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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7: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保护电力设施长效机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减少和预防电力设施遭到破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电力设施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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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将技防设施建设方案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设计,技防建设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专项资金,与电力建设同施工、同验收。

第三十四条 电力设施的技防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设计统一选型的原则。选用的技防设备和器材必须附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和电力部门行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由公安技防部门备案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施工,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电力技防设施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所需费用应予以保证,并在生产维护费中列分。

第七章 电力设施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定期组织力量对所管辖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写出隐患整改完成报告(附表1)。

第三十七条 在重大政治活动和节假日保电期间,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护电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增加巡线密度。

第三十八条 发现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自身又无法解决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接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特大案件后,单位监察部及有关部门要快速、及时到达发案现场,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保护好重、特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接到重、特大案件2 4小时内将情况报分公司安监处并附现场照片、现场图和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根据电力设施破坏程度,经上级领导批准可及时启动“抢修、抢险方案”的工作程序。

第四十三条 重、特大案件侦破处理后应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报送

第四十四条 应及时、准确报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报送的内容:

(一)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组、办公室成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如有变更随时补报;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办公室成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如有变更随时补报。

(二)管辖区域内线路、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名称地址、技术防范设施等情况,如有变动随时补报。

(三)保护电力设施专责人如有变更随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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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应视情况给予处罚,因此导致发生案件、事故、重大事件的加重处罚,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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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考核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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