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行政许可条件
1、
2、
3、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 建设项目在《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范围内的,须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二、申请材料
1、
2、填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2份); 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盖章)
3、委托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1份;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总平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电气施工图(含强、弱电)、设备施工图),图纸设计所用字体及相关材料(1份,电子档刻录光盘);
5、
6、
7、提交总规划平面图; 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
三、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象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当场一次告知需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气象窗口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回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提出的意见进行设计修改完后,按源程序申报。
四、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自所需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核准,方可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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