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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协议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5: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 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 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中文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开发,生产,销售出口各种工艺品及国家允许出口及进口的各类商品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_拾_年,自 贰零壹壹年七月拾日起,至 贰零贰壹年七月拾日止。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拾 年。

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合伙人共 3 个,分别是:

1、A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2、B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3、C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注册资金、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A

以现金币出资 贰 万元人民币。其它叁万叁仟贰佰元以提供样品销售、办公室、开发部、样品室、宽带费、水电费、两届打/送样费等抵算金额、总认缴出资 伍万叁仟贰佰元,占注册资本的 40 %。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现金人民币贰万元。办公室、开发部、样品、样品室、水电费、宽带等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投入使用。

2、合伙人: B

以货币出资 肆 万元人民币,总认缴出资 肆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30 %。在申请合伙

业设立登记前缴纳。

3、合伙人: C

以货币出资 肆 万元人民币,元,总认缴出资 肆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30 %。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

注:所有缴纳的现金暂时由A保管,A收到现金后必须立字据一式三份给全体合伙人保存,所有账目支出必须要明细公开,每分钱的用处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签字。首期总投入现金计人民币拾万元整,后期如资金不足,三位合伙人协商后可决定是否追加投入,后期投入以股份所占比例来承担。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责任承担方式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A占40%,许金炖占30%,林秀谊占30% 。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A占40%,许金炖占30%,林秀谊占30% 。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责任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A占40%,许金炖占30%,林秀谊占30% 。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与督管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法人为许金炖,A与林秀谊分别为监事与理事。经内部选举产生:总经理由A担任并兼任

生产部、品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由林秀谊担任并兼任财务部经理,开发部经理由许金炖担任并兼任采购部经理。合

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注:职务无长期固定,合伙人共同协商后可根据情况人事变动) 第十七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

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

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

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

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内不得单独或与别人合作创立与本合伙企业

竟争的公司,违者以违约处罚处罚金为其所得的总额。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第二十四条、在公司合营前A提供的样品及合营后所需要的打样费用;待公司赚到钱有一定实力后根据情况由合伙人共同协商给予返还一些费用。公司合营后的新样品开发费用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此处的开发费指的是图稿设计费用、雕塑费用),公司合营后所开发的样品版权归属合伙人所有。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五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退伙:1.不得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不利时退伙;2.退伙需提前贰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4.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二九条、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三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三十二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财务管理、报销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作为合伙人之一的A掌管合伙企业所有入账所得。公司所有入账所得金额必须全部拨入全体合伙人指定的账户中,入账管理负责人必须时刻对货款的跟进核实。全体合伙股东拥有监督的权利。公司款项未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不得私自挪用,违者退还所有100%金额外,额外再对其挪用金额总数100%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作为合伙人之一的林秀谊掌管合伙企业所有资金的支出。所有支出金额账目要公开明细,所有支出的金额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方有效。全体合伙股东拥有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作为合伙人之一的许金炖掌管合伙企业所有的印章(公章与私章)、营业执照。全体合伙股东拥有监督的权利。公司印章属合体合伙人所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私用。

第三十六条、每月十五号合伙人必须定期对公司的资金的流入与支出进行汇报和查账。 第三十七条、300元以内2位合伙人审核批准、300元以上全体合伙人审核批准(发展一定规模时再根据新制度)

从中牟利、回扣、假账、外放单牟利、发现后一律将全部金额退还公司且处罚假账回扣中的100%人民币。

第十章

工作分工、联系方式管理、工资评定与上班时间、聘用人员规定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一切日常事务的协调。

第三十九条、A负责预算、报价、打样、送样、样品标签、展样工作、协助拍照、协助销售部外放生产单、品质把控、生产进度把控工作。

第四十条、C负责销售、推广、展览恰谈、报价、挖掘新客户、接待客户,协助拍照、协助图片处理、财务、生产单外放、销售部管理和招聘工作。

第四十一条、许金炖负责:产品研发、研发人员招聘、图稿设计外放、雕塑外放、网站域名申请、网站(建设、上传图片、图片分类)、展览(展位装修、展览布局、展示效果设计)、宣传册设计、名片设计、协助拍照、协助图片处理工作、公司采购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将重新申请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交流(如:电话号码、传真、邮箱、MSN、QQ等),任何人员不得私

自更换公司的联系方式违者当作违约处理。所有客户联系方式明细由销售部经理建档保存,所有与公司合

作的客户通讯录归属公司所有,所有公司申请的联系方式归属公司所有,除了合伙人知道客户通讯录外任

何人员不得将客户通讯录告知合伙成员以外的人员,违者当泄密违约处罚。如发现泄密情况将按该客户与

公司长期合作下单的款项总和乘于五倍的处罚,严重者除处罚所得金额外直觉退股。

第四十三条、只要在公司上班的合伙人(且做到本份工作)每月工资计2000元人民币+社保医保(上班时间固定上午9:

00至11:30分,下午13:30至18:00分)。每位合伙人工资同等待遇同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盈利后A正式上班并做到本职所有工作后可得每月工资计2000元人民币+社保医保(上班时间固

定上午9:00至11:30分,下午13:30至18:00分)。

第四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林秀谊正式上班并做到本职所有工作后可得每月工资计2000元人民币+社保医保(上班时间固

定上午9:00至11:30分,下午13:30至18:00分) 第四十六条、B正式到公司上班并做到本职所有工作后可得每月工资计2000元人民币+社保医保(上班时间固定上

午9:00至11:30分,下午13:30至18:00分)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的亲人、朋友、同学要来合伙公司上班前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通过后方可进入公司,合伙人家属不得干预公司一切事务。

第十一章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五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五十八条、本协议一式 肆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注: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设计公司合伙协议

合伙开公司协议

合伙开公司协议

装饰公司合伙协议

公司合伙协议范本

四人合伙协议(非公司)

合办公司(合伙经营)协议

合伙公司分伙协议

合伙开公司协议合同

合伙协议

公司合伙协议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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