李某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

A.5300元

B.5400元

C.6360元

D.8760元

【答案】B

【解析】应纳个人所得税=22000×(1-20%)×20%+1000×20%+5000×(1-20%)×20%×(1-30%)+(10000×(1-20%)-2400)×20%=5400元。

【例3·案例分析题】(2007年,经过修改)中国公民张某系一大学教授,2009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

(2)一次性取得设计收入20000元,缴税前从中依次拿出6000元、5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分别捐给了农村义务教育和贫困地区;

(3)出版专著一部,出版社支付稿酬l00 000元;

(4)在A国讲学取得税后收入20000元,已按收入来源地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000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取得的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元。

A.5700

B.6564

C.7200

D.9900

【答案】A

【解析】每月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4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5700元。

(2)张某取得的设计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元。

A.1000

B.1400

C.1800

D.l960

【答案】B

【解析】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之后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6000=10000元,则向贫困地区捐赠的限额为10000*30%=3000元,实际捐赠5000元,允许扣除3000元,应纳税额=[20000*(1-20%)-6000-3000]*20%=1400元。

(3)张某取得的稿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元。

A.11 200

B.14 000

C.16 000

D.20 000

【答案】A

【解析】应纳税额=100000*(1-20%)*20%*(1-30%)=11200元。

(4)张某从A国取得的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200

B.680

C.1900

D.3200

【答案】B

【解析】抵免限额(在我国的应纳税额)=23000*(1-20%)*20%=3680元;应补税680元。

(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张某不是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B.张某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C.稿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以支付稿费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D.张某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从A国取得的讲学收入应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款缴入国库

【答案】BC

推荐第2篇: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产生与发展;掌握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熟练应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纳管理。

本章重点内容:纳税人身份判定、应税所得项目、税率、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计算、减免税优惠、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纳税办法。

本章难点问题:费用扣除中有关\"次\"的规定、应纳所得额确定、应纳税额计算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等。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他们各自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又将其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的条件(只要具备其中1个条件即为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这里“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1年的个人。

这里“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居民纳税人种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2)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

3、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任何地方的应税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人判定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两类;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2、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

3、劳务报酬所得: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4、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所得:实现转让的地点

5、财产租赁所得:出租财产的使用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方所在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的使用地

第二节 应税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对投资人或合伙人征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有两种情形)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注意与工资薪金所得区分开来

5、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除外);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节、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三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以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确定为5%~45%。(税率表略)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两个应税项目,税率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确定为5%~35%(税率表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协议)不同,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其他收入上交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即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20%的比例税率:适用于以“次”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它八项所得项目。但在具体运用时,有的项目有加征规定,有的项目有减征规定,因而还要加以区别: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有加成征收,具体规定如下表:(举例)

2、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征收率14%。

3、其它六项所得均按20%比例税率,它们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不同,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同,因此需分项计算各项目应税所得额,以某项应税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各项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或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说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全年可减除24000元。(举例两种情形予以说明)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叁仟元伍佰元后(外籍人员按肆仟捌佰元)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说\"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费用扣除问题。

二、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

附加减除费用只是针对应税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作出的特殊规定,其目的是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外籍人员和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税收负担。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3)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

2、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4800元。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中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的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即每次收入都可以减除定额或定率的费用的标准,以其余额计算应纳税额。如何准确划分\"次\",对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避免税收漏洞都十分重要。为此,税法按不同应税项目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即前面提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的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针对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分别为:

1、工资、薪金所得(教材有误)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

(1)查账征税:

有关扣除项目及标准参见教材,特别注意: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者的个人生计费可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可以税前据实扣除。

(2)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费用-20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注意财产租赁的收入额中还有法定税费和修缮费用准予从中扣除,教材案例有误)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7、财产转让所得(在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时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1、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居民纳税人)一次取得年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税问题。(结合教材第205页)

(1)个人取得的上述奖金,不能平均分摊于各月,而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取得的当月计算纳税。

(2)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而该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2、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全额\"是指扣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但对可提供有效合同或者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个月并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成月工资、薪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4、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5、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税款

在实践中,如雇主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为不含税的净所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已由雇主代其缴纳,此时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对应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见案例7-14)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可分为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和定律负担部分税款两种情况。

①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 )÷(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这类纳税人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这要取决于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对其工资薪金征税时首先要加以区分。

(2)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必须明确的是:不论工资薪金由境内或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只要是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也就是说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是纳税人实际工作地,而不是所得支付地。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有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问题。

(3)对上述个人的工薪所得征税有税收优惠:

①对在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即半年)的非居民纳税人,其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征税。

②对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不满5年的居民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境外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免予纳税。

7、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在减除20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终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已预缴税额

8、一人兼有多项应税所得(见教材第208页案例7-15)

纳税人同时取得两项或两项以上应税所得时,除按税法规定应同项合并计税的外,其他应税项目应就其所得分项分别计算纳税。

税法规定应通向合并计算的应税所得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纳税人兼有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以上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如几个人共同完成一部著作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10、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个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上述收入在当地上一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部分免税;超过部分应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1999年11月1日起取消免税规定)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符合规定的见义勇为奖金。

11、企业和个人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不予免税。

12、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有: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第七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一限额扣除的原则与企业所得税中相关的内容一致,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结合教材第209页案例7-17)

一、计算扣除限额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不同性质所得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因此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应采\"分国分项\"的计算方法,即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这与企业所得税计算扣除限额采用的\"分国不分项\"方法要区别开。

二、运用扣除限额

以纳税人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与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相比较,低于扣除限额的应在中国补缴其差额部分;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另外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不行。

第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八节 纳税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

一、自行申报办法(适用范围、纳税期限、地点与方式)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代扣代缴办法

是目前实际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主要纳税办法。学习中应关注以下主要内容:

1、扣缴义务人

凡向纳税人支付除个体工商业户所得项目以外各项应税所得项目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2、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推荐第3篇: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三个外国人如何缴税?

• 乔治、布莱克和史密斯三位先生均系美国俄亥俄州人,而且都是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乔治和布莱克两位先生于2006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中国的分公司工作,在北京业务区。紧接着2007年2月10日史密斯先生也被派往中国工作,在上海业务区。其间,各自因工作需要,三人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乔治先生于2007年7月~8月回国两个月,布莱克和史密斯两位先生于2007年9月回国20天。 2008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元。布莱克和史密斯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公司的1美元。

• 思考:三人应如何缴纳个税?

•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史密斯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布莱克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缴税。布莱克先生不明白,便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是布莱克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和史密斯两先生是非居民纳税人。 案例分析:三个外国人如何缴税?案例分析:

• 本案例涉及到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个概念。

• 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国际惯例被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种,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在本案例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和要经济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在本案例中,乔治先生一次性出境两个月,明显超过30天的标准,因而应定为居住不满一年,为非居民纳税人;史密斯先生于1999年2月10日才来中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没居住满一年,因而也不是居民纳税人;只有布莱克先生在1999年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临时离境20天外,其余时间全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人,其全部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资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 例2:张某为中国公民,2008年1-12月工资均为2000元,假定12月31日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元。请计算张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 (1)由于12月的工资已超过扣除费用标准,可直接用不含税奖金除以12的商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每月的不含税奖金=22800/12=19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5元。

•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25)/(1-10%)=25305.56(元) • (3)含税的全年一交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每月的含税奖金=25305.56/12=2108.8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元。 • (4)张某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305.56*15%-125=3670.8(元) • 1.王某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07年度的利润方案为每10股送3股,并于2008年6月份实施,该股票的面值为每股1元。上市公司庆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 )。 A.300元B.600元C.1500元D.3000元

•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0000÷10×3×1×20%×50%=300(元)• 作家马某2007年2月初在杂志上发表一篇小说,取得稿酬3800元,自2月15日起又将该小说在晚报上连载10天,每天稿酬450元。马某当月需缴纳个人所得( )。A.420元B.924元C.929.6元D.1320元

• 答案解析:出版再连载视为两次稿酬,(3800-800)×20%×70%+450×10× (1-20%)×20%×70%=924(万元)

• 3.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07年取得以下所得: 1)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800元;

(2)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

(3)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得税折合1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

(4)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000元,未扣缴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每月取得租金5000元;

• (5)7月份,与同事杰克(外籍)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6 00元,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4比例分配稿酬。

(6)10月份,取得3年期国债利息收入3888元;10月30日取得于7月30日存入的三个月定期存款90 000元的利息(银行按年利率1.71%结息);

(7)11月份,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06年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 000元; • (8)1~12月份,与4个朋友合伙经营一个酒吧,年底酒吧将30万元生产经营所得在合伙人中进行平均分配;(其他相关资料:银行定期存款自存款当日计息、到期日不计息,全年按365天计算。)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回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李某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某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3)李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4)李某从B国取得课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李某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李某小汽车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银行应扣缴李某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9)李某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李某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800-1600)×20%-375]×12=15180(元(2)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29473.6(元) 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29473.68×30%-2000=6842.10(元) (3)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1500=900(元) (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3×(1-20%)×20%=4800(元) (5)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00×5%(1+7%+3%)×3=275×3=825(元) • (6)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275)×(1-20%)×20%×3=2268(元) • (7)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6000×60%×(1-20%)×20%×(1-30%)=3763.2(元)

• (8)累计天数=2+31+30+29=92(天)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90000×1.71%×16÷365×20%+90000×1.71%×76÷365×5%=29.52(元)

• (9)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18-200)×500-870-350]×20%=155(元) (10)李某分得:300000÷5=60000(元)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0000×35%-6750=14250(元) • 例3: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 2008年3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16OO)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1600)x20%-375=745(元)

•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x适用税率-速除数 • =1900x10%-25=l65(元)

• (3)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160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1900-1600)x20%-375=1125(元)

•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215元(1125-745-165)。 例4:

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600元(平均每月5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该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 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

• (l)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800元,其余额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额为: • (5800-4800)x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 =75(元) • 全年应纳税额为:75x12(月份数)=900(元)

•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为: • 应纳税额:30000x(l-20%)x20%(税率)=4800(元)

•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700元(90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500元(5700-5200)。 •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 [l5000x(l-20%)x20%(税率)]x(l-30%)=1680(元) 即其抵扣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

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其在B规定前提条件下补减。

推荐第4篇: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改革研究

摘要:个人所得税对于我们即将毕业,迈向社会的大学生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与我们以后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个人所得税近几年来也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程度最高、改革力度最大的一个税种,并且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也有较大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个人所得税也暴露出许多与现阶段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公平问题。本文通过搜集相关资料,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借鉴一些个人所得税制度较成熟的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理论与实证的结合上,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改革进行较为深入系统地分析,并就今后如何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提出一些个人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收方法

减除项目

费用标准

改革

税制 正文: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2011年9月1日实施,我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1年11月10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5347.49亿元,提前两个月超额完成2011年全年目标。但是,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取得收入的渠道和方式日益多样化,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日趋复杂和困难,其对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受到质疑,税制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广泛争论,改革和完善的要求日益迫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的改革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和比较研究,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

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为了实现有效征管,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的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管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二是自行申报纳税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个人所得税减除项目:首先,大多数国家有个人宽免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扣除必要的生计费用,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其次,对于必要的经营费用,多数国家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扣除方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类。再次,对于非经营费用,多数国家限制扣除或不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最后,对于亏损,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冲减所得,少数国家允许分项弥补经营亏损和资本利亏。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一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三是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定为800元/月。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一是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来华投资和工作的外籍人员增加,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国际间平等合作,必须要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二是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资只有64元左右,所以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此,800元/月的扣除额主要是根据外籍人员当时的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确定的。1987年出台实施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将国内公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并规定每月扣除标准为400元至460元。1993年10月,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内外两套税制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最终确定为800元/月。2011年9月,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功效仍令人不能满意。在效率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很大,税收流失较多(至少在1/2以上),征收潜力巨大;在公平方面,我国2004年个人所得税中有65%来源于工薪阶层,“贫富倒挂”现象十分明显。这些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我们首先可以想到那些存在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和一些所谓的避税行为,但归根到底,制定设计方面的漏洞才是最根本的,我们不能本末倒臵。

三、启示及结论: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改革及现状进行分析,可得出一些个人的建议及策略。

1.综合所得税制

“十一五”期间有关部门规划的税改工作,多数都已完成。但有两项税改工作未能完成:一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二是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累进税率,最大缺陷在于,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成为个税课税主体,不符合公平原则。个税改革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聚焦点,个税改革的目标应是综合所得税制。所以采取小步逼近方式进行改革。

2.应定位富人税

财产税应定位为富人税。中国贫富差距、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要着眼于基础环节———财产存量,正因为如此,国家把财产税改革写入“十二五”规划。征收财产税,首先应选择合适的税种,财产税一般分三类:一般财产税,针对个人总财产征税;财产转让税,比如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个问题中国争议很大,可暂时搁臵;特种财产税,针对人们拥有的某一种或某几种有代表性的财产征税,中国人有代表性的财产主要就是房产,因而,就选择以住房保有环节这笔财产作为开征房产税的突破口。

3.现行费用扣除规则应充分考虑

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纳税人的净所得而不是毛所得。净所得的计算就必须在毛所得的基础上考虑到相关因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多寡、房屋购建、医疗费用等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

例如:月收入同样为4500元的A先生与B先生:A先生单身一人,没有任何赡养、抚育责任,月生活开支合计1500元。B先生家有五人,妻子待业无任何收人来源,另需要养育小孩与赡养老人,每月家庭基本生活开支2000元,老人赡养费800元,小孩教育开支500元,开支合计3300元。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收人相同的A先生与B先生,必须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但他们俩人同样所得的含金量是不同的。因此单纯着眼“所得”,不考虑生活负担,是以形式上的“公平税负”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税负”,从这一点来说,仅按收入纳税无法体现公平纳税的立法原则。

4.加大税法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的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劳动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进行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力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务官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分析后发现,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

因为申报制度取决于纳税人的主动申报,如果纳税意识不强是无法完成从分类制到混合制再到综合制的转变的。为此,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税务部门而言,更应强调从严治税。目前,堵漏增收的潜力依然很大,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查细管,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改革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先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途径。我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及量能课税的原则,应立足我国国情,现阶段实行以分类制为主的分类综合制,而后逐步过渡为综合制。对于费用扣除标准,虽然已经将标准提升为3500元,但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抚养、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扣除标准指数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我认为应当减少累进级距,拉大税收差距。对于目前国民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实行源泉扣缴为主多种征收方式为辅的征缴手段,并完善税法,加大税法宣传,严惩偷税漏税行为,特别是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当然,更需要相关机制的完善,如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诚信制度,个人收入和政府支出透明化等。

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个人诚信评价制度,将每位公民的诚信活动记录在案,如在个人纳税、个人消费信贷和经济活动等方面有不良的记录,就要使个人在经济上、声誉上付出一定的代价。与此同时,我国可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诚信纳税制度,建立纳税档案,税务部门定期公布纳税人纳税情况,将其作为衡量纳税人信用等级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其纳税情况将纳税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在税收检查、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鼓励纳税人诚实纳税。对那些守法的有信用者,在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方面给予便利,而对那些违法违规、信用缺失者,必须有相应的限制、惩罚举措。

个人所得税完善是要考虑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供养人口的多少、个人收入的分配模式和社会保障体系得完善程度、通货膨胀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同时个人所得税还需要个方面的努力,国家立法执法,公民知法守法,社会监督法的运作。加上全社会的努力,才能让个人所得税更加完善,更能有利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 总之,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与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标准和自行申报纳税,体现“全面、简便、合理、适用”的基本要求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随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会越来越大,国家的财政能力会越来越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能力会越来越强,我国的国民收入差距也会越来越小,最终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有效促进纳税人公平,实现和谐社会,减少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1) 羊城晚报

个税改革目标:综合所得税制

2011年4月2日 (2)李光龙.个人所得税制应强调公平功能.税务研究,2002年9月10日 (3)王金梁.浅议个人所得税改革.税务研究,2005年10月9日

(4)张富珍.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税收研究,2006年12月25日

(5)陈锷.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经济师,2009年1月4日

(6)贾俊远,张博,温蓓.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市场周刊,2004年6月14日

(7)陈怡松.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设想.商场现代化,2008年5月11日

推荐第5篇:个人所得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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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及职称:

所 在 电 大: 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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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摘 要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澈”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基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是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施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

而在一些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采取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外,还采取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人所得税早就是国际惯例。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之路,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便确定改革方向。2006年,这个改革方向还被写入了“十一五”规划。

当然,改革个人所得税也不是孤立进行的,需要外部环境的结合。如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尚未建立,而要想中国个税制度完善,征信制度首先需要大力改进,让有关部门把个人收入情况了如指掌。

此外,对于个人所得税,政府历来有两个工作思路:调整税制和加强征收。这两种选择都有必要而且也都重要,并均会取得实效。但 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两种操作并非处于同一层面。相对而言。税制结构的调整时基础性的,加强征管则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行动。

关键词 : 个人所得税 改革 公平

目 录

摘要 目录

前言…………………………………………………………….1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含义与历史…………………………… 1.1个人所得税改革含义…………………………………. 1.2个人所得税改革历史…………………………………..2现行所得税的缺失表现……………………………………. 2.1分项税制难以实现税收公平………………………….. 2.2税率级数过多而造成公平缺失……………………….. 2.3个人所得透明度较低使征收管理难度较大………….. 2.4税收征管质量不高……………………………………… 3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措施………………………………. 3.1改分项所得税制为混合型税制……………………….. 3.2优化累进税率级数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3.3完善相应措施并建立个人所得税的交叉稽核体系……. 3.4加强宣传教育与完善法制建设…………………………..4结论…………………………………………………………….参考文献………………………………………………………… 致谢……………………………………………………………….

1

前 言

我国自1980年9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几经修改,对我国居民收入的公平分配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1980年的800元调到现在的3500元,然而,数据显示,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这就预示着8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来自中、低工薪阶层承担,这就出现了所谓的“逆向调节”现象。有鉴于此,要实施差别化的个税政策,一方面要提高现行个税起征点,不妨把这项权利下放到各省,国家规定一个上限,譬如不超过5000元,让各地依据当地实施收入状况,来确定自己的起征点。

尽管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调整,但是对缩小个人收入的差距调节并不十分明显。因此,就如何使个人所得税与我国的市场经济相适应,更好的发挥其调节作用做出了分析。

2 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1.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含义与历史 1.1 个人所得税改革含义

个税改革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 1.2 个人所得税改革历史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1980年的800元调到现在的3500元,然而,数据显示,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这就预示着8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来自中、低工薪阶层承担,这几出现了所谓的“逆向调节”现象。有鉴于此,要实施差别化的个税政策,一方面要提高现行个税起征点,不妨把这项权力下放到各省,国家规定一个上限,譬如不超过5000元,让各地依据当地实际收入状况,来确定自己的起征点。

个税改革不能总在免征额上打转转,似乎已达成共识。今年3月份,一份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报告就郑重提出了将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征收,以此降低赋税。实际上,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的制度,不仅比现在单纯抬高免征额更趋合理,也能让中层阶级,利用税收扣除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

2.现行所得税的缺失表现 2.1分项税制难以实现税收公平

3 我国目前实行的征收办法,将个人所得税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尔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十一个项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收入渠道也五花八门,而对不同收入来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标准的征税模式使收入相同的纳税人之间产生纳税差别化;收入来源多的人可以按照纳税项目分别扣除一定的买免征税,可以不纳税或者少纳税;而收入来源集中的人却要因为扣除免征额度小而要多纳税。在这一定程度上会驱使纳税人分散其收入所得,造成逃税、避税现象。而在所有需要纳税的11个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额占个人所得纳税税额的比重越来越大,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中,很大一部分是城镇居民,城镇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工资薪金。随着物价的不断提高,各地政府也随之提高最低工资的标准,城镇居民的所得也随之提高,如果实行分项税制,会对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越来越丰富,税法仅仅对所列出的项目进行征税,使大批的隐形收入排斥在征收项目之外,给税收的监管带来了相当的复杂性,使税务部门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造成大量的漏水漏管现象。 2.2 税率级数过多而造成公平缺失

4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等所得均采用累进税率,而对其他的个人收入采用比例税率,这样就使同样金额的收入因来源不同而缴纳的税款也不相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取非常细的划分,并且设置较多的级数,税负相对来说比较重,边际的税率较高。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多、差额小并且累进跳跃过快,造成公平的缺失,抑制了中低收入者的工作热情。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七级税率中,最低3%,最高45%。根据我国的累进税率的规定,最高的边际税率高达45%,这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也是不多见的。经计算,要想达到45%,月收入必须在103500元以上。目前我国工资在这一水平上的少之又少,这就使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不尽相同。而现实生活中缴纳税负的主要以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为主,这就使中低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降低。边际税率的过高,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调节过高的收入差别,但是却有很多负面效应产生。设置较高的边际税率,同样会打击高收入者的积极性,他们会通过逃税漏税途径使自己的税负减少。更有甚者,较高的边际税率会使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降低,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2.3个人所得透明度较低使征收管理难度较大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目前有两种:代扣和主动申报缴纳。在这两种纳税方式中,都会对普通的工薪阶层产生不利影响,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要阶层。这是因为他们的收入结构比

5 较单一,需要计税的收入比较清晰,其工薪赋税自然难以逃脱。如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在纳税过程中通常采用比较规范的代扣代缴方式,结果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方式在中低收入的革新阶层执行,而在高收入人群中效果甚微。因为高收入人群往往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不再局限于一份职业,收入来源也多种多样,其工资薪金也许不高,但其额外收入才是真正的支撑收入,在对高收入人群征收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同时,其额外收入却很难被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的申报和代扣代缴只能依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其真实性很难落实到实处。截至2010年末,个人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人自行申报期结束时,全国仅有268.9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与去年同期相比,虽然增长了12%,但与实际数额还相差甚远。

2.4 税收征管质量不高

经济多元化使得收入渠道多样化,隐性收入、灰色收入比比皆是。而目前我国的征管方式落后,缺乏一整套控制个人财产和收入的体系,这就使得征管人员无法和直销纳税人的全部收入,而使税源流失,同时也有失公平。另外,代扣代缴工作落实不到位,一部分代扣代缴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扣或者少扣应缴纳税款,甚至于纳税人合伙将偷税转变为合法的税收筹划,国家目前对偷税漏水的界定模糊,处罚力度较轻,这就使偷税漏税成为可能。个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由于“人情税”现象而使

6 国家蒙受损失。

3.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措施 3.1改分项所得税制为混合型税制

所谓混合型税制模式是综合所得税制和分项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型模式,这类征收方式符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但是由于我国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所得收入申报制度、信息收集传递制度以及部门间协调还不完善,因此,目前我国应改变现行的所得税收模式,逐步走向分类制与综合制混合征收模式。在这种混合模式下,对纳税人平时收入、容易发现的所得收入,实行综合征税。而对偶然所得收入、不容易发现的个人收入,实行分类征税。同时,我国应该把纳税项目从规定纳税项目改为规定免税项目,把国家给予免税的项目列举出来,可以免收个人所得税。而其他没有说明的项目都需要征税,这有理由解决税源流失问题。 3.2 优化累进税率级数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我国应参照西方国家税率设计的方式,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数以及最高边际税率进行优化。我国目前实行的累进税率级数过多,并且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不利于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虽说从理论上级数设计较多时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一般来说,应该在个人所得收入额度较小时,级距分布较小;在个人所得收入额度较大时,级距分布较大。在优化累进税率级数的同时,还需降低最高边际税

7 率。45%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对于国际水平来说已经过高,而在国内的阶层中也很少有人达到这个水平。因此,应该降低高档的边际税率,以调动高收入人群主动纳税的积极性,避免最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

3.3 完善相应措施并建立个人所得税的交叉稽核体系

税务部门应当以信息技术为核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实现各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信息互换体系,并定期查阅纳税记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以及发现偷税漏税行为。建立个人违法查询系统,对于偷税漏税行为在系统上进行公布,并记录个人诚信档案,使诚信纳税作为银行是否贷款,雇主是否雇佣的重要参考指标,这无形中增加了偷税漏税的隐性成本。 3.4加强宣传教育与完善法制建设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普法知识宣传,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曝光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提高公民自觉纳税的法律意识,鼓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明确代扣代缴人员和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对代扣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对于参与偷税漏税的相关人员要处以严厉处罚。同时要提高所收税费的透明度,规范财政预算,使税收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4.结论

综合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在减税方面的效果,对中等收入者的益处更大。据透漏,改革后或将使大部分工薪族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同时符合最高税率的高收入者数量也会增加。

8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的三项内容,除适当提高费用扣除额,调整税率级次级距,还包括关于完善征管措施,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

未来,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将在部门信息共享、工作协同上做出规定。

具体内容是初步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并与社会保险统筹使用。单一账号制度通过以公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引入公安部门身份证信息。此外,还将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实施税务和金融、工商行政部门涉税信息的共享。

国税总局相关官员表示,综合税制改革开展的最大障碍,是税务部门缺乏纳税人真实有效的信息,无法建立电子稽征平台,而目前税务部门还无法独自获得这些信息,只有国务院通过法律法规形式规定,才能在部门间共享。

9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22

10 致 谢

大学即将过去,在这里,我深深感谢老师,感谢他们陪我走过了这段令我难忘的快乐时光。回想求学几年来,心中充满无限感激和留恋之情。感谢母校为我们提供的良好学习的平台,使我们能够专心学习,陶冶情操。谨向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老师不仅在学业上言传身教,而且以其高尚的品格给我以情操上的熏陶。本文的写作更是直接得益于他的悉心指点,从论文的选题到体系的安排,从观点推敲到字句斟酌,无不凝聚着他的心血。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师恩重于山,师恩难报。我只有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努力做出点成绩,以博恩师一笑。

推荐第6篇: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2.征税项目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20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至今)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级数 1 2 3 4 5 6 7 8 9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0 25 125 375 1375 3375 6375 10375 1537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元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800元以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现行标准为每月32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级数 1 2 3 4 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20% 30% 35%

速算扣除数

0 250 1250 4250 6750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全年应该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现规定每月可以减除8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应纳税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或者应税项目收入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3.主要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储蓄存款利息,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按照规定提存、领取的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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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一直是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认为有必要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当前个税改革的紧迫性在哪里?今后个税改革将会迈出怎样的步伐?个税改革如何成为缓解收入分配矛盾的突破口?围绕这些问题,代表委员条分缕析,建言献策。

促公平、助发展——个税改革提速正当时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职责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但目前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力,这不是我国施行个税的初衷。在目前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下,推动个税改革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张复明说。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22.5%,个人所得税增幅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26.8%,仅低于受政策性因素影响的财产转让所得税收入增幅。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个人所得税制应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进行调整。“个税中的费用扣除额是保障生活基本需要的部分,现在人们的消费支出范围不断扩大,物价尤其是食品和居住价格涨幅很大,保障人们生活基本需要的成本在上升,个税应进行相应改革。”

张复明表示,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调结构、转方式的关键时期,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通过个税改革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让人们对收入有着良好预期,才能把笼子里的储蓄放出来,这是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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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十二五”开局之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同时指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期问题和长期问题交织,结构性问题和体制性问题并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妥善加以解决。

应对上述短期问题、长期问题,结构性问题、体制性问题,推出相关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势在必行。通过收紧流动性、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等措施稳定物价、加快以个税改革为代表的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更透明、更公平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全面推广基本药物制度破解“药价虚高”,通过房产税政策落地、提速保障房建设给力楼市调控……2011年,这些经济政策备受期待。

稳定物价

收紧流动性最有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把稳定价格总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新年第一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锡林郭勒盟牧区看望干部群众时再度强调物价调控,“中央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稳定物价,我们还将把稳定物价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

2010年下半年,全国物价连创新高,尽管相关部门自三季度起就在农产品供应、打击囤积炒作等方面加大力度,但至年末,物价水平仍然高于预期调控目标。2011年,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仍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相关部门对此也是出言谨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去年年底曾表示,“引发价格上涨的根本原因仍未消除,今后一段时间,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任务十分艰巨”。

从2010年的调控政策看,农业部和发改委的多次抛储均被抢购一空,多部门联手打击“非法游资”也没能打住CPI数据。专家普遍认为,连年货币增发造成的流动性过剩是社会资本参与投机的根本原因,如果流动性不减,各种调控手段都是隔靴搔痒。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霍德明表示:“流动性过剩是2010年通胀水平走高的源头。”他认为,未来一年,国家可通过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加息等方式稳定物价,以使CPI远离警戒线,“紧缩流动性将是2011年最有效的稳物价调控措施”。

作为影响CPI的重要因素,农产品价格水平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此前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是2011年“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大兴水利强基础、狠抓生产保供给、力促增收惠民生、着眼统筹添活力。相关专家预计,在即将出台的2011年一号文件中,水利建设将成为重中之重。

农业部农村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表示,农产品价格上涨、农业抗风险能力薄弱,保障农产品供给尤为重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从而有助于应对通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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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月来高涨的物价再次掀起对个税起征点的讨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却表示,如果其他条件不改变而只提高起征点,将是很坏的结果。他在“2010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颁奖典礼”上表示,“十二五”期间,个人所得税要找到合理方案和时机加快推进,基本的原则仍是降低低端税负,适当增加高端税负,特别应强调将高端收入者工薪以外的收入综合进来。

个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工具,贾康表示,按照现在工资薪金2000元的起征点,70%的工薪收入阶层已经不纳税,中国所有的农村区域也不纳税,提高起征点对真正这些需要得到扶助的人,没有一分钱的好处;而剩下只有30%仍然交税的人,提高起征点后真正降低的税负,每个人只有几块钱、十几块钱一个月,但那些高端收入的,像一些打工皇帝,可能年薪是千万元计,提高起征点后减少的税更多。

◎我国11月的CPI达到5.1%,创出两年多来新高,并且连续4个月冲高。物价上涨压力再次让公众关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大多数专家及民众表示应该提高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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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族成个税改革最大受惠者

或弃用提高起征点方案,采用“减少级次,调整级距”,减税力度更明显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明年各项改革的具体部署中,收入分配改革位列首位。会议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努力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继明确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后,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纪宁近日透露说,“收入分配改革虽然难度很大,但中央决心很大。明年在提高农民工待遇、调节垄断行业收入等领域,应当会出台一些具体有效的措施。”

在部署明年改革工作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提出,要积极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资源环境等领域改革。其中,包括加快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明年或将进行大幅度调整的消息不胫而走,消息称,个税改革方案初步敲定,弃用提高起征点方案,采用“减少级次,调整级距”,减税力度更明显,调整后中低收入者税负大为减轻,工薪族将成最大受惠者。

1.

明年有望实施一揽子减税政策

据了解,鉴于为中低收入者减轻税负比较迫切,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制定了一个个人所得税方案。这个方案将在2011年选择适当时机推出。值得注意的是,该方案的重点并非此前普遍热议的提高起征点(费用扣除额),而是在目前个税税率级次和级距上。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其目标立足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减少级次,调整级距”成为这次改革的重点。据悉,此次个税改革并没有将提高起征点作为突破口,而是选择了等同于降低税率的方案,减税力度更为明显。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第一级为500元,即工资收入扣除2000元起征额后的收入,对应5%的税率;第二级2000元,10%的税率;以此类推到5000元、20000元,税率分别为15%、20%。若按照上述的方案改革后,第一级有望调到2000元,对应5%的税率。“下一个级距可以到2万元,这个区间适用10%的税率,这样税率相当于降了一半,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都集中在最低的一级或二级税率。”一位地方税务官员说。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是9级累进税率,明年要做的就是“减少级次,调整级距”。据悉,这次税改计划将9级税率缩减为6到7级,同时适当扩大了级距。这样,改革后大部分工薪族将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

国家税务系统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事实上,国家税务部门今年年初就已确定在今年谋划实施一揽子减税政策,以确保经济从保增长到调结构转型,包括继续上调个税起征点、实施对9级个税级距和级次的调整,来增加工薪阶层收入。同时,还将对中小企业、服务性企业、高技术企业实施新的减税政策。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意见起草专家组成员杨宜勇表示,调整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分配关系已经迫在眉梢,居民收入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要扩大,同时适当压缩企业和国家的收入。

杨宜勇指出,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居民收入分配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44.2%,而在国外大概是60%-70%,差距十分明显,“我们希望可以在不太远的将来达到这个目标”。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则表示,虽然具体到个税能降低多少,税率减少到几级,现在还不得而知,但在下一步的改革中,个人所得税总体会降低,目前的9级税率也肯定会减少,这是个税改革的方向。

2.

个税改革不再紧盯上调起征点

对于本次改革方案,记者采访的多位财税专家均认为,“个税调整不再紧盯上调起征点,其实减轻个税负担还是有很多文章可以做。”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表示,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非常悬殊,但这种差距不是体现在工薪所得者的工薪收入差距上,而是体现在劳务收入、财产收入等其他方面。现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由11种个人收入项目组合而成的综合性税种,“如果只盯着工薪所得税并且指望通过起征点的提高来刺激消费、拉动消费,很难达到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在目前条件下,个税起征点每提高100元钱,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将减少5%。高培勇担心,如果起征点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会严重减少。

高培勇认为,个税改革要具有现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走考虑个人负担标准和家庭支付能力的综合道路。

长期关注个税改革的税收专家陈双专则提出,香港按比例退税且有限额的做法值得内地借鉴。

据悉,在香港2010-2011年财政预算案中,香港财政司长建议一次过扣减2009—2010年度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最后评税75%,每宗以6000元为上限。因为,有了限额的减免,富人就不可能多得了,按照比例来说,穷人是能从减免税中享受到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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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撰文表示,“十二五”时期要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

在《求是》杂志上,谢旭人撰文描述“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谢旭人指出,要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完善消费税制度,进一步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按照强化税收、规范收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按照适当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的要求,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对于房产税这项制度改革,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

力推私募成新询价机构主力

作为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标志性举措,第七类询价对象名单日前已大部分出炉。保荐机构推荐的197家次(含重复推荐)询价机构中,私募机构达91家次占比近五成,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主角。此外,第七类询价机构中还新增了小泉剪刀、喜之郎、天地壹号等民营实体企业。

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15日,国内保荐机构先后累计推荐询价机构197家次。其中,创投机构20家次,包括实体企业和各级国有企业及下属投资公司为86家次,私募机构91家次。私募成为了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新增第七类询价机构的绝对主力。

上述197家次第七类询价机构中,除去重复计算外,被推荐的询价对象实际数量为127家 私募机构46家、创投机构11家、其他类型机构70家。其中私募机构数量占比依然高达36.22%。

◎根据相关机构此前发布的规定,第七类询价机构的硬性门槛有:成立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末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

明年新增信贷

或在6万亿元至7万亿元

年底将近,又到了规划明年信贷的时候。有消息称,从银行层面到监管部门,参与讨论的各方普遍接受明年信贷增量在6万亿元至7万亿元这个区间,分析指出,如果算上今年银信合作贷款出表的5000亿元,2011年的信贷规模会比2010年缩水1万亿元至2万亿元。

在为明年制定信贷规模时,银行依照央行规定,上报信贷规划,而各行信贷规划则是先由支行的公司业务部依照今年年底争取的客户,以及当年业务完成的情况,向上汇报;其后,银行总行再与央行进行沟通,确定总体额度,最后根据地区经济情况及行业发展情况,将规模分配予银行各个分支行。

◎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建华15日接受媒体采访时再次强调,中国会尽快回归稳健的货币政策,而央行也会通过多种方式,利用各种政策工具,继续引导货币逐步回归常态水平。

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年上半年出台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在高交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论坛”上表示,明年上半年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可能出台,未来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分“三步走”。

第一阶段,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升级的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左右;第二阶段,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左右;第三阶段,到203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国家发改委高新技术司副司长孟宪堂透露,我国圈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产业、生物、高端制造业将率先成为支柱性产业。

◎可以预见的是,这七大产业将是中国各大、中型企业甚至是小型企业未来的财富“聚宝盆”,我们将看到大量资金向这七大产业涌入。

9月我国增持151亿美国债 前五大持有者全面增持

美国财政部公布的最新国际资本流动报告(TIC)显示,今年9月中国内地增持美国国债151亿美元,持有总量为8835亿美元,继续居各国之首。

9月份美国国债前五大持有者继续全面增持。数字显示,当月日本增持284亿美元,持有总量达8650亿美元,刷新年内新高,为美国国债的第二大持有人。英国则增持96亿美元,以4591亿美元的总量居于第三位。石油输出国9月也小幅增持39亿美元,总量位居第四;巴西也增持了105亿美元。

◎投资美国国债多是出于对流动性和安全性的需求。11月3日,美联储宣布推出第二轮定量宽松货币政策,到2011年6月底以前购买6000亿美元的美国国债,以进一步刺激美国经济复苏。该政策一经出台,美国国债市场应声下跌,收益率不断走高。 ~ ~~~~~~~~~~~~~~~~~~~~~~~~~~~~~~~~~~~~~~~~~~~~~~~~~~~~~~~~~~~~~~~~~~~~~

今年“两会”期间,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以及吉利汽车董事长李书福分别建议将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而联想集团董事长柳传志在前些年的“两会”上也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

那么个税起征点究竟多少才合适呢?提高之后,究竟对哪个收入阶层更有利呢?

“上调”争议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研究员张德勇告诉记者,个税起征点并不是一个表达准确的概念,而应是“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张德勇表示,同企业的财务核算原理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要先进行必要的费用扣除,扣除了必要费用之后的所得,才可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必要的费用通常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而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另一部分是为养家糊口而必需的“生计费”。

那么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究竟多少才合适呢?“两会”期间,针对人大代表们的议案,财政部相关人士曾表态,“不准备上调个税起征点”。

财政部还表示,提高个税起征点,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不能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

财政部的表态引起舆论哗然,也有一些人士支持财政部的说法,理由是“上调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会使得纳税人群数量大量减少,不利于培养纳税人的忠诚度” 。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告诉记者,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纳税水准,这是比较理性、比较公平的,但是提高普通民众收入,可以通过涨工资的形式,而非仅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形式。

刘桓认为,个税改革要处理好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很多个体都希望个税起征点在自己的工资收入之上,这样自己可以免于纳税,但对于国家而言,这降低了国家集中资金的能力,也不利于调整收入差。 现行标准的依据

上调费用扣除标准引起这么大的争议,那么财政部当前实行的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什么依据呢?

针对社会上对个人所得税的争议,2009年6月,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发布了一份名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的报告。

该报告称,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

对于当前2000元的工薪费用扣除标准,该报告称“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42.9元,即937元/月,远远低于2000元/月的扣除标准,考虑就业者赡养人数的因素,按2008年平均每一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1.97人计算,则2008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1846元/月,仍低于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

该报告还称:“从2008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看,深圳为1000元/月,上海为960元/月,北京、大连为800元/月,西安、郑州为600元/月,银川为350元/月,均远远低于2000元/月的扣除标准。”

但事实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中并未有效统计居民在住房上的支出,因为在我国的统计方法中,购房支出计入投资项目而非消费项目。

国家统计局2009年统计年鉴显示,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在住房上支出345.06元,其中最高收入家庭人均在住房上支出1355.75元。这个数据与目前人们对高房价的感受有很大出入。

以上海为例,2009年上海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992元(折合月均1749.33元),若以平均每一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1.97人计算,上海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至少在3446元,而且这并不包括居民在房屋方面的支出。

上调至3000元、5000元的影响

《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还称,“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记者用数据做了一个简单模拟(见表,考虑到各地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比率不一致,月收入项扣除了保险等支出)。

假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3000元的纳税人税负比目前减少75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150元/月,月薪为1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200元/月,月薪为10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400元/月。

假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为零,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25元/月,月薪为1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600元/月,月薪为10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1200元/月。

如上计算,确实是月薪越高的人,在扣除标准提高后绝对受惠越大。不过,假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分别为3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率分别为100%、46.15%、16.33%、1.39%。

假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分别为3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率分别为100%、100%、48.98%、4.16%。

上述模拟说明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相对受惠最多的是中等收入者,而非高收入者。

《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的理由在于,“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交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

有人士计算,以2008年个税收入3722亿元计算(其中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人群纳税2428亿元,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纳税1294亿元),如分别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5000元/月,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将分别减少约1200亿元、1900亿元。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并不这么认为,“减税并不一定减收,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减税部分完全可能被应用到消费当中去,这样整体上能促进国家税收收入。” (实习记者张愎对本文亦有贡献)插图/刘飞

专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教授杨卫华:

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个税改革应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

虽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在“十一五”规划中已经清晰,但在“十二五”规划即将推出前夕,该项改革鲜有重大进展。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历来备受关注但又争议颇多。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杨卫华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财商》记者表示,在改革方向确定的前提下,根据改革开放的经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该采取“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

《财商》:在个人税制改革方向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怎样才能有效推进呢?

杨卫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比较滞后,需要改的地方有很多,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改革的方向已经基本确定,就是将当前的分类征税模式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譬如将性质相近的经常性、劳动性收入采用综合征收,偶然性、资本性的收入则以分类形式征对于改革的推进,我建议采取“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

分步改革:一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其实把费用扣除标准说成起征点不科学,免征额的说法同样不准确。如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即所得征收,成本费用不是所得,不属于征税的对象和范围。个人所得税也如此,个人的费用和成本不属于征税对象,所以,也不能称为免征额。免征额是对征税对象给予免征的数额,称为费用扣除更合理。

二是改革税率。当前工资薪金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45%的税率比较高,可以适当降低,如先降到40%。这样可以减低高收入人群的逃税动机;同时,应将最低一级5%税率的征税范围从目前的500元扩大至3000元,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财商》:那么,你认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呢?

杨卫华:我认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是: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是调节高收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推动社会结构的变化,从当前哑铃形转向橄榄形,促进社会稳定。

《财商》:财政部曾指出大幅提高“起征点”,让高收入者受惠更多,中低收入者反而受损。对此,你怎么看?

杨卫华:我不认同这种看法。因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按比例来看,收入高者减少的税额虽然比较多,但减负的比例小;而收入低者虽然减税额少,但减负比例大。对低收入者不存在受损问题。打个比方,10元钱对低收入者来说很重要,但对高收入者来说却不算什么。

《财商》:那么个人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多少比较合适呢?

杨卫华:个人所得税应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就是“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所以,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这样几方面因素:首先是基本生活开支是多少;其次是通货膨胀因素;再次是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制度改革;此外还有教育支出;最后还要考虑到地区差异。

就全国而言,可以目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支出数额为依据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全国实行幅度标准,各地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可以有两种规定,一是全国实行基准扣除譬如2500元,允许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上下浮动20%;二是全国定1500元~3000元扣除标准,各地在此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这样既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能体现制度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以广东为例, 2009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1404.8元。以平均每一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1.97人计算(2008年数据),则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767.5元。再把住房、物价上涨等因素也考虑进去,扣除标准不应低于3000元/月。 《财商》:有人计算,如果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000元或者5000元,国家整体的个税收入规模会有很大的减少。对此,你怎么看?

杨卫华:税收的功能有两个,一是财政筹集资金提供公共服务,二是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目标,主要是社会目标而不是财政目标。根据我国居民个人生活支出的实际状况,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是应该的,当然,标准提高不是凭空想出来的,也不是无限制的。就目前而言,我国征收个税的目的应该是调控收入差距。个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占比重很小,只有7%左右,个税收入在特定时期有所减少,不会对政府财政收入带来大的影响。

此外,个税收入规模减少并不代表国家整体税收规模的减少,这就是“减税不减收”的道理。个税改革是个系统性工程,不仅仅改革个人工薪所得纳税制度,对其他类别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如劳务报酬等同样需要改革。增加税收规模不能只靠提高税率或减少费用扣除标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征管,把应收的税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减少逃税,公平税负。

《财商》:除了财政部的表态,我们也听到一些声音,并不支持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他们称“提高之后,那些不在纳税范围内的纳税人会降低纳税忠诚度”。对此,你怎么看?

杨卫华:我不赞成这种说法,这是对税收征管原则的曲解。税收征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法律是要符合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意志,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如果一个家庭连基本的生存开支都要被纳入征税范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可能提高他们的税法遵从度。

个税改革:路径和方向

[ 以三个收入总额等同的家庭为例,甲家庭夫妻俩月收入分别是7000元、8000元,乙家庭夫妻俩月收入分别是5000元、10000元,丙家庭月收入15000元但只有一人工作。三个家庭收入相等,但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下,三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分别为1300元、1550元、2225元,甲和丙之间相差达925元 ]

6月10日,在上海某企业工作的黄鹏领到了5月的工资单,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合计4720元。但他的工资卡里只增加了3657.6元。

因为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合计806元被扣除了,还有156.4元的个人所得税也被扣除了。

“这么算下来,我10个月不吃不喝才能在上海中环买一平方米的房子。”黄鹏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财商》记者。

为了省钱,他住在郊区,每天早上7点不到就得起床去赶公交。每个月租房支出1200元,伙食800元左右,交通、通讯300元左右。“这2300元支出已经是我最基本的生活支出了,真希望负担轻一些。”黄鹏说。

也许,今年下半年,黄鹏的负担有希望变得稍微轻些。

一方面,各地上调最低工资的行动有望推动涨薪潮向更大范围扩展;另一方面,在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中,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收入分配改革草案已接近完成,而在“十一五”规划期间未有重大进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再次被推到了前台。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十一五”期间未有重大进展

自个人所得税制在1980年建立,30年来鲜有重大变革。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调整到2000元。(起征点或者免征额的说法均不够准确,《“个税起征点”之争》一文中详细说明。)

2008年10月又分别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很多人士认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仍然比较滞后,2009年、2010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提高个人工薪费用扣除,但一直没有进展。

温家宝总理今年3月指出,在增加居民收入上要分三个层次:一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二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占要素收入的比重;三是在二次分配中,运用财税的杠杆,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记者发现,今年4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提及,“研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而在《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的表述是,“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

联系到最近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大讨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会否有所突破呢?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研究员张德勇告诉记者:“应该说减税增薪是个大趋势,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展还是要划阶段的。”

事实上,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便确定了个人所得税制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方向。2006年,这个改革方向还被写入了“十一五”规划。但令人遗憾的是,该项改革一直没有出现重大进展。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会以渐进性改革的方式出现,在“十二五”期间肯定会整体推进的,但是推进的程度仍有待观察。

刘桓说:“提个方案很容易,但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牵涉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础环境,这些基础环境包括个人信息核准、个人税负统计、国家对公民财产信息的掌握等等,这些工作做起来比较难。”

在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看来,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确实存在很大的障碍,主要是国家对个人信息难以掌握。但他同时告诉记者:“这些障碍其实并不在技术上。”

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曾对媒体表示,个人所得税制改为按综合税制征收应具备四大条件,包括实行纳税人永久税号;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推行非现金结算;建立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的联网系统。其中,个人税号可以身份证号代替,非现金结算也不是问题;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的联网升级也可以做到。

安体富还表示,涉及到由综合税制引申产生的财产收入真正透明问题,倒是可能受到一些阻力。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

对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告诉记者,改革的方向已经基本确定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问题在于如何推进。

杨卫华告诉记者,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有11类之多,工资、薪金所得只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类,种类之多以及不同税率,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某些群体税负较重的问题。

张德勇告诉记者,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即是将一些性质相近的类别合并,譬如工资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虽然在征税效率上有所降低,但是会向公平一端倾斜一些。”

总体而言,综合税制的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公平税负;缺点是征收手续较为复杂,纳税人容易进行税收规避,需要纳税人服从程度高、税收管理制度先进、财务会计健全。

2010年“两会”期间又有代表提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便是综合征税的一种形式。

以三个收入总额等同的家庭为例,甲家庭夫妻俩月收入分别是7000元、8000元,乙家庭夫妻俩月收入分别是5000元、10000元,丙家庭月收入15000元但只有一人工作。三个家庭收入相等,但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下,三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分别为1300元、1550元、2225元,甲和丙之间相差达925元。

据了解,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均采用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制的形式,按照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人口数量来确定征税的标准。

财政部相关人士曾质疑按家庭征税模式缺乏操作性。对此,李炜光认为,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口众多,按家庭征税模式确实操作上有难度,但并非不可操作。

此外,很多国家采取家庭申报制,有人质疑家庭申报可能会产生少报、漏报情况。对此,李炜光认为,一方面还是要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完善,“推进广泛意义上的储蓄实名制,个人所有收支国家将一清二楚”;另一方面,运用法律的威慑力来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今年“两会”期间,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表示,个人所得税按照家庭为主体征收的政策还将进一步研究。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分步走:两个方向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早已确定,但这些年来鲜有进展,那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从何处入手呢?

杨卫华告诉记者,应该采用“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

有此一说

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仅仅提高个税起征点还远远不够。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是工资税,炒股票的人反而不交税,劳动的人反而要交税,这有悖于社会公平。

——清华大学教授 李稻葵

赋税不是按照财产的比例,而是按照需要的比例,每个人在物质上的基本需要是不应当课税的。

——法国思想家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外国咋交税?

美国: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缴税,收入低的先缴税后退税。美国缴纳个税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儿童的数量,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有孩子所缴纳的税额相差很大。税法规定,为每个孩子退税1000美元。

法国:法国的个税也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均不同。如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计算。如有小孩需负担,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

德国: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

日本:实行“所得税扣除制度”,对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如果抚养的子女人数不一,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就有很大不同。

新加坡:新加坡是个税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其实行的是13级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适当项目后,以累进式征税。

推荐第7篇: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500)×3%—0=45(元)。[1]

—(5000

推荐第8篇: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

1.1 总体概述

1.1.1 功能介绍

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的功能包括:

1.员工信息维护,包括新增员工信息、删除员工信息等;2.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3.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查询。

1.1.2 适用范围

1.用于企业代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体生产经营所得不在该模块申报)。

1.2 员工信息维护

员工信息包括从扣缴义务人处取得所得的所有雇员、非雇员、股东投资者、个人借款者、外籍人员等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扣缴义务人填报员工信息,是个人所得税法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要求。

1.2.1 软件操作

点击“申报缴纳”,再点击“个人所得税”,员工信息维护条目右边点击“办理”,如图:

用户有几种方式可对员工信息进行维护:

第一种:用户可同步上期员工信息,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包括添加和修改; 第二种:用户可同步全部员工信息,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包括添加和修改; 第三种:用户可直接利用“添加”操作添加员工信息;

第四种:用户可直接利用“导入”功能添加员工信息,必须按照本软件的模版进行填写;

1.2.2 注意事项

1.若员工信息维护下没有任何记录,则无法进行个税申报。必须进行维护,在一段时间内员工信息不变的情况下,维护一次即可,发生变动时再进行维护。

2.根据业务规定,不存在删除业务,若某人不需要报个税,可将该员工设置为离职。3.员工身份证号码必须是有效的18位,15位的身份证已过期。 4.员工信息维护也可在申报表的“员工信息维护”模块增删改。

1.3 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1.3.1 软件操作

点击“申报缴纳”,再点击“个人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条目右边点击“申报”,如图:

有几种方式可进行操作:

第一种:点击“导入数据”,用户可以通过导入在EXCEL文件填好的申报数据(要按系统提供EXCEL模板填写);

第二种:直接录入员工信息在线填写申报数据; 第三种:导入员工信息在线填写申报数据; 第四种:导入往期的申报数据;

第五种:导入第三方软件生成的dat文件;

数据填写完毕后,点击 “生成报表”生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表,“签名”或“签章”后提交申报。

1.3.2 注意事项

1.蓝色文字为提示性信息,不影响下一步操作,红色文字为强制性信息,必须修正才能下一步操作。2.要在员工人信息维护模块查询得到员工信息后才可以在线申报。

3.申报时,若上次申报存在明细申报不成功的情况,需补录明细后,才可申报本期,补录明细的总金额和汇总金额必须一致,否则系统不允许再次提交。

4.如果明细数据处理不成功,而且还未缴款,可以作废本次申报数据重新申报;如果已经缴款则不能作废申报数据,必须补录完成明细数据再次提交。

5.导入EXCEL模板时,包括员工信息表与申报表,要根据模板提供的格式填写,如果有疑问可以查看excel模板的“填表说明”sheet页。

6.请不要随便修改excel模板的格式,不要删除自己用不到的sheet页。

7.时间、日期格式为:2013-01-01,excel单元格格式为文本格式,不要修改为其他格式。8.尽量避免使用下拉单元格的方式操作excel,以免数据出错,若下拉时要选择“复制单元格”或者按住CTRL键下拉复制,把格式也复制下来。

9.所有的下拉格式在“填表说明”sheet页中都有,如果有疑问请到“填表说明”的sheet页中查找并复制,不要自行填写。

1.4 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缴款

1.4.1 软件操作

1.4.1.1.1 第一步:查询

若用户按照涉税申报的流程进行了申报但未进行缴纳税款,可在此进行缴纳税款。 点击“申报缴纳”,再点击“涉税查询”,已申报情况查询条目右边点击“查询”,如图:

1.4.1.1.2 第二步:缴款

查看缴款列点击对应已申报表“缴款”按钮,执行缴款动作,过程同上,略。

1.4.2 注意事项

推荐第9篇:个人所得税

一、单项选择题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中的( )。

A.偶然所得B.财产转让所得

C.其他所得D.财产租赁所得

2.下列各项中,应当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B.个人将珍藏的古董拍卖所得

C.个人将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拍卖所得D.个人股东从资产购买方企业取得的不竞争款项

3.王某的一篇论文被编入某论文集出版,取得稿酬5000元,当年因添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稿酬2000元。上述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728元B.784元C.812元D.868元

4.某画家出版个人专辑取得稿酬50000元,该画家请出版社代其向希望工程基金会捐款5000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

A.3920元B.4900元C.5040元D.5600元

5.下列各项所得中,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B.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

C.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600元D.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6.下列各项中,符合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是(

A.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可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个人转让已自用1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C.个人转租房产而取得的转租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D.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根据现行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B 合伙企业是以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

C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D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8.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日,协定国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

A、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征税;

B、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C、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的部分征税;

D、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9.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应按()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B.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C.财产租赁所得D.工资、薪金所得

10.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费用B.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

C.毁损净损失D.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11.某个体工商户,2009年生产经营的收入是60万元,营业成本35万元,已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2万元;员工的工资是10万元,个体户业主的工资是5万元,当年12月份购进用

于研究开发的测试仪器8万元,其他的税法准予扣除的费用、税金是6万元。员工工资和业主工资没有包含在成本费用中,则2009年该个体工商户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元。

A.15300B.15580

C.20270D.21950

12.中国一画家在某国出版作品集,共取得稿酬收入折合人民币90000元,已经按该国的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000元。该画家通过民政部门向我国某受灾地区捐款20000元,该画家应就此项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230B.1280C.4400D.5200

13.田先生为一家杂志社记者,月工资2580元,其中包括70元的托儿补助费。2009年4月,田先生在所在单位的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取得报酬320元。田先生2009年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30.50B.182.50C.58D.17

314.某中国公民,当年在美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6000元,在美国已纳税款5000元;同时在日本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5000元,在日本已纳税额1000元,则这两项所得在我国应补缴的税款是( )元。

A.1400B.1200C.6640D.0

二、多项选择题

1.在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时,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

A.投资者的工资支出B.从业人员工资支出

C.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D.财产保险支出

2.下列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国债利息和保险赔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B.个人出租自有居住用房的收入

C.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D.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B.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C.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D.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下列表述正确的( )。

A.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向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应向境内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应向所得来源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个体工商户在住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下列各项中,以取得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稿酬所得B.偶然所得C.股息所得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下列个人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月减除定额费用的有( )。

A.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B.财产转让所得

C.工资薪金所得D.财产租赁所得

6.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购买国家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B.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收入

C.商业保险赔款D.个人出租自有居住用房的收入

7.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B.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C.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D.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单选答案:1D2D3B4B5A6D7C8D9D10D11A12B13C14A

多选答案:1AC2ACD3ABCD4AB5BC6ACD7AC

三、主观题

1.我国公民张先生为国内某企业高级技术人员,2008年3~12月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薪收入8400元。

(2)3月转让2006年购买的三居室精装修房屋一套,售价23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l3.8万元。该套房屋的购进价为l00万元,购房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为3万元。所有税费支出均取得合法凭证。

(3)6月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某重大经济案件,获得公安部门奖金2万元,已取得公安部门提供的获奖证明材料。

(4)9月在参加某商场组织的有奖销售活动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30000元。将其中的10000元通过市教育局用于公益性捐赠。

(5)10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78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3~12月工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转让房屋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从公安部门获得的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税收限额。

(6)计算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3~12月工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400-2000)×20%-375]×10=9050(元)

(2)转让房屋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30-100-13.8-3)×20%=22.64(万元)=226400(元)

(3)从公安部门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公益捐赠扣除限额=30000×30%=9000(元)

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9000)×20%=4200(元)

(5)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税收限额=60000×(1-20%)×20%=9600(元)

(6)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600-7800=1800(元)

2.中国公民张某为某大学教授,2009年1-6月除了从所在大学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外,还取得以下几项收入:

(1)2月10日受邀到境内某企业作演讲,主办方支付报酬5000元。

(2)3月份有两篇论文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分别取得稿酬3200元和4500元。

(3)4月份,将自己某著作的外文翻译出版权转让给境外某出版社,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62000元,已向该境外出版社所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折合人民币5600元。

(4)6月6日因购物取得一张发票,中奖1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张某2月10日演讲取得的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张某3月份发表的两篇论文取得的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张某4月份转让著作外文翻译出版权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张某6月份因发票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演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2)发表论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800)×20%×70%+4500×(1-20%)×20%×70%=840(元)

(3)出版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2000×(1-20%)×20%-5600=4320(万元)

(4)发票中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20%=200(万元)

3.中国公民李某系一公司高级职员,2009年1~12月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另在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分别取得季度奖金3000元;

(2)取得翻译收入20000元,从中先后拿出6000元、5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分别捐给了农村义务教育和贫困山区;

(3)12月将租入的住房转租,收到租金4000元,支付租金3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4)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获得报酬5000元;

(5)在乙国出版企业管理的作品一部,取得稿酬160000元,已按乙国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6000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全年工资和奖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翻译收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转租住房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境外所得应该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全年工资和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500-2000)×10%-25]×8(个月)+[(3500+3000-2000)×15%-125]×4(个月)=1000+2200=3200(元)。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向贫困地区的捐赠限额扣除,扣除限额=20000×(1-20%)×30%=4800(元)<实际捐赠额5000元,所以可以扣除4800元。翻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1-20%)-6000-4800]×20%=1040(元)

(3)转租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000-800)×10%=20(元)

(4)个人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获得报酬属于其他所得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20%=1000(元)

(5)稿酬所得税扣除限额=160000×(1-20%)×20%×(1-30%)=17920(元)王某在乙国缴纳了16000元,低于扣除额17920元

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920-16000=1920(元)

4.王明于2001年10月发表一部长篇小说,获得稿酬10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因该小说畅销,本月又加印该小说取得稿酬2000元。并且,该小说在月末获得国家级文学奖,获得奖金5000元;

(2)王明在本月将一篇短篇小说文稿竞价拍卖,取得收入8000元;

(3)王明于本月初将其位于市中心的自有两间120平方米的门面房出租给某人经营服装,协议规定租期一年,年租金96000元,本月取得租金收入8000元;

(4)王明因购买体育彩票中奖取得奖金120000元,其中4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某贫困地区。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王明本月稿酬所得应纳税额

(2)计算短片小说竞拍所得中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计算王明租赁所得应纳税额

(4)计算中奖所得应纳税额

答案

(1)计算王明本月稿酬所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00+2000)×(1-20%)×20%×(1-30%)=1344(元)

2001年实际交纳税额=10000×(1-20%)×20%×(1-30%)=1120(元)

本月稿酬所得应纳税额=1344-1120=224(元)

(2)计算短片小说竞拍所得中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答案:8000×(1-20%)×20%=1280(元)

(3)计算王明租赁所得应纳税额

答案:8000×(1-20%)×20%=1280(元)

(4)计算中奖所得应纳税额

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120000×30%=36000(元)

应纳税额=(120000-36000)×20%=16800(元

推荐第10篇: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制度)国家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体现了一个主权国家在其管辖权范围内与居民和非居民的一种征纳关系。在我国,其征收范围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具有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已经建立起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所实行的课税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 (1) 分类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归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纳税。其优点是征收简单,税源易控,有利于采用课源法征收,从源扣缴,减少逃漏和滞欠行为。其缺点是不能按纳税能力课征,有欠公平。为少数国家和地区采用。(2) 综合所得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作为一个总体对待,进行综合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公平税负;能够发挥经济发展的“自动调节器”作用。其缺点是征收手续较为复杂,纳税人容易进行税收规避,需要纳税人服从程度高、税收管理制度先进、财务会计健全。此税制最早出现于德国,现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3)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其特点是把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综合起来,采用并行征收制。这种税制既能对各种所得采取不同税率,为实现国家特定的政策目标服务,也易于实行从源扣缴,防止漏税。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首先出现在英国,现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从1980年起,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制定、1994年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筹集财政收入、保障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订有两个特点: (1) 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2) 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基本方向。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和调节。

(上述辞条引自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0月。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第11篇:个人所得税

特殊规定: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计算缴纳;

3、中国境内无住所,担任境外企业职务同时,兼任该企

业在华机构职务,但不实际或经常到华履行该职务,其取得一次性奖金按劳务发生地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

4、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应纳所得税额=[(全

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5、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通

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6、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

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

7、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不拥有所有权——形式上拥有——不征 拥有所有权 ——实质上拥有——缓征

转让——收入减去费用——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参与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征收

8、为职工支付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并入当月工资,按“工

资、薪金所得”计征;

9、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补偿收入

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超过部分计征

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余额计征 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

10、招标、竞拍购置债权后主张债权所得,按“财产转让

所得”缴纳;

11、个人兼职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缴纳

12、单张有奖发票800则全额按“偶然所

得”缴纳 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

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

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

所得;

10、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人

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暂免征收: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

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外籍个

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5年且唯一生活住房;

7、彩票=1万元,全额征收;

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

薪金——免征;

9、国有企业破产,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

1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11、按照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

1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免征;

13、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缴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免征;

14、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暂缓;

15、自2009年5月25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三代以内亲属、养子女——不征;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遗产——不征收; 自行纳税申报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度终了3月内办理申报;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来源国纳税年度终了3月内;

4、取得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捐赠:

1、个人向教育、公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不超过

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扣除;

2、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全额扣除;

3、个人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全额扣除;

4、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全额扣除;

5、汶川地震灾区——全额扣除;

第12篇: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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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文章标题:个人所得税发布人:东盟企为业个人所得税[财税服务]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换句话说,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并非都是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通过本章个人所得税的学习应掌握的内容有:1.征税对象的内容;2.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3.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稿酬所得减征、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税的规定;4.费用的扣除规定;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5.各项目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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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捐赠扣除的计算方法;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方法;单位或他人为纳税人代付税额的计税方法;6.法定免税项目;

应了解的内容有: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2.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原则;3.个人收入的形式;4.减税项目;5.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应熟悉的内容有:1.个人所得税的特点;2.征税对象的项目;3.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所得来源的确定方法;扣缴义务人及其扣缴义务的规定;4.暂免征税项目;5.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两种方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本讲学习个人所得税第一至第四节的内容,同学们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如下: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开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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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减征规定:对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

4.加成征税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税办法,采取超额累进办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特点、立法原则 1.概念

指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3.立法原则

(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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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节征税对象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03年新增)

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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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关于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2003年新增)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特许权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除国家规定的其他专户存款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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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

(八)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税法列举的偶然性所得是个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得到的不确定性收入。

(十一)其他所得

除上述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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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一)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开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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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我国根据劳务活动地原则确定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管辖权。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在其所得是由居住国雇主支付的条件下,该居民在非居住国停留只有超过一定时间,非居住国政府方能对其所得征税。我国税法确定的时间标准为90日,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确定的时间标准为183日。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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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扣缴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第四节税率

一、税率设计的原则

税负从轻;区别对待、分类调节;体现国家政策。

二、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适用税率具体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附表

(一)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附表

(二) 3.其他所得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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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个人所得税

一、2011年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数为3500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3%0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10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275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45%13505

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

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表2-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万元的200

2 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 302 000

3 超过5万元的部分407 000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4 000元以内)=(劳务报酬-800)×20%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超过4 000元)=劳务报酬 ×(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

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目前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五、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14篇: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0月份纳税申报须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

为使您及时、准确地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我们特别就申报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整理汇集。请您在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务必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以免影响您正常申报,谢谢!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模板》中“所得期间”的填写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是指在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所得时间”应填写实际发放工薪的月份时间。

上述“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理解为取得应税所得的当月、依据实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纳的税款,其申报缴纳时间应为实际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所得时间”应填写实际取得应税所得的月份时间。

比如:某企业9月份工资、10月10日发放,按照上述规定,其扣缴税款的时间应为实际发放工薪的10月份(不是计提费用的9月份),其到税务机关(或网上申报)申报纳税时间应为11月15日前。申报纳税时,其“所得时间”应填写为“10月1日—10月31日”;10月份工资、11月份发放,则应于12月份申报,“所得时间”填为11月1日—11月30日。以后申报以此类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申报纳税时,“所得时间”与计入成本费用的时间不尽一致。对于计入成本费用当月月底能够完整计算该月工薪所得并实际发放工薪、同时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来说,其“所得时间”与计入成本费用的时间一致;对在计入成本费用次月实际发放工薪并扣缴税款的扣缴单位来说,其“所得时间”为实际发放工薪并扣缴税款的月份。

据此,扣缴义务人在10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缴纳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模板》中“所得时间”应填写为“9月1日—9月30日”。

二、9月份发放工薪且当月已经申报纳税情形的处置

鉴于种种原因,部分扣缴单位8月份工薪9月份发放,且9月份当月已经做申报处理的,10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代扣税款,但可不做任何申报处置,待11月份申报期再进行申报。申报时,所得时间

填写10月1日—10月31日,以后申报时,所得期间的填写以此类推。

上述情形中,9月份申报时,已按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了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可就9月份当月发放的工薪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重新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和超缴的税款,并将计算结果连同《退税申请审批表》、缴税凭证(或当期银行划转税款存根)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2011年度完税证明的使用

因上述申报纳税期限的调整,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纳税人取得的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中,缺少所得时间(或税款所属时期)为8月份(9月份不作任何申报处置的情形下)或9月份(10月份不作任何申报处置的情形下)的数据。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广大群众在今后办理房屋购买、人才奖励、入户、子女出境经济担保等事项过程中,如需提供或审核一定期间内连续缴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对个人提交的2011年度完税证明因本次申报纳税期限调整造成的记载内容缺少2011年8月份(部分为9月份)所得期间缴税数据的情况,不视为该纳税人2011年8月份(部分为9月份)缴税行为中断。

以上有关规定的文件依据,请登录山东地税局网站,查询《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11】142号)。

四、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申报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申报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报表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主要是调整了表内税率和计算规则。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税申报表(核定征收适用)增加两个栏次外,其他报表样式均未变动。上述报表于10月份正式发布运行。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由于实行了双委托,日常不进行纳税申报,针对这部分纳税人,我们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按新税法规定对核定的税额统一进行了计算调整,税务机关以发布公告或发送定额调整通知书形式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也可直接向当地税负机关咨询税额调整情况。

为了方便您及时准确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和申报规定,我们将有关内容整理汇集,请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earch=y&scid=151354262&orderType=_hotsell

第15篇:个人所得税

老算法+新税率,年终奖缴税有变化

2012-1-10 8:54 转自互联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的年终奖要缴多少个税?这个问题大家颇为关注。尤其在去年9月1日,新个税法开始施行。但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有变”被证实是个谣言。所以今年的年终奖仍要沿用老算法,不过税率是新调整的,这意味着,即使和往年同样数额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但拿到手的钱数也会有变化。

这里我们请专业人士根据部分采访对象年终奖的数额来计算如何缴税。这里又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等于或高于3500元。

市民刘颖在年终奖发放当月得工资收入为5000元,年终奖为1万元。工资5000元,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3%计算,即:(5000-3500)×3%=45元;年终奖1万元,首先除以12个月约为833元,对应的适用税率3%,则年终奖应缴个税10000×3%=300元。刘颖应缴纳个税为300+45=345元。

第二种,如果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

市民陈新年终奖发放的当月工资为2500元,年终奖为1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商数为750元,其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10000-(3500-2500)] ×3%=270元,则陈新当月应缴纳个税270元。

发放年终报酬的节税建议

2011-12-7 13:42 绍兴会计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年关将至,一些财务负责人又要开始琢磨如何发钱了。特别是那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如何将年终报酬“足额”——少纳税或缓纳税——发到员工手中,可能已经上了领导们议事的案头。其手法多是“改头换面”——比如把部分业绩提成改为劳务报酬发放;或“以票冲账”,让员工找发票通过“报销”的方式领取其高额的工资、奖金或分红等;更有甚者,直接从小金库发放年终报酬,偷逃国家税款。这显然是违法乱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或单位、部门已经成为“习惯”;法不责众,也就成了税收监管部门的无奈。

我们认为: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税法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

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工资的节税建议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今年肯定晚了,明年开始吧)。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五条原则”,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若遵循“分开发(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报酬发放”和“平均发(每月的工资薪酬尽量平均发放)”两点设计原则,又可减轻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 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 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 000元,扣除3 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 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 000元(8 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 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 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 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1)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根据结果进行选择。

2)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着工资走的,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关成本。

3)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

2.福利费的节税建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福利费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了“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但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就锁定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税函[2009]3号更是对财企[2009]242号进行了“瘦身”,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4%福利费的范围缩小为: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至于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3号并参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我们总结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仅仅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发放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在纳税上也有个选择:那就是并入工资纳税还是并入年终奖纳税,这其中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工资薪酬制度,计算之后再进行选择。

二、奖金与分红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年终奖的节税建议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那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举例说明如下:依据2005年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 000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 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 460元(18 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 001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 695.1元(18 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 305.9元(18 001-1 695.1)。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

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 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应该强调的是,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2005年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2.分红的节税建议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在税务征收实践中,我们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账面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视同分红,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对存在自然人股份的企业,也比照执行。

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 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 000-20 000×20%)×20%=3 2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 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 000×25%=5 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 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 800元。

2.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营业税,“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 000元。验证如下:

100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000-100 000×20%)×40%-7 000=25 000(元)

100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 000×25%=25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25 000元,相等。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 893.08元。验证如下:

62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2 893.08×5.5%=3 459.12(元)

62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2 893.08-3 459.12)×(1-20%)×30%-2 000=12 264.15(元)

合计为:3 459.12+12 264.15=15 723.27(元)

62 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62 893.08×25%=15 732.27(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5 732.27元,相等。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 000元。验证如下:

50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 000-50 000×20%)×30%-2 000=10 000(元)

50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 000×20%=10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0 000元,相等。

若低于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就低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占了便宜。但不是所有企业都知道占这个便宜。 巧用所得税技巧 提供收入降低用工成本 2011-11-9 10:50 商界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给员工开税前1万元工资,企业要付出总成本约14410元,约为员工税后所得的2倍——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企业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激励”。

这次个税法修改,公众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大多是个税起征点,甚至有人认为新出台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仍然偏低。殊不知,个人不容易,企业更不容易。举例来说,现行3500元个税起征点情况下,我通过个税计算器,计算了在北京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的员工,其应缴纳个税322.70元,应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合计2223元,税后月收入约为7454元;而另一方面,企业配套总支出为14410元——约为个人实际收入的2倍!

——这无疑反映了我国企业用工成本高企的尴尬现状。然而事实上,据我调查,目前80%以上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愿意将员工能够立即拿到手的实际货币收入提高,以激励员工。那么企业究竟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下面,我将用北京万禾公司的现实案例与大家一起探讨。

“1元钱临界点”

万禾公司是一家已进入IPO辅导期的节能行业的准上市公司。根据北京市对“五险一金”的缴费规定,万禾公司每个月为员工缴纳的费用约占其月工资的44%——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0.3%+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12%。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员工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公司每月要为其承担4410元的“五险一金”。综合下来每个月,公司为该员工付出的总成本为14410元。

——税负高达44%!怎么办?万禾公司优化薪酬设计的第一步就是拿年终奖“开刀”。

这里面就存在筹划空间。如可以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按最大限度适用低档税率,即10%税率推算,假定每个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给邹总监发放7000元工资,年终奖金最多可发放66000元,则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3500)×20%-555=145元,表明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740元,而年终奖应纳税额为66000×20%-6660=6540元,则邹总监全年薪酬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740+6540=8280元。也就是说,税收筹划可为邹总监节税6660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笔6660元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节省下来的。

看到这里,聪明的你会发现,事实上,节约的这笔6660元钱只是总节约额的冰山一角。也就是说企业不单单通过调整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的方法,少支出了6660元的现金,而且通过降低邹总监的实发工资,相应的,其“五险一金”的工资基数就下降了,企业相应配套支出就少了,下面我可以再计算一个这个节约额。

如果邹总监扣完“五险一金”后的每月收入为12500元,税后收入为11255元,那么反推其扣除“五险一金”前的工资约为15300元,个人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2800.87元,企业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5557.92元,企业支出总计为:15300+5557.80=20857.80元。

经过筹划调整,邹总监扣完“五险一金”后的每月收入为7000元,税后收入为6855元,那么反推其扣除“五险一金”前的工资约为9144元,个人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2032.97元,企业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4032.50元,企业支出总计为9144+4032.50=13176.50元。

这样一来,企业每月大约节省了(20857.80-13176.50)=7681.30元,其中包括了每月节约的税金为6660÷12=555元。一年下来,邹总监一人就可为企业节约支出约为92175.60元!可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说穿了,“五险一金”对企业来讲是个大文章,做到相对均衡就可以大大下降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当然,企业在节约“五险一金”支出的同时,一定不能伤害员工情绪。“十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实际上,企业节省下来的费用完全可以通过现金补贴员工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说,企业在人工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薪酬分配方式、时间、次数及每次的金额,可以使员工净收入也就是到手的现金收入达到最大化,获得企业和员工两方面都满意的税收利益。

新增工资福利化

上面谈的仅仅是企业人工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事实上,现在企业要留得住人才,就要开出高工资——新增工资怎样合理避税?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企业支出越来越多,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可以将部分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以满足员工的消费需求,同时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效果。

比如万禾公司的销售经理张小江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8600元,每月支付租房、打车等费用约为4000元,除去这些费用后,张经理每月实际可用的收入约为4600元。但张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600-3500)×20%-555=465(元)。企业可以改变一下上述费用支付方式,由公司为张经理提供免费住房、车辆。假定将张经理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下调为4600元,则张经理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3元,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如此筹划,对万禾公司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费用4000元;对张经理来说,可节税近432元,实际上为企业节约了432元,全年节约了5184元。

另外,只要降低了工资基数,同样可以减少企业配套的“五险一金”支出,经测算,张经理每月实发工资(8600-465)=8135元时,企业配套现金总支出为15934.45元,当张经理每月实发工资(4600-33)=4567元时,企业配套现金总支出为8525.41元,可节约企业现金支出金额为:(15934.45-8525.41)×12=88908.48元。 类似的方式,除上述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工作用车,是少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有效办法外,还可由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膳食、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等,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

这样对企业而言,既可在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情形下提高企业的形象,又能把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对员工来说,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并且是完全符合税法条例规定的,不用担心税收上的风险。

奖金VS分红

除此之外,奖金和分红之间也存在一个纳税均衡点。

我们都知道,奖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按工资薪金纳税,有免征额扣除,能减轻企业所得税;分红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发放,按20%的税率纳税,无任何扣除,产生不了抵税作用,这一部分显然是重复纳税了。但国家税收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政策不可能改变,企业就应要遵照执行,依法纳税。不过,如果我们把账算清楚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减轻重复纳税。

这里边的一个纳税均衡点是:发多少奖金(X)交纳的税(Z)与发多少分红(Y)交纳的税(Z)是一样的。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如果纳税额小于Z,我们就发奖金,因为此时奖金的适用税率低于20%,若是分红就要按20%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额大于Z,我们就分红,因为分得再多,税率都是按20%计算,若是发奖金就要按大于20%的税率计算纳税。

万禾公司就充分运用了这个纳税均衡点原理,经过精算,一年为股东节约了80余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支出。所以,在对待奖金和分红的问题上,要让财务人员算一算,如何发放更合算,做到一举两得,减轻了税负又没有税收风险。

现在做企业很难,一方面税负较重,另一方面用工成本越来越高,对于民营企业更是如此。然而,企业在与国家进行税收博弈时,一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特别是对于有理想在未来上市的企业,这些非法手段都是埋下的“地雷”。

事实上,通过万禾公司的实例,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好的企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精通税法的CFO,通过对员工薪酬激励的筹划,既可以增加员工和企业的税后收益,又能有效地达到节税和激励的双重效果。这样,企业成本降低了,也避免了税收风险。

——有正道,没人愿意走邪道,企业亦然。

在计算个税时,由于年终奖纳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怪现象。该现象被称为“1元税差”,即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而企业的应对之策,就是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按整数发,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比如6 000元(适用税率为5%),24,000元(适用税率为10%),60,000元(适用税率为15%),240,000元(适用税率为20%),480,000元(适用税率为25%),720,000元(适用税率为30%),960,000元(适用税率为35%),1,200,000元(适用税率为40%)——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这1元钱就可能让你的年终奖的适应税率提高5%!

这1元钱就是年终奖发放传说中的临界点。

万禾公司正是充分运用了这个临界点技巧。经过测算,该公司因此一年为员工节约了4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就是公司少支付了48万元的用工成本。

削峰填谷

其次,工资与年终奖应该怎样配发?这牵扯到“五险一金”,也是有学问的。 一般来说,企业员工薪酬一般都分为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后者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主要方式。然而,月工资和年终奖支付比例不同,会造成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差异。对企业来说,也就是要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最终发给员工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比如万禾公司项目总监邹如飞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项目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每月收入为12500元,每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则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500-3500)×25%-1005=1245元,邹先生每月税后工资为1125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45×12=14940元。 巧签劳务合同节省个税支出

2010-5-18 8:32 吕风柱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时,提供者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多数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用工时限、用工条件等方面,对于税收往往忽略了。其实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适当考虑一下税收因素,可以节省税款支出,得到实惠。

报酬与费用分开

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这样的字眼。对此提供劳务者多将其当作是一种约定俗成,殊不知这种约定却会使提供劳务者多负担税款。

例如,王先生应一家企业的邀请给部分管理人员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1万元,由王先生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1600(元)。在此期间王先生共计支付交通等费用140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000元(10000-1600-1400)。

假如王先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务报酬8600元,由用工单位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600×(1-20%)×20%=1376(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224元(8600-1376),比前一种方式多获得224元。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时就是举手之劳,不会增加太多费用,说不定还会比一次支付1万元劳务报酬节省。

劳务报酬与薪金合理转换

在提供劳务时有时因用工单位的用工时间长,劳务提供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会提供劳务。

对于此种劳务方式,劳务提供者可与用工单位协商,将劳务合同更改为招聘合同,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从而减少税款支出。

例如,李先生在一家企业长期从事技术顾问。李先生与企业约定的报酬为每年3万元,按月领取。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劳务报酬,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800)×20%=340(元)。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招聘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薪金所得,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2000)×5%=25(元)。通过比较发现,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招聘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每月相差个人所得税315元。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因薪金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同,在计税数额较小时选择薪金个人所得税负较轻,在计税数额较大时选择劳务所得的税负较轻。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节税技巧 2009-9-1 11:17 葛长银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很多,我们选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个常规项目,来谈一下节税技巧。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一是平均发,也就是让员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从而适应较低的税率,来减轻税负;二是分开发,即把员工的报酬分为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均衡地发放,来减轻税负。

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我们来看看工资薪金的节税技巧和效果。

【案例1】平均发放工资,员工就不用纳税了

某糖厂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的生产时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500元生活费。

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这样的: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000-2000)×10%-25=175(元)

这四个月,每人共纳个税700元。其余八个月,每月领取5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糖厂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属于国家圈定的特定行业,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员工的纳税情况就会随之发生变化:

员工每月平均工资=(4000×4+500×8)÷12=1666.67(元)

月平均工资没有达到2000元的起征点,不用预缴税金;到年底算总账时,个人工资总额不超过24000元,也不用计算税金了。所以,依据国家规定改变计税方式,糖厂员工就不用纳税了,每年人均节约个税700元。

【案例2】年终奖发整数能节约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的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很有学问,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例讲解:

张某得年终奖6000元,李某得年终奖6001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张某的年终奖6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元,适应税率为5%,没有速算扣除数。

张某应纳税额=6000×5%=300(元)

李某的年终奖6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李某应纳税额=6001×10%-25=575.1(元)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得年终奖240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得年终奖240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试算除以12个月后会落在哪一档税率区间,再来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卡在临界点上,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000元(满足5%的税率)、240000元(满足20%的税率)等,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四舍五入变成1分钱。这区区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适应税率提高5%。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我们曾经手的一个企业,年终奖“发整数”,一下子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资薪金”项目,遵循“平均发、分开发”的原则,并考虑临界点,就能减轻一定的税负。

劳务报酬——“外快收入”的节税筹划也是以分为主。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在20000元以内,按20%的税率纳税;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按30%的税率纳税;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40%的税率纳税——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鉴于劳务报酬具有“一次性”(完活一次结算)、“多样性”(在多家取得)和“数额大”等特点,我们的节税思路也是分——“化大为小”。案例讲解如下:

【案例3】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减轻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是一位财务专家,与某高科技企业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50000元,但李先生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我们看看如何签合同才有利于李先生。

方案一: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全额劳务报酬合同,这也是比较常见的签法,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5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0000=30000(元)

方案二: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净额劳务报酬合同,即是仅就能拿到自己手里的实际劳务报酬签订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4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40000-7600=32400(元)

方案三:分别签订两个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是专家,对企业的发展能起到指导和顾问作用,在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就可分工作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顾问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20000元,完工支付(两次收入至少要间隔1个月,否则要合并纳税),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为合同金额降低了,税率也就从30%下降到20%。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20000×(1-20%)×20%=64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6400=33600(元)

方案四: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也可以与企业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35000元,个人所得税、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由此,李先生的个人收益为35000元。

企业为李先生负担的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0.8÷(1-税率*0.8)

应纳税所得额=26400÷0.76=34736.84

应纳税额=34736.84×30%-2000=8421.05

含税收入=34736.84÷0.8=43421.05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应纳税额=43421.05-8421.05=35000

比较上述四种方案,从节税的角度讲,最不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一,纳税最多收益最小;方案二比方案一能省2400元税款,令李先生的税后收益从30000元增加到32400元;最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三,比方案二还多节税1200元,但签订两个合同会给实际操作带来点麻烦;最利于李先生的是方案四,但企业如果算出自己要多支出4142.86元(35000元报酬+10000元费用+9142.86元税款-50000元合同价),恐怕合同的签订就不会那么顺利了。

第16篇: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就是对个人自然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于1799年始创于英国, 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 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在我国, 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始征收, 现已成为税制中的重要税种之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关系着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利益, 制度是否完善与我们息息相关。个人所得税作为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 是增加国家财政收人和调节社会成员分配的重要工具。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增加财政收人, 维护国家权益、调节区域经济差距等诸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的标准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由800元调整至1600元, 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29月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免征税额是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它是按照规定的标准从收人中首先扣除的部分。免征额目的之一是为了使大部分低收人者免于纳税, 以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 这种方法扣除标准单一, 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具体情况。

我们来看一位纳税人提出的这样一个问题 “ 两个家庭均为一家三口人。其一父亲每月3000元, 妻子、孩子均无工作也无任何收人来源其

二父亲、妻子、孩子有均工作, 每月工资收人分别是1000元。前者和后者的家庭总开销和总收人相当, 但前者的税收负担要重的多, 在个税上如何保护其一家庭”川显然, 按照目前的“ 一视同仁”的扣税方式, 这一问题无法解决 。由此亦可看出, 纳税主体包括个人和家庭。从公平的角度看, 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对非劳动收人会公平的对待, 因为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时对这些所得的源泉扣缴根本不考虑其实际纳税能力, 在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的情况下, 将这些所得并人家庭总收人再对某些项目进行扣除, 能更好地体现综合纳税能力。从取得收人的角度看个人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并无本质区别。从效率角度看对个人征税影响的是个人的投资与劳动力决策, 对家庭征税的影响则更广泛。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很多消费、储蓄、投资行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 而不是一个人所能决定的。这样对家庭征税的影响范围较广,也较直接。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 婚否,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多少都不相同, 而我国是一个以家庭消费为本体、同时又是一个崇尚养老育的国家, 这些都是纳税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现在, 纳税人的工资基本支出中不再只是保证温饱问__题, 还应包括交纳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婚育保险等国家法律规定的各项必须支出。因此, 现行的免征税额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

其次, 我国目前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居民收人、支出水平差距也很明显1600元的免征额在西部不发达地区属于高收人, 但在东部沿海地区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因此, 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实行统一的免征税额不能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 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目前,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了2000元大部分工薪阶层纳税人的收人因收人达不到减速除费用标准而免予纳税, 中等收人者的税负也大大减轻, 满足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 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 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人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最后, 对外籍人员、境内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采取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显失横向公平。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 经济实力的增强, 吸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胞来中国内地工作、定居, 应对他们与内地中国公民同等对待。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

从世界范围来看, 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 加上政治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按其课征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通常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分类所得税制, 是指把所得依其来源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 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所得税制度。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之一就是它可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 实行差别待遇。同时, 它还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 从而既可以控制税源, 又可以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 节省税收成本。其缺点存在所得来源日益复杂并因而会加大税收成本的问题, 而且有时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既不利于按统一税率体现公平税负, 又不利于运用累进税率发挥对个人总收人水平的调节作用。综合所得税制, 是对纳税人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位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 依法宽免或扣除后, 依法计征的一种所得税制度。它是由纳税人将一定时期的各类所得汇总申报, 采用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其突出优点在于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 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而缺点在于计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和困难, 征税成本较高, 不便实行源泉扣缴, 逃避税收现象较为严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如美国、德国、英国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亦称混合所得税制, 规定先就纳税人具有连续性的各类所得, 按标准税率实行源泉扣缴, 然后再综合年度不同来源所得, 适用累进税率计征, 对已扣缴的税款, 准予在年度应纳税额中冲抵, 兼有综合与分类税制的特征。它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原则, 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人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此外, 它还具有稽征方便, 有利于减少偷税漏税等方面的优点。但容易引起重叠征税, 降低税收透明度。现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税制模式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它被认为是最有利于保证财政收人增长的“ 对人税” 。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 将工资、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经营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统一征税。这种模式税收成本高,对外部环境要求高, 但它能体现“ 量能负担” , 调节收人分配, 而且累计税率的设计, 能更好发挥“ 税收的内在稳定器” 作用。

我国自1980年公布实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今一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收人通过列举的方法划分为工薪所得、劳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 各类所得分类征收, 实行差别税率。20世纪80年代, 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是考虑到个人收入情况并符合国情的。改革开放初期, 我国公民的个人所得收人结构较为简单, 国家实行源泉扣缴比较简便,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能够较好的发挥该种制度的长处。但二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收人来源也显现出日益多元化的趋势, 在特定的社会形势下, 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逐步显露出其固有的弊端。违背了量能纳税的原则, 使得收人相同者由于所得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这种以牺牲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职能为代价换取征管成本降低的做法是不明智的。

因此, 从社会公平、健康财政以及我国国情各方面综合考虑,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的最佳制度选择。它集合了分类制与综合制的优点。只有个人的综合收人而非收人的来源才是最能反映纳税人负担能力的指标。从世界范围看,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采用了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单纯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国家极少。因此, 舍弃单纯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在国内已成为一种共识。经济发展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二 者的相关性很小, 单纯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和分类综合模式都非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但是, 综合税制模式的采用需要先进的征管手段作为保证。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之所以更有利于公平, 其关键在于存在一个将收入汇总并综合使用一个统一的税率以及做出一个较公允的综合扣除的过程。在这点上, 分类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是可以设计出相类似的机制的。具体地说, 即以分类所得税为基础, 先分类课征, 实行源泉扣缴, 在支付单位及个人双向申报基础上, 年终再对个人全部所得进行汇总。全年所得税总额在法定限额以上的另按一个统一累进税率计税, 最后比较分征阶段的已纳税款与汇总阶段的应纳税额, 多退少补。这样的分类综合模式既能满足公平准则的机制, 又与现阶段的征管条件相配合, 不失为现阶段较好的选择。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结构

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核心问题, 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世界各国的税务实践看, 对综合收人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太多, 过于复杂, 连同个人独资和合资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起, 实际上包括四大项,而且税率设计也不一致。二是对工薪所得的税率设计档次过多, 边际税率过高。三是比例税率的设计与加征、减征以及费用扣除上配套不严密, 产生了税负不公、计算复杂的问题, 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上。

由此看来, 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人分配的政策, 采用少级距、高边际税率的超额累进税率。其改革的措施可考虑

首先, 减少税率级次, 扩大级距。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等级数目平均为4个, 最少2的只有个如美国, 而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为9个。由于在少等级下的税率制度同样能起到更好的累进效果而又简化税制, 因而我国应削减税率级次。

其次,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可降低为30%-35%。这样的税率选择, 可以堵塞由分类课征所造成的税收漏洞, 也便于纳税意识的培养, 为全面过渡到综合税制模式做准备, 也有利于刺激人们工作、投资、储蓄的积极性,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三, 不同的应税基础在税率设计及税负分配上应有所差别。我国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劳动所得、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对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 由于这些所得凭借的是其拥有的资产, 所含辛苦较少, 课以重税是不过分的, 以避免寄生阶层的产生。对经营所得, 在税率设计及扣除上, 应加大课税力度, 并对超过一定限额的实行加成征收。对劳动所得, 从总体上应坚持从轻课税的原则, 以体现对勤劳所得的某种鼓励。但这并不是说对其内部的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就没有课税上的差别。这主要在于劳务报酬所得在我国目前情况下, 很大部分是第二职业所得, 他们是有固定工薪收人的。因此, 在劳动所得内部存在一定课税上的差别也是合理的。

四、个人所得税税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如果征收管理与税收制度相脱节, 再合理、再规范的税制也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整体职能的有效作用。从目前看, 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管理上, 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实际征管过程都是远远不够的, 因而在客观上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须作相应改革, 争取尽快建立一套科学、严密、有效的征管新体系。首先, 在健全税务登记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账簿凭证管理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 以支付单位和个人源泉预扣为基础, 以纳税人年度终了后一定期间内的自我申报纳税为主体, 以征管机关推定测算、轻税重罚为保障, 建立起有效的税务监控机制, 增强人们的自觉纳税意识, 强化企业的扣缴责任。

其次, 规范税务代理工作。国家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代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机构也应加强对工作机构的监督。改变扣缴义务人为支付单位和个人的笼统规定, 将扣缴义务进一步落实到经营性单位的负责人,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及其他执行业务人员, 避免使扣缴责任落空。在税务代理机构内部, 逐步引人竞争机制, 调整人员结构, 使税务代理人不断更新知识, 提高业务能力。

其三, 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力度。一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建立与工商、银行、国税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和网络信息交流制度, 有效地减少漏征漏管户。二是改进税务登记验证办法, 增加验证内容, 建立税源动态控管档案, 为分析预测和挖掘税源提供依据。三是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使基层地税机关能够准确把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 搞好税源动态管理。四是改进纳税人档案管理办法, 充分利用计算机手段, 把纳税人经营、财务和纳税资料完整地收集起来, 加以科学地分类归档, 为分析预测和挖掘税源创造条件, 做到对收人工作心中有数。

最后, 加强和完善对高收人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就目前现状看, 高收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然存在不足一是对高收人个人的管理流于形式, 只简单记录其收人和纳税情况, 并没有对其形成有效有力的控管二是对从事农、林、牧、副、渔的高收入个人在扣除标准费用后的所得也应列为征税对象三是很多私营企业的老板不给自己开工资, 个人的开支都作为公司的经营成本, 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我国涉外税收越来越频繁, 但税务机关对于外籍人士的税收宣传不及时。

五、小结

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 又是一项直接关系国家、地方, 尤其是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工作, 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都意味着国家、地方、纳税人利益的再调整。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予以再完善, 需顺应个人所得税法最深层次的价值内涵—公平价值, 并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 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收入的公平再分配, 达到促进财政健康运行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增强民族凝聚力、增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契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与完善

摘要: 本文从法理分析角度出发, 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概述入手, 阐述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基本特征及要素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希望能够对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系统化、成熟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以期能够探究到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深层次问题。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征管

一、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 一)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按征税对象对税收进行分类时形成的一种税种名称。它指的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其税负负担由纳税人直接承担, 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庭成员的最终收入和生活水平, 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

( 二)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则是调整国家和个人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准则。其主体是国家, 客体是取得所得的个人, 调整对象是个人取得的所得。

按照税法一般作用, 我们可以类推出个人所得税法的四项主要作用即, 指导、评价、预测及强制作用。具体而言, 一是为征纳税行为提供应该遵循的准则和行动方向; 二是判断、衡量征纳税行为是否、衡量征纳税行为是否合法; 三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调整标准, 预测征纳税行为; 四是征纳税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另外, 个人所得税法还承担着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发展的作用。

( 三) 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 大多数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领域中的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税收程序法定, 以此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防止其权利遭到恣意的不法侵害。个人所得税因为性质上属于对人税、直接税, 与纳税人的利益直接相关, 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表现出来。在执法过程中, 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不得任意的减免税, 应严格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国家征税应该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保障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 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个人所得税立法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课税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采用分类课征的方式,它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规定税率进行课征, 其优点在于征收简单, 易于进行源泉扣缴。这种税制存在的问题是对不同收入来源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来逃避税收, 影响组织收入效果。按应税项目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 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 容易产生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或不交税, 应税来源少、综合收入低的人多交税的现象。

2、税率结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两种税率超额累进

税率和的比例税率, 列举了11 个项目为应税所得, 各项所得分类纳税, 实行差别税率。对工薪收入规定的过高的边际税率并不适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 薪金所得实行5% —45% 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名义税率高, 而实际税负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践中, 最高边际税率45%以及次级税率40%很少或根本未涉及。同是劳动所得的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在适用税率上却分别对待, 造成税负不公平。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率结构制度规定: 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45% 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 的比例税率及加成征收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另外, 外籍人员、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与境内工作的中国公民扣除标准不一, 不符合“国民待遇”、横向公平原则的要求, 造成外籍人员、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与境内工作的中国公民之间的不公平。

3、费用扣除费用扣除项目主要有两类: 一类属于取得所得支付的必要费用; 一类属生计费用扣除。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一是劳动所得按照每月扣除, 不符合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的要求; 二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没有考虑家庭扣除, 影响公平。

三、我国个人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课税模式的改革针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与纳税环境, 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综合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可以减少传统分类税制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又不必如综合税制繁琐, 其主要特点在于既体现了按支付能力征税, 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 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 结合了分类、综合两种税制的长处。

( 二) 税率结构为使我国的税率结构更好地体现公平性、效率性, 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转换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后, 可以沿用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 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根据以上分析, 笔者建议采用以下的税率结构。具体设计是: 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 调整税率级距, 实行10%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并可考虑借鉴德国、美国税率结构设计中的“累进消失结构”: 当应税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时, 不按超额累进税率的通常计税方法计税, 而是全额适用最高边际税率课税。规定纳税人所得达到最高一级数额时, 加征附加税以冲抵累进税率表按低级次的低税率征税的好处, 达到全额按最高边际税率计税的效果。

( 三) 征管制度的完善

1、税收征管法律的完善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程序主要由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规定, 但是这是一部适用于“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法, 因此整部法律的规定不够细致, 缺乏专门性与针对性。而目前关于税务复议和诉讼的规定散见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诉讼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 显得很不规范, 应将这些规定集中起来, 并补充关于税务法院执法程序等相关内容, 最终形成完整的税务复议和诉讼的体系。

四、结语

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事情, 也是众多法律部门的事情, 涉及到诸多法律的配合与衔接。如《个人所得税法》与《财政收支划分法》(或《税收基本法》)相衔接以解决税种归属问题; 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衔接以解决征管程序问题; 与《企业所得税法》、《农牧业税法》相衔接以解决课税范围、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与《消费税法》、《社会保障税法》、《财产税法》、《遗产税及赠与税法》相衔接以解决多环节、多层次的收入调节问题等等。这些问题, 必须全盘考虑、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才能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799 年始创于英国,目前世界上已有140 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据统计,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重为18 %左右,个别发达国家达40 %以上,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时间较短,占税收总额比重也较低,“2001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995.99亿元,但只占全国税收的6.6 % ,远远低于低收入国家。”[1 ]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 年9 月颁行,其后又历经1993 年、1999 年、2005 年三次修订,其聚财和调节的功能得到了一定的发挥,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远不能满足政府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需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表现出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以及符合国际惯例和世界性税制发展趋势,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监控,调节分配不公,抑制两极分化,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鉴于此,从税法理论和税收实务角度来探讨《个人所得税法》问题,澄清一些观念上、认识上的错误,构思相关的税收制度,无疑具有相当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不论在调节分配,还是在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曾经体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面对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不断完善的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已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笔者认为,归结起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的方式,它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规定税率进行课征。①[2 ] 这种课税模式,虽然能够简化计算税额的手续,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弊大于利,具体原因包括: 第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已从过去的工资薪金“单一化”的构成形式转变成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趋势。[2 ] 从近几年来城镇居民的个人收入形式来看,除了工资薪金以外,劳务报酬所得、财产收入所得等名目繁多的货币收入形式不断增加,而这些新增的收入形式却又未被及时地纳入税收范围,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第二,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往往诱使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减免费用来逃避税收,影响国家正常税收。

第三,按应税项目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的基本原则。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窄,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在我国的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不像世界上多数国家那样对个人的全部11 项所得进行征税,还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也做出了免税的规定,这就令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范围相当狭窄。”[3 ] 狭窄的征收范围,加之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令一些走穴演员、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等高收入者乘机大量少报收入,逃避税收。这不仅不利于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也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人们收入的作用并造成普遍的税收不公,长此以往,必将大大削弱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3.费用扣除标准的设定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多寡都不相同,而我国又是一个以家庭消费为主体,同时又崇尚养老育幼的国家,上述差异也应当是国家征税时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

4.税率设定复杂显失公平。首先,按照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的税率级次明显偏多,这会造成纳税工作的复杂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其二,依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对月工资超过10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征收45 %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偶然所得的500 万元彩票收入却只征收20 %的比例税率。后者收入远高于前者,且前者为劳动所得,适用税率却高,显然这种税率制度的设定有失公平。其三,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相比,对“工资、薪金所得”除了适用的税率、级次不公平外,在纳税期上也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除国家机关和一部分企事业单位每月按规律对劳动者支付工资、薪金外,其他公司、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就不一定每月按规律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薪金,也许有的月份低于起征点以下。这与按年度计算征收纳税相比,显然有失公平。

5.税收征管缺乏力度。从征管制度方面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两种方法,即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由于支付所得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代扣代缴义务人责任不明确,代扣义务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甚至瞒报、不报,难以从源头上对所得税进行有效的控制,导致税款大量流失。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时,由于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较为淡薄,难以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项目和金额,虽然国家已出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但该办法却没有涉及某些“高收入者”的隐性收

入,同时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也不够严格,社会上大量的收付又通过现金的形式实现,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国家对公民的税收除了对工资可以加以控制外,对其他收入基本难以监管和征税。比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

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缴清,实际上是个体工商户基本上无账可查,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在征收中难以划清。此外,金融机构及税务代理机构在配合上严重滞后,税务部门也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不能对个人的主要收入实行监控,在惩罚手段上,缺乏对那些偷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采取的合法有力的严厉处罚手段,达不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效果。逃漏税的法律成本和风险过低,相当于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此类不法行为。

6.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收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尤其是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要求所有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界限的纳税人必须足额及时地履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如实地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否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但是,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本不知法、不懂法,在缺乏有效监管体制的情况下不少人虽然知法懂法却不守法。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故意隐瞒收入,不申报纳税或进行不实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因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干扰,故意不扣缴税款或少扣少缴税款等。①

(二) 原因与背景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 年9 月颁行,其后又历经1993 年10 月、1999 年8 月、2005 年10月三次修订,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4 ]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相当普遍、严重,迫切需要按照新的形势和依法征税的基本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全面的修改。因此,从税法理论和税收实务角度来探讨《个人所得税法》问题,澄清一些观念上、认识上的错误,构思相关的税收制度,无疑具有相当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大致而言,我国目前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面临的国际环境背景是:由于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的发展,资本、人才、资源的跨国流动越来越易,经济全球化、区域化的特征日益明显,税收竞争的客观存在,迫使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尤其是所得税制度不得不加强相互的协调,从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趋同。在国内,经历了近30 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的理念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行动纲领。与改革深化相伴,由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个人收入能力差异、历史发展等原因,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岗在职者与离退离职待业者之间、不同职别群体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别已经而且还会进一步加大。这一问题如果不通过包括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在内的综合措施加以解决,必将制约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稳定、协调、快速的发展,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政治问题、社会稳定问题。在这样的国际、国内环境大背景下,全面修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一种主体税种。考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历程,对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改革20 世纪80 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相继展开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就是所得税改革。这次税制改革最初是从英国开始的。英国保守党领袖撒切尔夫人1979 年上台不久,便以税收中立原则寻求简化税制的途径,对所得税进行了改革。而美国的改革广度和深度更大。1981 年就职的里根总统为了摆脱“滞胀”困境,提出了大规模的减税方案,经国会同意开始了税制改革。在里根的两个任期内,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11 % -50 %的15 级改为15 %和28 %的2 级,并提高了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这次改革被标榜为所谓的“第二次美国革命”,被视为美国税收法典的一次“革命性”的、“无与伦比”的、“具有历史性”的变革,是超越国界的“对世界经济产生影响的”全球性经济体制改革。在日本,议会于1987 年也通过了税制改革法案。其中个人所得税由1987 年的15 级制(10.5 %50 %税率) 。[5 ] 日本这次税制改革是战后第一次全面的改革,以公正、公平、简化为原则,重点是解决主要纳税阶层的“重税感”和“不公平感”,被称为是根本的税制改革。在英、美、加、日等国对所得税制大动手术之后,其他国家的税制改革步伐便大大加快了,法、德、意等国也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所得税税制改革。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后,西方各国又进行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从20 世纪90 年代初期都开始不同程度地对税制进行了新的调整,尽管从整体来看改革力度不大,但它清楚地表明了各国政府力图维持正常的经济增长和经济政策目标;也表明了各国政府运用财政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的措施日益灵活化、多元化、综合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其突出特征是各国以强化政府职能、加强宏观预算调控能力为基本手段,同时减少其他方面的干预;以增税为主,兼有减税措施的税制结构调整。但在具体措施上各有各的办法。美国克林顿政府的税收措施是适度提高公司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率,加强对外国企业的税收征管,开征新的能源税,对低收入者予以税收减免,对新兴产业和科研开发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等等。法国1991 年的税收政策是提高与证券资本收益有关税种的税率,适当降低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扩大个人所得税各税级的级距。英国的措施是,进一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下调公司所得税同时提高起征点,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并提高标准税率。

(二) 西方发达国家的改革对我国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启示

笔者认为,综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制,其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启示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把按月、按次征税改为按年征税,把分类征税改为综合征税。比如,法国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按年计征的,即对纳税人某一年度的全部所得征收。这样不但减少了征税和纳税过程中的工作量,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逃、避税的漏洞。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方法就显得不够科学。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按次计征,而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却按纳税年度计征,这样不仅增加了征管上的难度,而且会从制度上鼓励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的方法合理避税。

2.减少、简化税率层级。从税制上看应减少税率级次,改制后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等级数目平均为4 个,最少的只有2 个(如美国) ,而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为9 个。由于在少等级下的税率制度同样能起到更好的累进效果而又简化税制,因而我国应大大地削减税率级次。在减少级次情况下扩大级距的经济涵义并不在于简化税制,其在税负公平及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意义是深远的。

3.将家庭列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个体。法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有一个“收入分割体系”的概

这种课税方法实际上就是通过对家庭收入进行等分的形式将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纳税单位,它充分考虑了家庭之间的收入差别,更好地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6 ]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则是以有应税收入的个人为单位进行费用和生计扣除的,不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这种方法不能顾及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不同,有违公平原则。

4.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在这方面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实行的“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颇富启发。该制度要求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身份证或纳税身份号码,两证的号码是一致的,并终身不变。个人的收入及支出信息均在此号码下,通过银行帐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和税务机关征税联网,税务部门直接通过其银行自动扣税,使每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部门的直接监控之下。同时,也要求每个单位都要在银行开户,并且,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在银行转帐。这样,就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有效的税务监控机制,促使公民必须依法自觉纳税,使偷税漏税没有可能,逐渐形成人们的自觉纳税意识。

5.采取严格执法、严厉惩处的措施,以威慑违法者。如意大利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记假帐、销毁凭证等手段偷税的,可处以1000 万里拉以下的罚款和5 年以下的监禁;美国每年对10 %的纳税人进行抽查审计,一旦查出有偷税行为,即使数额较小,也会被罚得倾家荡产,同时还要将偷税行为公布于众,使违法者声名狼藉。[7 ] 由此可见,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是在严格的法律监督下养成的。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虽然也有处罚措施,一般按偷税金额处以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以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罚则过轻,同时在税收征管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致使法律威慑力不强,仅仅触及违法者之皮毛,难以起到惩戒作用。诚然,这些先进的经验给了我们很多的启发,但这并非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其完全不做变动地机械照搬。笔者坚持认为,我们对其进行有效借鉴的前提是立足国情进行深入的比较与考量,其正确的做法应坚持以下三个基点:一是有选择地学习借鉴;二是注意制度的配套性与可行性;三是必须进行适合国情的改造与变通。[8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改进方案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那么,我国应选择怎样的税制模式? 目前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差,征管水平低,只能实行分类征收税制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这种观点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分类征收税制的弊端,片面夸大了分类税制的作用,很不可取。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应立即采取综合所得税制。这种观点过于理想化,没有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因为综合所得税制要求很高,而我国目前根本达不到这些条件,马上采用这种税制模式是不现实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9 ] 这也是笔者所持有的观点,采取此种混合模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于:首先,分项税制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挥;而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其次,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努力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我们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

2.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应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纳入征税范同时,将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就餐以及单位提供的实物福利等计入个人的收入中,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减少减免税项目,取消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的免税优惠,将其统统列入征税范围。当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还应适当地考虑我国国情。

3.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征税来调节社会整体的收入差距。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笔者认为《, 个人所得税法》有必要调整费用扣除的标准。在设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物价指数;第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第三,个人的家庭结构情况(包括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 。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对费用扣除数额设定一个范围,即规定一个上限和下限。各地方政府在此范围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确定具体的费用扣除数额作为当地费用扣除的基数,考虑不同纳税人不同的家庭结构情况,设定不同的系数加以调整。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数额可以这样计算:费用扣除数额= 费用扣除基数×婚姻状况调整系数×子女状况调整系数。这样,不同的纳税人依据其实际情况的不同,扣除不同的生计费用数额,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能真正实现“公平”,有效调节全民的收入水平。

4.税率调整。按照“分类+ 综合”的混合型课税模式,短期内仍可实行累进制和比例制两种税率。对于综合征收部分,顺应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将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9 级税率和对“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的5 级税率进行合并,同时降低超额累计税率的税率档次。采取此种模式的理由在于:第一,虽然累进税率档次越多,对纳税人纳税负担的公平性越强,但使税款计算过程复杂化,降低了征税效率。“我们知道,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历来是难以协调的一对矛盾,一般而言,要么强调公平牺牲效率,要么强调效率牺牲公平。”[10 ] 既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多达9 级的税率并没有收到良好的成效,那就不如从效率优先的立场出发,通过缩减累进税率档次以求提高征税效率,这样反倒会兼顾税负的相对公平。第二,从效率角度分析,累进所得税对劳动、储蓄、投资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导致效率损失和社会福利损失较大。多级累进税率档次则加剧了这种福利损失,又带来了严重的避税、逃税问题。[11 ] 第三,缩减累进税率档次,改变以往9级税率时累进程度过于平缓的弱点,使个人所得税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的作用更为突出、征收部分,将比例税率逐步过渡为累进税率,最终统一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以便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5.加强税收源头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先要加强税源控制。具体措施为: 第一,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和电脑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第二,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头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笔者认为,必须强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工作,包括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使其知晓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将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减少和防止税款流失。

6.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和有力的打击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1994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比如对于有重大偷税、漏税嫌疑以及暴力抗税者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一定的严格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扣押等) ,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税额大小,都对其予以重罚,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总之,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又是一项直接关系中央、地方尤其是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工作,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都意味着中央、地方、纳税人利益的再调整。所以,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之前应认真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包括让尽可能多的民众参与相关的讨论,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科学、民主、缜密、可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良好的平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

现代国家被称为是“税收国家”, 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方式, 而税款又是纳税人从其收入中缴纳一部分而获得的。因此税收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和广大纳税人基本利益的重要的财富分配和调节活动。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作为征税对象, 并且由获得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费。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是直接对自然人征收, 因此个人所得税法与广大老百姓的利益是密切相关, 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 其税负负担由纳税人直接承担, 因而对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人的生活影响很大, 其征税的难度也很大。因此在众多税收法律中, 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面之广, 堪称之最。

目前的人均年收入并不高, 由此而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并不大。可是由于这部法律的适用面非常广, 对个人生活影响非常深, 因此国家对其也相当重视。

我国正式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 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攀升。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从1980年的0.0016亿元增长到2003年1417亿元, 增长了885625倍。特别是1994年以来, 个人所得税以年均48%的速度增长, 是同一时期增长速度最快的税种, 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近十几年来的巨大发展, 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这些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然而, 巨大的发展速度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税收问题已经到了急需解决的时候。从历史数据来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幅度是相当明显的, 但是该税种在我国财政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很低。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总额为18903.64亿元, 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1211.78亿元, 仅占财政收入的6.4%。在世界上,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一为40%以上, 在中等发达国家也达到10% ~20% , 即使收入国家也在6% ~10%右。由此可见,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个人所得税都是主体税种, 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例是明显偏低的, 无力承担起主体税种的责任。如果从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收入的比重来看, 世界各国一般在5%~30% , 而我国仅仅达到0.66%左右, 即我国每100元的个人收入中, 国家只能征收到0.66元的个人所得然逐年增长, 在调节收入分配, 实现社会公平, 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变化、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相比却显得相对滞后, 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这一历史背景下,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 这一税种必然成为我国税收中的重要支柱, 改革和完善这一所得税制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税率结构复杂, 不能体现其公正性。我国现行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 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实行按年、月或次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后, 每月固定扣除费用, 由于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率各不相同, 甚至相差很大, 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无法体现税收纵向公平。分类所得税制的立法依据在于, 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的优点是规定明确, 征管方便, 可以从每项所得的源泉上进行扣缴, 既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节约征收成本。但是这样的分类差别待遇的征收制度不能较好地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收入再分配能力有限。原因是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 会造成收入来源多而综合收入高的富人群体却可以缴纳较少的税甚至可以不缴税, 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款。这在总体上是难以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原则的。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国家参与个人收入再分配的法定形式, 合理调节个人收入的差距、防止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容易造成“劫贫帮富”和“高收入, 高逃税”的反常现象, 不但起不到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 反而进一步拉大了社会贫富差距, 这与设立个人所得税的目标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21征收范围较窄, 不能有效宏观调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 征收税收的效果和税收制度的调节作用发挥受到影响, 税收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 作为国民收入来源“税收”比起“利”、“债”、“费”对国民经济及宏观调控所起的作用更大。中国当前经济迅速转轨、发展, 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趋势。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11项所得中, 还规定对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津贴、补助、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 应该纳税的继承所得, 受赠所得、住房补贴、公费医疗等事项没有征税的相应规定, 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狭窄。31征管方式落后, 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我国现行分类分项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偷漏税现象很普遍。同时, 税法中没有明确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哪些法律责任, 这助长了其逃脱扣缴义务的动机。至于个人申报制度更是形同虚设。计划经济体制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影响至深, 成本意识淡薄, 求数量轻效益,铺张浪费严重; 再者, 混乱的分配秩序使个人收入多元化、隐蔽化, 难以控制; 另一方面, 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 大大削弱了中央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及更好地稳定经济的职能, 不能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缓解贫富差距, 并拉大了内地沿海间的差距。对税收源泉控制的不理想, 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日益突出。许多拿高隐性收入的人群未被规定征税, 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造成征收执行不善。“年收入超过12万的规定”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意义, 但对于灰色收入、隐性收入问题还是不能完全解决, 一部分人存在隐性收入但可能却不是年收入超过12万的公民。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 是公平和效率的兼顾, 防止收入过分悬殊, 防止两极分化, 创建和谐的社会, 缓和个人收差距悬殊的矛盾, 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但税收源泉控制的不理想, 许多高收入的社会成员逃避负税, 不利于公平与和谐的兼顾。 41征管效率低下, 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课税由于应税所得的确定涉及按月、次或年度计算扣除额及税率不同, 要求既要严格区分所得的性质, 又要解决同类收入“次”的确定问题。税务机关被迫消耗大量精力去认定个人收入的各项应税所得项目, 但仍存在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问题。同时,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设计容易产生制度上的漏洞, 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类型等方式达到多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降低税率或获得减免来避税。在征管上分项进行来源扣缴, 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 从客观上刺激人们钻空子逃税。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对策

11简化税收体制, 降低个税税率。《个人所得税法》规__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此看来, 对普通工薪阶层课税明显重于对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的课税。这是违背公平原则的, 而且这样的差别对已经为“高收入低税负”的不正常现象埋下隐患。更为严重的是, 高达45%的边际税率严重影响工薪阶层工作的积极性。如此高的税率在其他国家是少见的。目前,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是: 直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减轻纳税人的直接税负。具体的做法是直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 减少税率档次, 使纳税人偷逃个税的现象减少。这方面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德国。2001年5月, 美国国会通过了布什总统提出的减税法案, 宣布在未来10年内将减税1.35万亿美元, 全面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并简化税率级次。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当年由15%降低到10%; 到2006年, 最高税率将从39.6%降到36%、31%、28%三档税率都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德国2001年至2005年间, 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由22.9%降至15% , 最高税率由48.5%降至42% ,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免税额由年收入13499马克提高到15011马克。这些现象表明, 降低税率和减少税率档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税改的趋势。这些国家的个税改革理念是值得借鉴的。

从个人所得税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 我国个税税率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导致了越来越明显的非效率和不公平问题。因此,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重点应当是减轻或者免除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对中等收入人群实行低税率政策。具体来说就是: 调整税率, 降低边际税率, 简化税率档次, 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和个体户、个体承包经营所得税率予以合并。之所以要合并两项所得税率, 是因为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户、个体承包经营所得的性质并无差别, 都属于纳税人从个人工作获得的收入, 不同税率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在税率档次和最高边际税率的设计上, 应将九级减少到五级, 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左右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体现税收公平、提高效率, 也有利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尽快与国际接轨。21扩大课税范围, 有利社会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课税所得范围的规定主要采用列举的方式, 分项列明。这样虽然简单方便, 但是过于笼统, 造成税基过窄和大量税源流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个人收入的来源也呈现多样化、隐性化和非规范化的趋势, 必然产生许多新类型的所得收入。个人所得税法用分项列举的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涵盖大部分的应税所得, 造成很多“真空地带”, 使国家损失了大量税源, 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更加公平, 课税所得范围应当扩大。为此, 从长期发展目标来看, 税法宜采用排除法对课税所得范围予以规定, 即除了税法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均属于课税范围。这样的制度设计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影响不大, 而可以为防止个人收入多样化带来的税源流失提供制度保障。而在中近期, 从保持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出发, 可以先调整和增加应税所得项目, 逐步扩大税基。目前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到位, 个人所得税法可以考虑将当前可转化为现金利益的福利性收入列入课税项目。从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 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增加“资本利得”和“附加福利”两个应税所得项目。资本利得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所得项目。世界上大多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对资本利得课税。从公平的原则出发, 将资本利得纳入课税范围可以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目前我国对投资人的股票交易所得只征收印花税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资本利得税, 这对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劳动收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更容易使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凸现。将资本利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尽管在技术上要求较高, 目前还不可能一步到位, 但毕竟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附加福利”是雇佣所得中比较特殊的一个项目。从其他国家规定的情况看, 各国普遍予以开征的附加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公司、雇主提供的汽车、住房等推定所得; 雇主报销的差旅费、娱乐费等经营目的不明显的费用; 各类生活补贴。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1节就在应纳税的毛所得定义中用不太精确的表述来规定所得项目, 其中虽然没有“附加福利”的字眼, 但是规定劳务报酬包括收费、佣金和类似项目, 相当于把“附加福利”涵盖在毛所得中。从深化市场改革的角度出发,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对个人职务和所在单位“待遇”有关的实际所得列入应税所得范围, 逐步将这些“暗补”的隐性收入转化为“明补”的显性账面收入。从我国的情况看, 拥有这两类所得的个人多属于高收入阶层, 税收负担能力较强, 对这两类所得征税更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31建立个税申报, 严查偷税漏税。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征收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形式, 以税务稽查为保证税务代理为辅助的征管模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 规定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 即: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税所得,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 年度终了后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符合第二至四种情形的纳税人, 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 在取得应税所得时, 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对于第五种情况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个人申报制度在中国现状下, 在纳税没有深入人心的阶段, 并且社会评价体系不健全的时代背景下, 不利于组织税收的征收, 除了观念问题以外, 还有许多客观制度设计和制度操作的情况决定不能对个人申报制度期望过高。由于税务机关重补而轻罚, 缺乏有力的社会评价、社会价值体系, 逃税可耻的理念还没有国民化, “法治是道德的底线”, 法治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道德的沦丧, 至少是滑坡给予给予法律沉重的压力。从中国的税收法制文化层面和维度角度来看,对于偷逃税的问题, 除了加大税收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还要加大处罚的力度, “令不行, 禁难止”, 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处罚力度过小不仅不利于税收的收取, 还会产生很大的负面社会效果, 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 补交税款不足以起到预防抑制作用, 同时还要从制度上着手,对税收的征收有效监控, 加强税收征管的信息完善, 让个人所得透明化, 严查偷税漏税和抗税行为。41借鉴他人经验, 改革个税模式。尽管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制从效率的角度看具有很大的优势, 但是效率只是税收所要体现的目标之一, 在税法领域, 尤其是对个人所得税法来说, 公平目标无疑是高于效率目标的, 从分析来看, 分类制在税收公平方面的缺陷是很明显的。在设计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时候, 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来换取公平是必要的, 也是符合社会总体利益的。根据国家提出的税制改革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应逐步从分类制向综合制转变。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 完全放弃分类制而直接实行综合程度很高的综合制显然是不现实的。由于征管水平和外部环境的限制, 我国在中近期宜采取“小综合”逐步转向“大综合””的改革思路。也就是说, 首先扩大综合制的适用范围, 建立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课税模式, 然后逐步过渡到综合程度较高的综合制。在中近期可以先对普遍的主要收入来源, 例如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等采用综合制模式, 对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项目继续使用分类制模式。等到人均收入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再逐步扩大综合制的适用范围, 最终实现完全的综合制模式,以更好地保障税收公平。

有人认为目前的分类制虽然有违公平, 但是其优势在于可以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保障税源, 特别适合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税务机关监控水平不高的情况, 如果实行综合制恐怕会导致税款流失。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综合制并不完全排斥源泉扣缴方式。在许多实行综合制的国家和地区, 源泉扣缴方式仍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从国际比较来看,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综合制, 即使原先采用分类制或者混合制的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也已经陆续转为综合制, 可见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向综合制转变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综合制比较符合税收“负担公平”原则,其税基的设计和税率都能够体现公平的要求, 特别能够很好地体现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尽管世界上采用综合制的国家大多为发达国家和高收入国家, 但是课税模式与国家的发展程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非洲的许多贫穷国家也实行综合制。综合制国家在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综合程度上。一般来说, 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综合程度比较高。最早实行综合制的美国, 还有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 都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一般的做法是, 在支付工资时由雇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每个纳税年度的年末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 税务局按照综制的扣除额和税率进行汇总计算, 多退少补。这样既能保障税收来源, 又能确保税收公平的实现。目前我国应该可以实现对一般所得项目综合征税, 对特定所得项目分类征税的过渡模式, 并且不会对目前的税收稳定性产生太大的打击。

第17篇:个人所得税

征税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去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组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货款利息和购买各中种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凭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征卷、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个税计征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应纳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一、免税

二、(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于某些特定事项和原因,给纳税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7.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8.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9.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0.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1.福利和 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 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12.转让 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8篇:个人所得税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浅谈

摘要

改革开放的实行及不断深化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及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且已成为地方财政的一项重要支柱。但我国个人所得税仍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我国税制模式难以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税收征收范围的设计不合理,扣除项目和税率结构设定的不科学等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够完善使得效率低下,同时部分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从而导致偷税漏税的现象比较严重,而我国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力度又不够强,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是尤其重要的.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和征收机制。

Abstract

With socialistic market economy system being set up step by step and opening reform being deepened gradually in our country, the law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having been coordinated and perfected by degrees.The economy is developing and the level of people’s life is improving.But in the system also many deficiencies come to light such as the pattern that our system used can’t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he scheme of the tax revenue area is unreasonable; the enactment of deducting projects and tax rate’s construction isn’t scientific and so on..At the same time ,as our country took part in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the total level of our country’s economy has been boosted, the work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es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lso turn up lots of questions, including that the syste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s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sn’t perfect so that the work is inefficient and meanwhile because many people lock of consciousne of paying taxes of the phenomenon of tax dodging and tax avoidance is very serious and what’s more, our country isn’t severe enough to punish the actions of taxes dodging and tax avoidance, so the syste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face new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Now when tax revenue incom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more and more by years, it becomes more important to enhance the systems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s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o does the work..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在过去的27年中,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使其不断完善,同时对征管工作也进行了不断改进以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连年高速增长。该税种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分配的调节作用及组织收入的职能日益淡漠,为此不少人士提出“把征税与个人经济负担结合考虑,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合理性及征收科学性等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迫切的问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及未来完善发展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弊端及改革方向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分类制、综合制、混合制。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后,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相对落后,我国一直实行分类制税制模式。这一模式适应了源泉控制的要求,并有效防止了税收流失。但是这种模式不能全面地、真实地反映

纳税人的税收水平和纳税能力,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渠道和形式的多样化也对将所得税清晰分类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下,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的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的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因此分类制不再是我国理想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混合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二)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住满365天, 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仅视为临时离境而不扣减居住时间.如果这样的话,如果某外籍居民在某年5月来我国工作且在我国居住,在次年4月离开我国,那么该居民就不能成为我国的纳税人,从而回避了对我国的纳税责任,我国为此将损失是难以计量的.不同的,美国不仅将持有"绿卡"的外国人视为居民,而且还将"当年及过去两年时间内在美国时间累计居留达183"○1者,也视为美国居民.

对于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的认定,应将现行税法中规定的365天适当缩短,如像美国的183天的规定,也就是说,凡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83天者,均为居民,实际上,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多规定以183天作为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的标准,不但可以使我国税法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而且能够相对扩大我国税法的居民管辖权范围.○2

(三)扣除项目及税率结构

1、扣除项目及税率结构的设置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的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名义税率过高,与实际税负差别较大,使得课征实效较差。而不同所得间税负的差别则更为明显,对于年

收入超过121万的纳税人而言,其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为45%,而因购买彩票有幸获得的500万元偶然所得,其税率却仅为20%。这种非劳动所得的税负低于劳动所得的税负的现状,更体现了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

在费用扣除制度方面,导致了收入来源的个人,反而扣除数额大,扣除次数多,违背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扣除标准过低,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例如工薪所得项目扣除标准至去年一直沿用全国统一800元的扣除额,虽然近年来不少地方都提高了扣除标准,但总体上仍然偏低,而外籍人员却加扣3200元也显失公平原则;扣除制度考虑因素不够充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像自费教育、自费医疗、房屋购置等这类支出在纳税人支出结构中比重日益增加,但在扣除制度里并未得到充分考虑。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考虑纳税人是否已婚、家庭人口情况、家庭合计收入多少,一律对个人定额扣除,这样虽然简单易行,但是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很显然单身纳税人和有抚养义务的纳税人在取得同等的收入的情况下,其负担能力是不同的,这就造成税负不公。

2、设计科学的扣除项目及税率结构

在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时,仍应采用累进税率的计算方式,3我国可参考○

美国、英国的税制改革方式,即“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如美国把原来的11%至50%的14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和28%量级,英国将原来的27%至6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5%、40%两级。可考虑以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为基础,将9个税率级距缩减为5级,并将最高边际税率45%降至35%,计算应纳税额时还可借鉴国税法中关于“累进消失结构”的规定,○4当所得超过一定的数额时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而是直接按全额累进税率纳税,从而增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

在调整税率结构的同时还要提高扣除额。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去年我国 将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在12月23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长谢旭受国务院的委托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有原来的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样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同时应因地制宜,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费用扣除额。在确定扣除额时还应借鉴美国、法国的经验,适当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如美国交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交纳的所得税均不同。法国法律规定,一位成年人的家庭参数为1,而孩子的家庭参数为0.5。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为2.5。对中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等应规定特别扣除费用,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

此外,应取消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人的附加扣除3200元费用的规定,以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法的公平原则。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额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目前我国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由于制度不健全,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另外,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限制,信息传递不准确,信息不能实现共享,时效性差,使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无法在不同的征管区域之间迅速传递,即使在同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与稽查、税政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也往往受阻,造成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的现状,容易出现征管漏洞。

2、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够强

有些公民有一种逆反心理,不愿意与税务部门合作。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国家征税要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有些纳税人对税收的性质及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还要缴国家,觉得吃亏,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些纳税人明知道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也知道一经查出会受到处理,但是他们认为,反正偷逃税的也不止我一个,税务机关没有办法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偷逃税人都查出来处理,缴与不缴一个样,法不责众,因此放弃了为财政纳税的义务。有些纳税人则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例如公款吃喝、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深恶痛绝,认为自己的钱与其让某些蛀虫肆意挥霍,不如自己消费。还有的纳税人因不满于某些税务人员的一些不适当的做法,而不愿意主动纳税。正是由于这些纳税人思想认识上、心理上存在种种误区,使得其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不能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还有些公民呢,明知道纳税光荣,但把其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务、股权、股权分配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3、偷漏税现象严重且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象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据中国经济景象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虽然有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遭到了一定的打击,但往往仅以补税罚款作为对其进行的处罚的方式,处罚力度的欠缺也容易产生较强的负面示范效应。

(二)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

尽快创造并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配套条件。主要有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全面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创造条件;强化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在落实扣缴义务和双向申报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收入信息交叉比对,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积极建立和落实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按税收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在中央、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并逐步实现税务和银行等部门之间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税务机关还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征管的外部环境有所掌握。例如,与银行互联互通信息、个人从事金融活动记实登记并核对身份证、调整工资结构将职工发放各种形式收入统一纳入工资管理、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并推行信用卡消费等,以便及时掌握全面经济来往与收入情况,并进行核对与检查。

2、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逐步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图书等各种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使全体纳税人真正理解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懂得为什么要纳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认识到不照章纳税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的纳税辅导,向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等等。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税法宣传要有针对性,要针对纳税人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宣传。税法宣传要形成机制,不能一阵风,要长期坚持不懈。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促使广大公民增强税法意识。由其是现修订法涉及到的对于我国高收入者进行自行申报。目前,我国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贡献很低,与部分高收入者收入来源渠道多,对其征管难度在有一定的关系。向高收入者积极宣传自行申报纳税制,凡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以便有利于强化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规定,并将纳税观念转变成为自觉的纳税行为。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一方面税务机关部门要加强纳税资料的受理审核,并将申报信息及资料及时传递给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稽核评税管理、发票管理、建档管理、税收计划、统计、会计等部门。催报催缴、稽核评税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催报申报资料,对扣缴工作进行稽核评估:一方面加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力度,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不法手段故意应扣不扣,已扣未缴税款的,严厉惩处;另一方面,加强税源控制,要认真核实扣缴义务人职工人数、报酬发放时间、方式和数额。对兼职、外派、挂职、借用借调人员,临时用工等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纳税人要重点监控,监督扣缴义务人为他们建立专门台账加以管理,督促纳税人确定一处扣缴点自行申报。

与此同时,严厉查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同时指定详细的执法实施细则,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处罚的随意性。尽快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将偷漏税者的行为记入档案,并与个人的发展紧密相连,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不良

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漏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在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惩处和打击力度的同时,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

三、结语:任重而道远的改革路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这次修正是在新形势下作部分修改,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加走向统一和成熟,走向法制化与国际化的道路;标志着我国政府充分运用税收法的经济杠杆和法律制度调节分配,体现了即保持税法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增强了与税收的适应性、调整性相结合的重要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但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在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从世界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建设情况看,大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上公认比较完善的税制,然而这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是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数次修订以及加强征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实现。在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中,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其中包括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数据微机处理等。而我国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这些征收管理条件,今后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将继续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不可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特别是在水手诸多征管和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将呈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注释:

1○2杨慧芳,《中美个人所得税法比较研究》,《财税法论丛》第一卷,第3

44、345页。

3郭庆旺,《中国财经报刊》 ○

4根据德国税法的规定,当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并超过一定的数额时,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税○

率的方式计税,而是直接按全额累进税率纳税。美国税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财政与税务[J].2001,(1).(2)

(2) 纳税人[J].2001,(2).(6).(9)

(3) 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J].中国税务,2003,(5):25-27.

(4) 夏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设想[J].上海财税,2003,(5):25-26.

(5) 孙一冰:《个税缴纳心态实录》2004年235期

第19篇:个人所得税判断

二、判断题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当全部缴税。【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5、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6、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月。【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7、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8、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应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

(二)款

10、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交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5%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答案】× 【依据】

《财政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

(二)款: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

(四)款: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12、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

1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答案】√ 【依据】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3号公告)第四条

15、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30%。 【答案】× 【依据】

《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5号公告)第二条: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16、个人取得稿酬收入,适用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个人取得稿酬收入,适用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计算个人所得税。

17、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转让收入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18、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是,先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再扣除租赁费、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公民王某2014年取得2012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5000元,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二条

(5)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2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24、湖南省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的劳动所得暂减按80%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25、12万元以上申报工资、薪金年所得的计算,应按照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确定年所得。【答案】× 【依据】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62号)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6、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分别在各处收入来源地申报纳税。【答案】× 【依据】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

(一)款: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7、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28、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未达纳税标准或支付对象为非本单位人员时,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员全额扣缴信息。【答案】× 【依据】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29、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答案】√ 【依据】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1号公告)

30、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31、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自然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应分别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2、个人转让住房时,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

33、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4、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1号)

35、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扣除20%的费用前扣除该项费用。【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36、我国某作家叶某所著一本小说于2014年2月通过美国一出版社出版,获得该出版机构汇来的稿酬3000美元。因叶某为中国居民,则这笔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该笔所得应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7、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原值,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财产原值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8、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0.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42、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对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3、个人举报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奖金,经批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44、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45、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1次的费用。【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46、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第二条

47、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可以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48、个人转让住房,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既可以按照核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三条。

50、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四条。

51、编剧从其任职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2、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香港同胞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

(八)款: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3、个人财产拍卖所得,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二条: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5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若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 【答案】×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55、个人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56、纳税人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尽管实现了股权的回归,但不能退还原转让已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

57、个体户施某对外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红利,属投资经营所得,应依法按“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第一条第

(三)款: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8、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应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59、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60、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61、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

6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63、种植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应该是从事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64、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5、纳税人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4号):应当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6、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的,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答案】√

【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八条

6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答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第三条

68、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69、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一)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二)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答案】×

【依据】《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70、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票面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

第20篇: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

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

通过这次个人所得税的内训学习,了解了我们个人所得薪金的形式和组成,知道了我们所得薪金的组成中哪些需要缴税,哪些不需要缴税,缴税具体缴多少。同时也认识了企业发放薪资的多样化与节省我们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联系。以下是具体的学习内容总结:

一、员工的薪金所得组成:

员工的薪金是由工资收入、奖金、补贴以及其他组成。

二、薪酬与个人所得税的制约:

薪酬水平低,员工个人所得税少,但企业缴纳所得税多;薪酬水平高,员工个人所得税多,但企业缴纳所得税少。

薪酬构成多样化,可以使我们获得不缴税、少缴税的利益。比如,按月均衡发放工资,给我们缴纳充足的社保,增加不缴税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工资按月均衡发放,能使我们少交或者不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收入福利化或转为企业经营费用,将我们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以各种补贴的方式保证我们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从而避免了很多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少缴措施:

工资纳税金额计算:(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者4800元)×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纳税金额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奖金个人所得税减少方法:低收入者,企业可事先估计职工一年的全部收入,按月均摊发放,超过全年免征额的部分年底以年终奖或绩效工资的名义发放。中高收入者,企业在设计薪酬结构时,估计其全年的总收入,大致一半放到工资里按月均衡发放、另一半放到年终奖里发放,其全年的收入就被分解为工资和年终奖两大部分单独纳税,而且每部分收入都可以除以12个月,按照月工资或月奖金水平确定适用税率,这样分配一定能降低中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

综上所述,我们很清楚的知道员工的个人所得中哪些是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哪些是我们可以避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导致我们上缴的税收不能有效地服务于人民,所以我们应该尽量合理的避开缴纳过多的个人所得税,尽量减少资金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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