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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5: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02 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范文

第一条支票一律记名。

第二条支票付款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各项目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第四条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之一证明。

第五条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六条收款人应当受理的转账支票连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入账。

第七条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第八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九条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十条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第十一条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签银行预留印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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