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用地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招商引资需要,为确保森林增长工程顺利进行,提高森林资源量、覆盖率及总产值,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更为规范,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1、甲方使用乙方土地约亩,租用年限为五年,使用土地期间第一年支付乙方青苗费 1200 元/亩,当年增加300元/亩青苗补偿。第二年至第五年1200元/亩。五年后如遇政策性变动,青苗费补偿标准上调,经双方协商增加补充协议做适当调整。
2、经双方协商决定,用地不低于10年,每年青苗补偿费于3月25日至3月30日一年青苗费一次性付清。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青苗费,乙方有权将土地收回,地面附属物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另外支付乙方一年青苗补偿费。
3、甲方在使用乙方土地期间,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同时乙方要保证本协议期满后的续签。
4、甲方在租用乙方土地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规划调整或大型企业项目用地,土地被征收或征用,除土地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地面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注:如征地方另外给乙方增加小麦、水稻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5、用地期满后如甲方不再使用乙方土地,甲方把乙方土地复垦到能耕种为止。
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确立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代表签章):乙 方(代表签章):
见证方:见证方:
年月日
《土地使用流转合同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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