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型式核准企业申请书
环境保护部:
我公司承诺向社会提供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的合格产品,保证承担相关企业责任,具体条款见附件。
现申请环境保护部受理我公司的环保型式核准申请,请批准。
公司盖章: 日期:
附件
企业承诺责任
第一条
如实提供型式核准申报所需的相关资料,确保检测样品与提交资料描述的技术状态一致。积极配合,确保检测及审核工作科学、公正地开展。
第二条
按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建立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保证体系,有效控制生产过程。
第三条
针对新机动车和污染控制装置的排放控制性能建立自查制度,确定自检频次。
第四条
保证机动车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型式核准内容一致,保证与排放相关的关键部件具有型号生产厂或零部件号的永久标识。批量产品的排放水平与环保型式核准时一致,在规定的耐久里程或时限内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并且同时满足国家其他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五条
生产企业排放检测实验室配备满足检测需求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标定,相关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机动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超标。保证新机动车上未安装失效装置,确保排放控制策略合理。
第七条
不生产、销售和安装使排放控制系统降低工作效率的装置。
第八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对新机动车的环保性能负责,应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来满足车辆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环保要求。机动车使用者提供的保养手册中包含污染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信息。
第九条
因产品缺陷导致机动车在正常使用中出现严重环保问题的,将主动召回并承担消除缺陷和挽回环境危害的责任。
第十条
向环境保护部上报一致性年度报告、在用符合性相关报告及相关产品生产信息。进行召回的企业应向环境保护部上报主动召回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环保型式核准申报人员和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负责人员经过环境保护部统一培训和考核后上岗。
(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