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培训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则
本章要点:《烟草专卖法》的立法意义、立法宗旨,主管部门的职责及领导体制、烟草专卖有关概念、原则。
一、立法目的。(第一条)
二、烟草专卖品、烟草制品概念。(第二条)
三、烟草专卖的基本制度。(第三条)
四、烟草专卖工作的主管部门及部门的领导体制。(第四条)
五、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有害成份,禁止、限制性吸烟规定。(第五条)
六、适当照顾民族利益。(第六条)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本章要点:明确烟叶的概念,烟叶优良品种的供应,烟叶收购计划的下达及烟叶收购合同的签订,烟叶的收购及分级定价,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
一、烟叶、名晾晒烟的概念(第七条)
二、烟草种植及优良品种供应。(第八条)
三、烟叶收购及收购合同的签订。(第九条、第十条)
四、烟叶的调拨。(第十一条)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本章要点:开办、分立、合并、撤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批准部门、及核准登记,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建技改的批准,烟草制品产量计划的下达。
一、开办、分立、合并、撤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批准部门,及核准登记(第十二条)
二、企业进行基建及技术改造的批准。(第十三条)
三、省级的卷烟年度总产量的下达、生产企业产量计划的下达,各等级、种类卷烟产量指标的下达。(第十四条)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本章要点: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的批准、经营零售业务的批准。烟草制品价格的制定。卷烟的包装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的限制性规定。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制度,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的限量规定。
一、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批准部门,及核准登记。(第十五条)
二、经营零售业务的批准部门及许可证的取得。(第十六条)
三、卷烟代表品、非代表品的价格制定。(第十七条)
四、卷烟在包装上应注明焦油含量级及“吸烟有害健康”。(第十八条)
五、烟草制品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九条)
六、烟草制品强制商标注册管理。(第二十条)
七、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印制。(第二十一条)
八、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准运证,准运证由何部门签发?(第二十二条)
九、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限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生产和销售
一、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批准部门,烟草专用机械的界定。(第二十五条)
二、生产应当按照计划和订货合同组织进行。(第二十六条)
三、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销售对象的特定性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烟草行业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归哪个部门?(第二十八条)
二、经营烟草行业进出口等业务的批准部门,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取得及持有许可证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要点:当事人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追究何种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受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二、无准运证或超准运证规定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应受到何种行政处罚,承运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受处罚,受何种处罚?超限量异地携带烟叶及烟草制品应如何处罚?(第三十一条)
三、无证生产烟草制品、无证生产其它烟草专卖品的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四、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五、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等涉外业务的,应如何处罚?(第三十四条)
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应由哪个部门处罚,处以何种处罚?(第三十五条)
七、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或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应由哪个部门处罚,何种处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哪一部门处罚,何种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八、倒卖烟草专卖品未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第三十八条)
九、伪造、变造、买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企业许可证、准运证的应如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十、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应如何处理?(第四十条)
十
一、对本法实施情况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检查?对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应追究何种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但拒绝、阻碍执法的应由哪个部门依照何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
十二、工作人员私分、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应如何处理?(第四十二条)
十
三、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就如何处理?(第四十三条)
十四、对当事人申请复议、起诉是如何规定的?当事人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哪个部门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本章要点: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法的施行时间?(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